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盜竊罪一審判決書
亳州市譙城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602刑初136號
2024年02月28日
案件概述
亳州市譙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譙檢刑訴(2024)6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盜竊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亳州市譙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裴影、馬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亳州市譙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1、2023年8月13日夜里,被告人劉某1在亳州市譙城區(qū)××附近撬開被害人王某1經營的理發(fā)店,盜竊現(xiàn)金400余元和金絲楠木手鐲一個、大菩提子一個、小菩提子一個、核桃外形的手鐲一個。
2、2023年8月13日夜里,被告人劉某1在亳州市譙城區(qū)××附近撬開被害人王某2經營的眼鏡店,盜竊現(xiàn)金100余元。
3、2023年8月15日夜里,被告人劉某1在亳州市譙城區(qū)××附近撬開被害人李某1經營的彩票店,盜竊了現(xiàn)金1000元。
4、2023年8月16日夜里,被告人劉某1在亳州市譙城區(qū)××小區(qū)××路榮經營的漢堡店,盜竊現(xiàn)金300元和一個黃金轉運珠。
5、2023年8月16日夜里,被告人劉某1在亳州市譙城區(qū)××附近撬開被害人郭某經營的干鍋店,盜竊了現(xiàn)金300元和八瓶古井貢酒。被盜古井貢酒經價格認證:價值人民幣720元。
6、2023年8月16日夜里,被告人劉某1在亳州市譙城區(qū)××附近撬開被害人劉某經營的養(yǎng)生會所,盜竊現(xiàn)金200元。
7、2023年8月18日夜里,被告人劉某1在亳州市譙城區(qū)××附近撬開被害人榮某經營的超市并盜竊了二十余條黃山牌、黃鶴樓牌、真龍牌、玉溪牌等香煙。被盜香煙經價格認證:價值人民幣3169元。
8、2023年8月16日夜里,被告人劉某1在亳州市譙城區(qū)××附近撬開被害人李某3經營的奶茶店,盜竊現(xiàn)金600元。
公訴機關針對上述指控,當庭出示了相關證據(jù),認為被告人劉某1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提出對劉某1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的量刑建議。
被告人劉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事實、罪名沒有異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自愿簽具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1、2023年8月13日夜里,被告人劉某1在亳州市譙城區(qū)××附近撬開被害人王某1經營的理發(fā)店,盜竊現(xiàn)金400元和金絲楠木手鐲一個、大菩提子一個、小菩提子一個、核桃外形的手鐲一個。
2、2023年8月13日夜里,被告人劉某1在亳州市譙城區(qū)××附近撬開被害人王某2經營的眼鏡店,盜竊現(xiàn)金100元。
3、2023年8月15日夜里,被告人劉某1在亳州市譙城區(qū)××附近撬開被害人李某1經營的彩票店,盜竊了現(xiàn)金1000元。
4、2023年8月16日夜里,被告人劉某1在亳州市譙城區(qū)××小區(qū)××路榮經營的漢堡店,盜竊現(xiàn)金300元和一個黃金轉運珠。
5、2023年8月16日夜里,被告人劉某1在亳州市譙城區(qū)××附近撬開被害人郭某經營的干鍋店,盜竊了現(xiàn)金300元和八瓶古井貢酒。被盜古井貢酒經價格認證:價值人民幣720元。
6、2023年8月16日夜里,被告人劉某1在亳州市譙城區(qū)××附近撬開被害人劉某經營的養(yǎng)生會所,盜竊現(xiàn)金200元。
7、2023年8月18日夜里,被告人劉某1在亳州市譙城區(qū)××附近撬開被害人榮某經營的超市并盜竊了二十余條黃山牌、黃鶴樓牌、真龍牌、玉溪牌等香煙。被盜香煙經價格認證:價值人民幣3169元。
8、2023年8月16日夜里,被告人劉某1在亳州市譙城區(qū)××附近撬開被害人李某3經營的奶茶店,盜竊現(xiàn)金600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1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劉某1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其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認罪認罰,且在羈押期間表現(xiàn)良好,對其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劉某1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9月22日起至2024年8月21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劉某1退賠被害人王某1經濟損失人民400元和金絲楠木手鐲一個、大菩提子一個、小菩提子一個、核桃外形的手鐲一個;王某2經濟損失人民幣100元;李某1經濟損失人民幣1000元;李某2經濟損失人民幣300元和一個黃金轉運珠;郭某經濟損失1020元;劉某經濟損失人民幣200元;榮某經濟損失人民幣3169元;李某3經濟損失人民幣6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2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蔣大帥
人民陪審員支玉林
人民陪審員王丹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趙世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