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開封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8)豫0204刑初28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賣淫罪
裁判日期: 2018-05-10
審理經(jīng)過
河南省開封市鼓樓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汴鼓檢訴刑訴(2018)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1、段某2、石某3、李某4、陳某5組織賣淫罪,以被告人梁某7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南省開封市鼓樓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曉嫻、助理檢察員徐文站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1及其辯護人吳國建、李陽、被告人段某2及其辯護人朱朝陽、被告人石某3及其辯護人李玲娜、被告人梁某7及其辯護人姚歌、被告人李某4及其辯護人賈鴻昌、被告人陳某5及其辯護人金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河南省開封市鼓樓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1月2日,被告人劉某1、段某2從他人處接手賣淫場所開封市龍亭區(qū)六樓足浴,2018年1月3日開始營業(yè),二人安排被告人石某3負責管理賣淫女張某1、程某、俞某、蔣某,安排被告人梁某7負責收銀、核算賬目,安排被告人李某4、陳某5負責望風、并記錄為六樓足浴介紹嫖娼者的出租車車牌號。截至2018年1月4日案發(fā),劉某1等人的違法所得為人民幣19100元。
2018年1月4日,劉某1、段某2、石某3、梁某7、李某4、陳某5在案發(fā)現(xiàn)場被當場抓獲。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1、段某2、石某3、李某4、陳某5以雇傭、糾集等手段,管理、控制他人賣淫,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梁某7協(xié)助他人組織賣淫,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1、段某2、石某3、李某4、陳某5共同故意實施犯罪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劉某1、段某2、石某3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guī)定,是主犯。被告人李某4、陳某5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劉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組織賣淫罪的罪名及其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被告人劉某1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一、被告人劉某1主觀上沒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也沒有實施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劉某1不構成組織賣淫罪,對其應按容留賣淫罪定性。二、被告人劉某1經(jīng)營時間短暫,獲利金額不大,容留賣淫次數(shù)少,違法行為影響不大,社會危害性較小,屬于情節(jié)輕微,建議法庭酌情從輕處罰。三、被告人劉某1到案后,主動交代自己的涉案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建議法庭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四、被告人劉某1系初犯、偶犯,認罪態(tài)度誠懇,真心悔罪,建議法庭酌情對其從輕處罰。五、被告人劉某1在主觀上無組織賣淫故意,客觀上也無實施組織賣淫的行為,不符合組織賣淫罪的犯罪構成。且劉某1接手場所經(jīng)營時間短暫,本人獲利金額不大,容留賣淫次數(shù)少,違法行為影響有限,社會危害性較小,還具有坦白、初犯偶犯、認罪悔罪等情節(jié),對其應公平的罪名定性及合理的刑期處罰。
被告人段某2在庭審時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組織賣淫罪名有異議,但對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庭審后被告人段某2書寫悔過書,表示認罪,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組織賣淫罪沒有異議。
被告人段某2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一、本案以容留賣淫罪對段某2定罪更為妥當。從犯罪的客觀方面來講,涉案“六樓足浴”在轉讓給劉某1、段某2之前就存在著賣淫活動,在劉某1、段某2接手后,沒有對原先組織構架進行調整,沒有雇傭、糾集除原先賣淫組織之外的其他人,在其接手的場所內從事賣淫活動。段某2所接手的僅是一個場所,賣淫組織中不論是“小姐”還是其他人員都不是段某2組織的。從分賬方式也能佐證段某2沒有實施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段某2沒有實施組織賣淫罪在客觀方面應當表現(xiàn)出來的組織、策劃、指揮他人賣淫的行為。從犯罪的主觀方面,段某2在聽劉某1說要接涉案“六樓足浴”時并不知道這是一個提供色情服務的場所。在接手之后,發(fā)現(xiàn)場所內有賣淫活動,為了掙錢,就放任賣淫活動繼續(xù)存在。在接手前后均無組織他人賣淫的主觀故意。二、段某2沒有前科,到案后認罪態(tài)度好,如實供述案件事實,對自己的錯誤行為愿意悔改。自接手“六樓足浴”至案發(fā)僅一天的時間,造成的社會危害不大。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應當以容留賣淫罪對段某2定罪,并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石某3在庭審時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組織賣淫罪名有異議,但對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庭審后被告人石某3書寫悔過書,表示認罪,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組織賣淫罪沒有異議。
