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1702刑初347號
2025年11月27日
案件概述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貴檢刑訴〔2025〕28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檀亞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5年5月22日上午,被告人張某飲酒后無證駕駛XXX號小型轎車上道路沿池州市貴池區(qū)池陽路由東向西行駛,7時44分許當車行駛至池陽路051號路燈桿處時,追尾前方同向行駛的被害人喻某駕駛的XXX號小型轎車,后張某倒車時碰撞后方被害人胡某駕駛的XXX號小型普通客車,造成三車受損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張某駕車逃逸。經(jīng)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一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鑒定,張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53.59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標準。
案發(fā)后,張某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張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訴機關提供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歸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單、駕駛證及行駛證、駕駛人及車輛查詢信息、保險單、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及照片、前科查詢記錄、行政處罰決定書,證人杜某、魏某的證言,被害人喻某、胡某的陳述,被告人張某的供述和辯解,血液樣本提取筆錄、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檢查筆錄、辨認筆錄及照片,司法鑒定意見書及告知書等證據(jù)。
指控認為,被告人張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為判處被告人張某拘役三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被告人張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并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張某系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張某因無證駕駛機動車逃逸違法行為已被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一大隊決定罰款2000元,罰款已繳納。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張某無證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均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予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張某案發(fā)后已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被告人張某無證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對其不適用緩刑。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零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行政處罰2000元折抵罰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胡智慧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汪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