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濉溪縣人民法院
(2025)皖0621刑初540號
2025年12月16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檢察院以濉檢刑訴〔2025〕4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盜竊罪,于202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濉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渠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梁某某及濉溪縣法律援助中心接本院通知指派的辯護人陳慧慧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5年5月23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梁某某在濉溪縣北苑風景東北側(cè)萬和電器路邊,采用接線頭的方式將被害人陳某某一輛未上鎖的銀白色京港牌電動三輪車盜走。經(jīng)鑒定,被盜電動車價值2900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指認作案現(xiàn)場筆錄及拍照,治安監(jiān)控視頻,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及釋放證明書,前科核查證明,被害人陳某某的陳述及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梁某某系坦白、累犯,其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被告人梁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并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過程中亦無異議。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5年5月23日,被告人梁某某將所盜電動三輪車以600元的價格出售。同年7月22日,濉溪縣公安局民警在淮北市相山區(qū)渠溝路將梁某某抓獲,梁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梁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屬累犯,應從重處罰。梁某某在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的建議對梁某某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梁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7月22日起至2026年2月21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梁某某退賠被害人陳某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二千九百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宋建國
人民陪審員王德玲
人民陪審員王云露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張婷婷
書記員賈玉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