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某某危險駕駛一審刑事裁定書
巢湖市人民法院
(2023)皖0181刑初720號
2024年02月06日
案件概述
巢湖市人民檢察院以巢檢刑訴[2023]59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司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3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在訴訟過程中,巢湖市人民檢察院以法律法規(guī)發(fā)生變化,根據(jù)從舊兼從輕的法律適用原則,決定對被告人司某某撤回起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對被告人司某某危險駕駛一案撤回起訴的決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六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準許巢湖市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書的第二日起五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周可平
人民陪審員蘇敬華
人民陪審員劉兆香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程林
書記員程林(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