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蚌埠市龍子湖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0302刑初283號
2025年11月28日
基本情況被告人李某,男,1994年12月28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族,大專文化,戶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龍子湖區(qū)淮濱路354號1單元18號,住安徽省蚌埠市龍子湖區(qū)新都花園X號樓X單元X室。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qū)?。公訴機關指控情況起訴書文號蚌龍檢刑訴[2025]237號指控事實2025年8月22日22時31分許,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駕駛XXX號灰色本田牌小型汽車,從蚌埠市城市之光小區(qū)南門停車場駛出,右轉(zhuǎn)上鳳陽路向西行駛。在鳳陽路與珠城路路口調(diào)頭后向東行駛,至鳳陽路與馬村路路口酒駕查緝點西側(cè)時,因發(fā)現(xiàn)前方有交警查緝酒駕,于是駕駛該車輛向后倒車約40-50米至鳳陽路與珠城路路口準備靠邊停車,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民警當場對李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jié)果為91mg/100ml,隨后李某被帶至蚌埠第二人民醫(yī)院提取血樣送檢。經(jīng)鑒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07.3mg/100ml。指控罪名危險駕駛罪量刑建議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及辯護人
意見被告人李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判決理由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予以支持。李某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依法予以從重處罰。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李符合緩刑適用條件,本院依法宣告緩刑予以考驗。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十條第(十一)項、第十一條第(一)(二)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判決結(jié)果被告人李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權(quán)利告知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蔡元利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石振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