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0603刑初473號
2025年12月22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相檢刑訴(2025)40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唐鑫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5年12月8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5年12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幢笔邢嗌絽^(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巖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唐鑫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查明
公訴機關(guān)指控并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2025年7月21日23時34分許,被告人唐鑫飲酒后駕駛未懸掛號牌XX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沿淮北市相山區(qū)相山路由南向北行駛至相山路惠苑小區(qū)門口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安徽至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唐鑫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5.6毫克/100毫升,已達醉酒駕駛標準。
被告人唐鑫持C2駕駛證。唐鑫因?qū)嵤┳砭坪篑{駛機動車,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摩托車、拖拉機),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國家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駕駛未按規(guī)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shù)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違法行為,于2025年8月6日被淮北市XX局交通管理支隊作出罰款一千零一十二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上述事實,被告人唐鑫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戶籍信息、前科情況核實證明、查獲經(jīng)過、歸案經(jīng)過,駕駛證、行駛證、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車輛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交通違法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保險單,檢查筆錄、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單、血液樣本提取筆錄、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申請、告知筆錄、不準予重新鑒定決定書,鑒定聘請書、鑒定意見、鑒定意見通知書,聲像資料提取登記表、視聽資料,被告人唐鑫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鑫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唐鑫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唐鑫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五百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董敬敬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郭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