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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皖06刑終112號?陳某危險駕駛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6-03-29   閱讀:

陳某危險駕駛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5)皖06刑終112號

2025年11月26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陳某犯危險駕駛罪一案,于2025年9月29日作出(2025)皖0603刑初269號刑事判決。陳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幢笔腥嗣駲z察院指派檢察員陳碧晗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陳某及其辯護人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法院查明:2025年5月6日0時34分許,被告人陳某飲酒后駕駛皖FG9N**號小型轎車沿淮北市相山區(qū)濉溪路自南向北行至慶相橋路段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安徽公信司法鑒定所鑒定,陳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01mg/100ml,已達醉酒駕駛標準。

另,陳某持C1駕駛證。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于2025年5月22日對陳某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向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刑事偵查大隊提交潘某報電纜被盜案的線索,該單位據(jù)此線索抓獲犯罪嫌疑人一名。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戶籍信息、違法嫌疑人員前科情況核實證明:陳某出生于1986年9月23日;經(jīng)查詢,未發(fā)現(xiàn)其有違法犯罪記錄。

2、行政強制措施憑證:2025年5月6日0時34分,陳某駕駛皖FG9N**號小型轎車在淮北市濉溪路慶相橋路段處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第三項、第一百零五條之規(guī)定,對陳某采取扣留駕駛證、拖移機動車、檢驗血樣/尿樣的行政強制措施。

3、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2025年5月6日、9日,陳某的尿液樣本經(jīng)毒品檢測測試,結果均呈陰性。

4、血樣樣本提取筆錄:2025年5月6日1時31分,工作人員在淮北礦工醫(yī)院提取陳某血液樣本,并將血液樣本分裝于兩個真空抗凝采血管,A管編碼E7677000,B管編碼E7676985。

5、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陳某持C1駕駛證;皖FG9N**小型普通客車登記所有人陳某,使用性質為非營運。

6、駕駛人、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陳某持C1駕駛證,有效期始2021-05-28,有限期止2027-05-28;皖FG9N**小型轎車登記所有人陳某,使用性質非營運,保險中止日期2022年12月22日。

7、安徽公信司法鑒定所皖公信司鑒[2025]毒鑒字57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鑒定意見書:被鑒定試管E7677000檢材中檢出乙醇,含量201mg/100mL?;幢笔泄簿纸煌ü芾矸志钟?025年5月9日將上述鑒定結果告知陳某,陳某無異議。

8、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告知筆錄:陳某因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于2025年5月2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幢笔泄簿纸煌ň熘ш牰箨犚延?025年5月9日對陳某作出處罰前告知,陳某未提出陳述和申辯。

9、查獲經(jīng)過、歸案經(jīng)過:2025年5月6日0時34分,陳某駕駛皖FG9N**號小型轎車沿濉溪路自南向北行駛至淮北市濉溪路慶相橋路段時,被民警當場查獲。

10、情況說明: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刑事偵查大隊辦理潘某報電纜被盜一案過程中,陳某于2025年7月18日前往該單位稱其看到該單位民警出警后,前往案發(fā)現(xiàn)場詢問保安,了解到疑似犯罪嫌疑人情況,遂前往該單位舉報。經(jīng)查實,該名嫌疑人于2025年7月22日被該單位刑事拘留,嫌疑人到案后供認了自己的罪行,與陳某舉報內容一致,現(xiàn)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1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于2025年7月16日對潘某報電纜被盜案立案偵查,2025年7月22日對犯罪嫌疑人張某北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12、視聽資料、監(jiān)控視頻截圖及說明:載明陳某駕車行駛、被查獲、吹氣、抽血、血樣入庫等過程。

13、證人宋寧寧的證言:2025年5月5日19時許,其和李成及陳某夫妻在濉溪老城石板街北門的一家鱔魚湯店吃飯、喝酒。陳某當時喝了約三兩40度迎駕金星白酒和三瓶雪花啤酒。22時許吃飯結束,陳某之妻騎三輪電動車帶其和陳某到濉溪實小東門,到陳某的岳父家接陳某的兩個孩子,后陳某之妻換他們的小型轎車載其幾人到陳某位于紡織廠的家中。陳某之妻把車停在濉溪路上青年路口南約20米的路邊,其幫他們拿東西、把小孩送回家。后其和陳某下樓到陳某家對面的一家板面館吃飯,下樓時其提醒陳某之妻車停得位置不好,早上可能影響交通。在板面店吃飯時,陳某又喝約兩瓶雪花啤酒。5月6日0時10分許離開飯店,陳某給其攔個車,其就回家了。次日8時許,其給陳某打電話才知道他醉駕了。