被告人石某3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一、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石某3的行為不構成組織賣淫罪。其犯罪行為符合協(xié)助賣淫罪的構成要件,應當認定為協(xié)助賣淫罪。本案中六樓足浴管理層有明確的分工,而被告人石某3并非管理層人員,負責的工作僅僅是按照老板的安排給賣淫女發(fā)工資,只是一名普通員工,沒有參與管理工作,更沒有實施招募、雇傭等手段,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被告人石某3來工作之前已經(jīng)成立并從事賣淫活動。被告人石某3是六樓足浴招聘的打工人員,主觀上沒有組織賣淫者的故意,客觀者無經(jīng)營決策權和收入支配權。只是起到了協(xié)助組織賣淫的作用,應當按照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定罪處罰。二、被告人石某3到案后如實供述具有坦白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較好,具有明顯的悔罪表現(xiàn),系主犯,可以從輕處罰。綜上所述,被告人石某3的行為不構成組織賣淫罪,應認定為協(xié)助賣淫罪。被告人石某3系初犯、偶犯,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請法庭切實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能夠對本案被告人石某3從輕、減輕處罰。
被告人梁某7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沒有異議。
被告人梁某7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一、被告人梁某7在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的犯罪過程中起次要輔助作用,屬于從犯。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zhí)行的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協(xié)會組組織他人賣淫罪,是指在組織他人賣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幫助作用的行為。如充當保鏢、打手、管賬人等。具體到本案中,梁某7雖然從事的是收銀工作,但辯護人認為其不符合專職性和穩(wěn)定性的特征。根據(jù)李某4、陳某5、劉某1等六人的供述和辯解以及轉賬憑證、服務單等書證可以看出,除了梁某7可以收銀外,其余五人均可以收銀?!傲鶚亲阍 笔亲匀蝗撕匣?,該店由劉某1、段某2共同管理,梁某7既不是老板、也不是股東,而該店由六人均能收銀的情況,收銀人員具有隨意性,真正管賬的應該是老板,梁某7僅僅是管賬人的收錢工具。梁某7在該店沒有工資,也沒有從中獲利,其所實施的幫助行為也是職責所在??梢娖湓趨f(xié)助組織賣淫罪中只起到非常小的輔助作用,將其認定為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從犯,也是刑法罪責刑相一致原則的體現(xiàn)。二、梁某7具有坦白行為,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梁某7洗初犯、偶犯,社會危害性較小,在案發(fā)后多次表示愿意繳納罰金,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本案違法犯罪持續(xù)時間較短,社會危害性較輕,建議法庭對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李某4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沒有異議。
被告人李某4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一、被告人李某4自愿認罪,依法應酌情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二、被告人李某4的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小,主觀惡性不大,在案件中只是起到次要或輔助作用,從本案證據(jù)顯示,被告人李某4在本案中主要是負責接待,在樓上給客人拿拖鞋、手牌等工作,并沒有和賣淫者有任何直接的聯(lián)系,犯罪情節(jié)輕微,危害不大,屬于從犯。三、被告人李某4系初犯、偶犯及具有悔罪、坦白等情節(jié),依法應當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四、被告人李某4沒有正式工作,經(jīng)濟困難,為了生活所迫在涉案場所工作時間不長,并且連一個月的工資也沒有拿到。請法庭在量刑時予以考慮。基于以上情節(jié),辯護人建議合議庭對被告人李某4判處免予刑事處罰或者適用緩刑。
被告人陳某5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沒有異議。
被告人陳某5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一、陳某5構成組織賣淫罪的從犯。本案劉某1和段某2出資,接下六樓足浴店,并提供場地,石某3帶領小姐參與管理,梁某7負責財務管理和收取嫖資,陳某5和李某4一樓望風,那么可以很清晰地看出本案中陳某5起輔助作用,居次要地位。本案組織賣淫的利潤分配模式是由梁某7作為收銀收取嫖客的嫖資,將錢款支付給劉某1和段某2,劉某1和段某2向石某3服務等級的提成比例向石某3支付提成,石某3在給小姐支付費用,余下資金除去足浴店日常開銷,凈利潤由劉某1和段某2參與分配。陳某5、李某4和梁某7的收益都是包含在足浴店的日常開銷之中,即領取工資,這樣的盈利分配模式也可以很明顯地看出,就組織賣淫的犯罪事實中,陳某5并非組織賣淫的利益共同體,就利潤非配模式來看,陳某5系從犯。二、被告人陳某5的犯罪情節(jié)顯著輕微。陳某5只是洗浴中心招聘的人員,既不參與對小姐的管理,也不負責收取營業(yè)款,更沒有參與對嫖資的直接利潤分配,陳某5僅僅是洗浴中心招聘的打工人員,每月工資商定的是2500元。李某4等人的筆錄證實,被告人陳某5擔任的是服務生的職務,從事足浴店遞毛巾,報告客人數(shù)量的工作。陳某5只起到了協(xié)助作用,并且犯罪情節(jié)顯著輕微。三、被告人陳某5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某5是初犯、偶犯,社會危害性小,認罪態(tài)度誠懇,具有明確的悔罪表現(xiàn),請求法庭考慮對被告人適用緩刑。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1月2日,被告人劉某1、段某2從他人處接手賣淫場所開封市龍亭區(qū)六樓足浴,2018年1月3日開始營業(yè),二人安排被告人石某3負責管理賣淫女張某1、程某、俞某、蔣某,安排被告人梁某7負責收銀、核算賬目,安排被告人李某4、陳某5負責望風、并記錄為六樓足浴介紹嫖娼者的出租車車牌號。截至2018年1月4日案發(fā),劉某1等人的違法所得為人民幣19100元。
