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結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懷寧縣人民法院
(2025)皖0822刑初318號
2025年12月31日
案件概述
懷寧縣人民檢察院以懷檢刑訴[2025]27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汪某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懷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汪慧、檢察官助理丁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汪某結及其辯護人黃躍武(懷寧縣法律援助中心接本院通知指派)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懷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5年11月16日17時52分許,被告人汪某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駕駛懸掛XXX臨時號牌電動兩輪摩托車沿懷寧縣石牌鎮(zhèn)慶州路由西向東行駛至石牌鎮(zhèn)慶州老村部門前附近路段處時,與前方同向步行的何某發(fā)生碰撞,何某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事發(fā)后,被告人汪某結現(xiàn)場呼救,附近路人撥打120急救電話。被告人汪某結隨同救護車前往安慶市某醫(yī)院救護傷者并在醫(yī)院等候交警部門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經懷寧縣某局交警大隊依法認定,被告人汪某結負事故全部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汪某結與被害人何某近親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已賠償被害人近親屬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
公訴機關對以上指控事實提供了相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汪某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汪某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是自首。被告人汪某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汪某結有期徒刑八個月,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汪某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均無異議,且自愿認罪認罰。被告人汪某結的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無異議,認為被告人具有自首、認罪認罰、取得諒解等從輕處罰情節(jié),請法庭采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
另查明,經司法行政部門評估,被告人汪某結基本具備適用社區(qū)矯正條件。
以上事實,被告人汪某結當庭表示無異議。并有受案登記表、歸案經過、被告人戶籍信息、前科情況查詢證明、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死亡證明、收據、諒解書、車輛一致性證書、機動車合格證、調查評估意見書等書證,證人陳某甲、邵某、陳某乙的證言,被告人汪某結的供述,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安徽某司法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等證據在卷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汪某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結自動投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汪某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汪某結已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合理,本院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汪某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楊新生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濤
書記員王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