傅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審判決書
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202刑初169號
2024年03月07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州檢刑訴(2024)1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傅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2月29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邵利云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傅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7月17日,被告人傅某1在明知資金可能系違法所得的情況下,仍將自己名下銀行卡、密碼、身份證、網(wǎng)銀賬戶提供給對方用于轉(zhuǎn)移,并提供刷臉驗證登錄幫助。經(jīng)核查,傅某1名下中國建設銀行(卡號6217********)2023年7月19日入賬人民幣392841.24元,涉及電信詐騙案件1起,涉案金額人民幣82000元,傅某1獲利3000元。公訴機關提交了查獲經(jīng)過、前科查詢等書證,證人苑某的證言,被告人傅某1的供述和辯解,人身檢查和提取筆錄等證據(jù)證明。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傅某1明知是他人利用網(wǎng)絡等實施犯罪而提供幫助,并刷臉驗證登錄,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傅某1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傅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傅某1于2023年7月24日到陽原縣公安局揣骨疃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又查明,傅某1患××,目前無勞動收入。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傅某1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情節(jié)嚴重。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傅某1系主動投案后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系初犯,可從輕處罰。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減輕處罰。因傅某1患××,目前無經(jīng)濟來源,判處罰金應綜合考慮其繳納罰金的能力。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可對其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傅某1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對被告人傅某1的違法所得3000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尤玲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書記員孫廈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