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廣德市人民法院
(2025)皖1882刑初380號
2025年11月17日
案件概述
廣德市人民檢察院以廣檢刑訴〔2025〕3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刑事速裁程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廣德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顯松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廣德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25年7月16日19時25分,被告人陳某飲酒后駕駛皖×**號小型普通客車沿安徽省廣德市梅四路(省道203)行駛時,發(fā)現(xiàn)前方有交警設卡檢查,民警招手示意其停車接受檢查,陳某未停車繼續(xù)行駛,后被攔截。民警現(xiàn)場使用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結果為86mg/100m1,隨后將其帶至廣德市某醫(yī)院抽血備檢。經(jīng)安徽某鑒定,陳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81.97mg/100m1;后陳某申請重新鑒定,南京醫(yī)科大學司法鑒定所復檢結果為0.81mg/ml。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立案決定書、歸案經(jīng)過等書證,證人李某、劉某、王某的證言,被告人陳某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公安機關制作的檢查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其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其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應從重處罰。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陳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陳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其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應從重處罰。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陳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告人陳某應當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持本判決書到廣德市社區(qū)矯正管理局報到,接受社區(qū)矯正。逾期不報到的,廣德市社區(qū)矯正管理局有權向本院提出撤銷緩刑建議并附相關證明材料,建議本院撤銷緩刑。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朱澤芳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趙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