14、證人孫浩的證言:大概2025年7月17日上午,陳某打電話說想在園區(qū)找水電的工作,因為其在鋰電園區(qū)主要負責水電、消防、電梯等工程。陳某到園區(qū)后跟其在門崗聊天,其談到昨天園區(qū)丟了電纜,刑警隊和派出所都來了。其跟陳某說過,其聽保安說保安大概在3月5日看到裝修公司的人下班來拉電纜。陳某問其怎么不管,其說園區(qū)保安看到拉走的電纜不多,家丑不可外揚,就沒追究。刑警隊和派出所在7月份接到裝修公司老板的報警。裝修公司老板報警在其和陳某見面的前一天。其跟陳某說此事時沒有第三人在場,也沒有姓張的保安。偷電纜的情況是保安跟其說,其又說給陳某聽的。當時陳某沒說什么,其不知道他會舉報。

15、證人張丙濤的證言:其認識孫浩,他在園區(qū)管理水電,其不認識陳某。孫浩是辦公室的人,他只在檢查的時候來門衛(wèi)迎接,在門衛(wèi)處站一會。其知道有次張某北帶一個人在廠區(qū)內數(shù)電纜,當時沒有廠區(qū)管委會的人帶著,其就把他們趕出去了。事發(fā)后過個把小時,派出所就來人了,帶著張某北進園區(qū)調查。公安來過后其才知道電纜被盜。其想不起來跟孫浩、陳某聊天的事了。

16、被告人陳某的供述和辯解:2025年5月5日12時許,其帶二女兒在烈山區(qū)刁山村吃喜面時喝了約三兩小池窖白酒。12時40分許吃完飯回到自己位于烈山區(qū)刁山村的家中。14時許,其家屬劉靜駕駛皖FG9N**號小型轎車載著其一家人到濉溪乾隆湖景區(qū)游玩。17時至18時許,戰(zhàn)友宋寧給其打電話約晚上吃飯,其和家屬駕車到其家屬的妹妹位于濉溪縣實驗小學西門對面的家中把孩子放在她家。接著其家屬騎她妹妹的電動三輪車載其到濉溪老城石板街吃飯。18時許,其和家屬、宋寧、李成在濉溪老城石板街北門的一家鱔魚湯店吃飯、喝酒,期間其喝約三兩42度的迎駕金星白酒和三瓶啤酒。21時許吃飯結束,李成自己回家,其妻騎三輪電動車帶其和宋寧到她妹妹家接三個孩子,然后其妻駕駛皖FG9N**小型轎車載著其幾人到其位于紡織廠的家中。其妻把車停在濉溪路上青年路口南約3米的路邊,然后一起拿東西把小孩送回家。接著其和宋寧又下樓到對面一家板面館吃飯,吃飯時每人又喝大約兩瓶雪花啤酒。5月6日0時10分許,其用手機結賬,又給宋寧攔車把他送回家。其獨自回到濉溪路青年路口,感覺車輛停放位置影響交通,考慮到早上孩子上學時人流量比較大,影響行人通行,另一方面怕后方有電動車晚上看不清撞到其的車造成事故。當時比較晚,車輛行人較少,其想在不影響安全的情況下把車向前停到濉溪路青年路口北側,避開青年路南側容易擁堵的路口。于是其駕車沿濉溪路自南向北行駛,但在青年路口北側沒找到停車位,就繼續(xù)向北行駛約百十米,看到路邊有停車位,就向右行駛進入停車位。進入停車位時,前方有交警查車,停車后交警隊工作人員到其車前。其按交警要求下車,呼氣式酒精測試為165mg/100mL,民警告知其達到醉駕標準,并開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向其宣讀。然后交警帶其去淮北礦工醫(yī)院抽血檢測。2025年7月16日,其到淮北市烈山區(qū)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中北鋰電研究院那邊的物業(yè)找工作,看到警察出警,就問保安情況。保安跟其說安徽高能達新能源科技公司的電纜丟了,警察出警。其問保安,園區(qū)安保這么差嗎,保安看著東西都能丟?保安說,2025年3月2日左右,高能達公司欠裝修公司的錢,法院把廠里的東西都判給裝修公司老板,那個老板帶一幫人把廠里機械設備都拉走了,但電纜沒拉走。2025年3月5日或6日,裝修老板找工人拆完機器后又把廠里的電纜也拆走,電纜是卷成一卷裝在一輛白色轎車里拉走的。保安沒跟其說對方拉走多少電纜,他說看見兩三個人把電纜卷成一卷,裝到一輛白色轎車后備箱了。保安說裝電纜的人叫張某北。保安說張某北等人白天在園區(qū)拆設備,傍晚五六時許那幾個拆卸工人又來拆電纜。舉報的線索,大概7月17日、18日左右,其到淮北市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高新區(qū)南區(qū)產業(yè)園門口找工作時找到朋友孫浩聊天時,說到昨天他們園區(qū)里有人報警說電纜丟失了,當時在保安室還有個姓張的保安說三月初法院把園區(qū)內高能達有限公司的設備判給淮北一家裝修公司,裝修公司委托張某北清理涉事公司的設備。姓張的保安看到張某北清理設備時把電纜塞進一輛小車里拉走。保安聊天時說裝修公司都是用貨車拉設備,其感覺張某北用小車拉電纜很可疑,再加上當時聊天時孫浩說清理的設備不包括電纜,其更加確定電纜是張某北擅自拉走,于是其到運河派出所報警,派出所幫其聯(lián)系了刑警隊,刑警隊讓其做了舉報材料。刑警隊根據(jù)其舉報鎖定嫌疑人張某北并采取了刑事拘留強制措施。三月份電纜丟失時無人報警,其記不清報警時間是其發(fā)現(xiàn)該情況的前一天還是當天,反正在其發(fā)現(xiàn)該線索之前。其聽物業(yè)說裝修公司報了警,運河派出所接警。其報警后三天左右,劉子宇告訴其案件破了,抓到了張某北。

