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懷寧縣人民法院
(2025)皖0822刑初316號
2025年12月19日
案件概述
懷寧縣人民檢察院以懷檢刑訴[2025]26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涉嫌犯盜竊罪,于202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懷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先兵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懷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5年8月27日19時許,被告人王某將停放懷寧縣的一輛車牌號為皖HXXX**的銀色五羊-本田牌二輪摩托車盜走并停放在懷寧縣,次日上午7時許通過物流將該車運至舒城縣以供日常出行。
2025年9月5日1時許,王某駕駛皖HXXX**二輪摩托車前往朋友家游玩,途經(jīng)湖北省黃岡市羅田縣汪某娟家,見家中無人便繞行至后門,采用身體撞門的方式進入屋中,將一樓臥室內(nèi)的4瓶52度海之藍牌白酒、2瓶42度12年黃鶴樓牌白酒、1箱245ML旺仔牛奶以及26.2元硬幣盜走。
2025年9月12日,經(jīng)懷寧縣某認定,王某盜竊的二輪摩托車價格為4895元。2025年11月20日,經(jīng)羅田縣某認定,王某盜竊的4瓶52度海之藍牌白酒、2瓶42度12年黃鶴樓牌白酒、1箱245ML旺仔牛奶價格為795元。
2025年9月15日13時許,被告人王某在舒城縣某公司車間內(nèi)被舒城縣某局民警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被告人王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公訴機關對以上指控事實提供有抓獲經(jīng)過,刑事判決書,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清單,某貨運站貨物托運單,住宿登記單,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證人汪某琴、李某元的證言,被害人汪某、汪某娟的陳述,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與辯解,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及照片,辨認筆錄及照片,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制作說明,金拱物流、二輪摩托車被盜小區(qū)、汪某娟家大廳監(jiān)控視頻(光盤),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等相應證據(jù)證明。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入戶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在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若退賠被害人剩余損失,則調(diào)整為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王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證據(jù)、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一致。
另查明:在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王某親屬代為退賠被盜財物損失795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已退賠全部財物損失,酌情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法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王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9月15日起至2026年8月14日止。所處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對某機關在案扣押的被盜二輪摩托車、二十六元二角硬幣及被告人王某退賠的被盜財物損失人民幣七百九十五元予以追繳,由某機關依法發(fā)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綱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濤
書記員程友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