2018年1月4日,劉某1、段某2、石某3、梁某7、李某4、陳某5在案發(fā)現(xiàn)場被當場抓獲。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出示的證據(jù):書證-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證明、微信和支付寶轉賬記錄截屏、記賬單、服務單;證人蔣某、程某、俞某、張某2、張某1、高某、董某的證言、被告人劉某1、段某2、石某3、梁某7、李某4、陳某5的供述與辯解;視聽資料-訊問同步錄音錄像等證據(jù)在案證實,以上證據(jù)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且能夠相互印證,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1、段某2、石某3、李某4、陳某5以雇傭、糾集等手段,管理、控制他人賣淫,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梁某7協(xié)助他人組織賣淫,其行為已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某1、段某2、石某3、李某4、陳某5共同故意實施犯罪行為,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劉某1、段某2、石某3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4、陳某5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故對被告人李某4、陳某5辯護人稱李某4、陳某5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關于被告人劉某1及段某2的辯護人均辯稱,被告人劉某1及段某2不構成組織賣淫罪,對其應按容留賣淫罪予以定性的辯護意見。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1及段某2在共同出資經(jīng)營的場所內組織賣淫具備事中明知,具有借此牟利的共同故意,以出資雇傭、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符合組織賣淫罪的構成要件,故上述辯解及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不符,本院均不予采納。關于被告人石某3辯護人稱被告人石某3的行為不構成組織賣淫罪,應當認定為協(xié)助賣淫罪的辯護意見。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石某3不僅管理賣淫人員,還對賣淫活動實施指揮、調派,其行為符合組織賣淫罪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本質特征。故上述辯解及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納。關于被告人梁某7的辯護人稱,被告人梁某7在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的犯罪過程中起次要輔助作用,屬于從犯。與庭審查明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劉某1、段某2、石某3自愿認罪且系初犯,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梁某7、李某4、陳某5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該案的具體情況和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悔罪表現(xiàn)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并結合調查評估意見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劉某1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5日起至2023年7月4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繳納)。
被告人段某2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5日起至2023年7月4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繳納)。
被告人石某3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5日起至2023年1月4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繳納)。
被告人梁某7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5日起至2020年7月4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繳納)。
被告人李某4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繳納)。
被告人陳某5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繳納)。
二、對公安機關所扣押的被告人劉某1等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九千一百元,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何云娣
審判員侯二偉
代理審判員李曉華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劉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