陳某一審庭審時供述:其立功線索是聽朋友孫浩和物業(yè)公司保安說的。一開始三人都在一起,但具體細節(jié)和犯罪嫌疑人名字是孫浩跟其說的。交警隊給孫浩做完筆錄,其聯(lián)系孫浩,他說他們單位不許往外說丟電纜之事,他想把影響降到最低才說保安不在場,只有他跟其說了丟電纜的事情。孫浩知道其去舉報后,他對其有意見。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陳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表示認罪;且其具有立功表現(xiàn),依法可從輕處罰?!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認定被告人陳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上訴人主張

陳某上訴提出:1、其系為移車而尋找車位,不是正常駕駛,行駛距離短,犯罪情節(jié)較輕,可以免予刑事處罰。2、其不存在立功情節(jié)的情況下,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為拘役二個月,在審判階段,其立功情節(jié)被查實,原審法院僅對其減少了十五天刑期,明顯過少,與刑法提倡立功的規(guī)定相違背。綜上,請求改判其免予刑事處罰。

其辯護人提出基本相同的辯護意見,另提出:陳某醉酒駕駛只是為尋找車位短距離挪車,沒有造成事故。陳某一貫表現(xiàn)良好,無違法犯罪前科,對本案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立功表現(xiàn),一審法院僅對其減少刑期十五日,和其立功情節(jié)極不匹配,建議二審法院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出庭檢察員認為:原判認定上訴人陳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另外,對其立功情節(jié)的認定需要進一步核實。

原判認定上訴人陳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有經(jīng)一審庭審舉證、質證的相關書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監(jiān)控視頻截圖及說明等證據(jù)證實,對原判認定的事實和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陳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原判在量刑時綜合考慮陳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表示認罪,且具有立功表現(xiàn),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在法定幅度內量刑并無不當。對陳某及其辯護人關于原審法院對陳某所減刑期明顯過少等上訴理由、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鄭海鷗

審判員朱磊

審判員馮琳琳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劉姿媛

書記員范盛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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