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蒙城縣人民法院
(2024)皖1622刑初36號
2024年02月06日
案件概述
蒙城縣人民檢察院以蒙檢刑訴[2024]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蒙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3月,被告人黃某1在明知自已沒有能力的情況下,承諾可以給被害人蔡某辦理號碼好的車牌照,以需要找人花錢及支付購置稅等理由,共收取蔡某23.6萬元。黃某1獲取該款項后,并未幫助蔡某辦理車牌,被其用于償還個人債務等開支。后蔡某發(fā)現(xiàn)被騙后,經過催要,被告人黃某1退還蔡某6萬元。
2023年11月7日,被告人黃某1退還被害人蔡某10萬元;2023年12月21日,黃某1退還蔡某7.6萬元并取得蔡某的諒解。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接受證據材料清單、蔡某提供徽商銀行交易記錄,諒解書、收條,抓獲經過,戶籍信息,違法犯罪經歷查詢情況說明,證人唐某、趙某、蔡某證言和被告人黃某1供述等證據證實。
公訴機關據此認為,被告人黃某1的行為構成詐騙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懲處。鑒于黃某1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黃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3年10月20日,民警將被告人黃某1抓獲歸案。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黃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對其可以從輕處罰。案發(fā)后,黃某1退還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對其可以酌定從輕處罰。鑒于黃某1自愿認罪認罰,公訴機關量刑適當,對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予以采納。結合本案的具體事實、情節(jié)、社會危害性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黃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燕園
人民陪審員鈕文靜
人民陪審員袁歡歡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書記員馬敬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