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1202刑初640號
2025年11月28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州檢刑訴(2025)56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5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張安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5年8月初,被告人李某在“飛機”上了解到幫助上線拿取現(xiàn)金可以獲利,李某在明知幫助上線涉嫌洗錢的情況下,仍前往安徽省阜陽市幫助上線拿現(xiàn)金。2025年8月27日,李某按照上線要求來到阜陽市潁州區(qū)某廣場,從卡主閆某處拿取現(xiàn)金40700元,后按照上線要求將現(xiàn)金放至武漢市。另查明,李某于2025年8月初將本人名下3個微信賬號、2個QQ號出售給“飛機”中的上線獲利共計764.2元,其中XXX(和贏天下)QQ號被上線用于與閆某通聯(lián),以辦理貸款為由讓閆某提供銀行卡刷流水并取現(xiàn)。經(jīng)國家反詐大數(shù)據(jù)平臺查詢:閆某名下某銀行賬戶(卡號:XXX)于2025年8月26日收到楊某廣轉賬52000元,取現(xiàn)共計40000元,按照對方要求轉給李某支付寶賬戶共計6800元,另有4000余元被凍結在銀行卡內(nèi)。李某通過幫助上線拿取違法犯罪資金獲利共計7000元(已退贓)。
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歸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前科情況查詢證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交款憑證、發(fā)票、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證人閆某、楊某廣的證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提取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幫助對方轉移資金,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李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一致。另查明,阜陽市公安局潁州分局扣押持有人李某的七千元,并上繳至阜陽市公安局潁州分局涉案資金賬戶。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積極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李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七千元,依法予以追繳。(已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勝男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王強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