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碭山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1刑初72號
2024年02月27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碭山縣人民檢察院以碭檢刑訴〔2024〕3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盜竊罪,于202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碭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闞峰、檢察官助理袁新尚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薛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1、2023年7月7日21時許,被告人薛某1在碭山縣××樓××村××屯街劉某1家門口盜竊“臺鈴”牌兩輪電動車一輛。
2、2023年8月25日至9月9日,被告人薛某1先后五次在碭山縣薛樓板材加工園啟揚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內盜竊粉碎機刀片共計20片。經碭山縣價格認定中心認定,被盜的20片粉碎機刀片價值人民幣1368元。
2023年9月19日,被告人薛某1被民警書面?zhèn)鲉镜桨?,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案發(fā)后,被告人薛某1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薛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認為被告人薛某1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二千元。公訴機關提交了戶籍信息、歸案經過、收條、諒解書、指認現(xiàn)場筆錄及照片、現(xiàn)場監(jiān)控錄像、《價格認定結論書》、證人劉某2、李某的證言、被害人張某、劉某1的陳述及被告人薛某1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薛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薛某1于2023年9月19日被民警書面?zhèn)鲉镜桨福⑷鐚嵐┦隽朔缸锸聦?;案發(fā)后,其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薛某1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薛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其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從寬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根據(jù)被告人薛某1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薛某1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冬梅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劉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