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6)皖1202刑初129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賣淫罪
裁判日期: 2016-05-16
審理經(jīng)過
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州檢公訴刑訴(2016)1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甲、楊某乙、楊某丙犯組織賣淫罪,被告人劉某甲、陳某甲、陳某乙、蔣某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于2015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陸群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甲及其辯護人張守棟,被告人楊某乙及其辯護人于均,被告人楊某丙及其辯護人曹賽男,被告人劉某甲及其辯護人王軍、張軍,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蔣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3月份以來,被告人楊某甲伙同被告人楊某乙、楊某丙與其共同經(jīng)營,并網(wǎng)羅被告人劉某甲、陳某甲、陳某乙、蔣某某等人協(xié)助經(jīng)營,形成了架構(gòu)清楚、組織緊密、分工明確的組織賣淫團伙。該團伙由被告人楊某甲、楊某丙、楊某乙三人事先準備好十多部聯(lián)系電話號碼,并將這些號碼批量印制在招嫖卡片上作為嫖客招嫖時的聯(lián)系電話。楊某甲、楊某丙帶領(lǐng)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劉某甲等人每天下午向阜城各賓館逐房投放卡片,卡片投放結(jié)束后,楊某甲、楊某丙、楊某乙、劉某甲等人分別聯(lián)系較為固定的賣淫小姐曹某某、張某某、路某某、程某某、劉某某、袁某某、趙某某、朱某某等人,并由楊某甲帶領(lǐng)陳某甲駕駛車牌為皖KY4889豐田車、楊某乙?guī)ьI(lǐng)楊某丙駕駛車牌為皖KM2237別克車分兩路逐個接各車固定的小姐,并按照小姐上車的時間編號,確定小姐的賣淫先后順序。楊某乙和楊某甲、劉某甲等人接到嫖客招嫖電話后,在電話中與嫖客談好價格,并確定嫖客所在賓館房間,按照事先編好的順序,將賣淫小姐送到指定賓館樓下。在小姐下車前,楊某乙、楊某丙、劉某甲等人將準備好的賣淫所用的避孕套、濕巾等工具發(fā)放給該小姐,小姐到房間內(nèi)和嫖客按照該團伙規(guī)定的300元、400元、500元、800元至1500元等不同金額的賣淫方式進行商談,在嫖客同意后,該小姐就使用電話向楊某甲、楊某乙等人“報鐘”,講清向嫖客提供性服務(wù)的方式和價格,以及提供性服務(wù)時間。因兩車分開,楊某甲一車的“報鐘”電話為13156728493,由楊某乙、楊某丙負責(zé)接聽。如客人對小姐不滿意要求更換,小姐就會向客人提出索要30元打車費。小姐在賣淫活動結(jié)束后,將嫖資帶下樓交給楊某乙、劉某甲等人記賬。該團伙每天晚上以此方式在阜城有計劃的組織賣淫至次日凌晨,后兩路人匯合在一起,將當天全部嫖資,按照記賬情況及事先約定的“五五分成”向各小姐逐人發(fā)放賣淫所得,剩余部分除去陳某甲、陳某乙等人的工資,由楊某乙、楊某丙、楊某甲三人平分,分配完成后隨即將當日記賬記錄銷毀。
2015年5月20日,楊某甲和楊某乙、楊某丙之間因相互猜忌而發(fā)生矛盾分家。分家之后,楊某甲帶著劉某甲、程某某、朱某某等人,楊某乙、楊某丙帶著劉某某等人繼續(xù)在阜城各賓館實施賣淫。皖KY4889和皖KM2237兩輛車仍被楊某乙、楊某丙使用,楊某甲因無車輛,又找到被告人蔣某某,由蔣某某提供浙BOND82廣汽傳祺越野車,幫其朝阜城賓館塞送招嫖卡片,接送失足女賣淫。
公訴機關(guān)為證實所指控的犯罪事實,提供書證、辨認筆錄、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jù)在卷佐證,要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追究被告人楊某甲、楊某乙、楊某丙犯組織賣淫罪的刑事責(zé)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追究被告人劉某甲、陳某甲、陳某乙、蔣某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的刑事責(zé)任。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楊某甲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有異議,認為自己只發(fā)放招嫖卡片僅構(gòu)成介紹賣淫罪,不構(gòu)成組織賣淫罪。辯稱其四月二十幾號才開始介紹他人賣淫。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和賣淫女五五分成,是相互利用做生意的關(guān)系,楊某甲沒有采取招募、強迫、引誘、容留等方式對賣淫女進行組織管理,賣淫女的賣淫活動沒有受到任何控制。楊某甲的行為不符合組織賣淫罪的構(gòu)成要件,僅構(gòu)成介紹賣淫罪;楊某甲在本案中所起作用和地位小。
被告人楊某乙對起訴書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和罪名不持異議,表示自愿認罪。辯稱其和楊某丙差不多時間參與組織賣淫,三人一起干了三天分開,開始楊某丙只拿車費,其和他一起干之后才平分嫖資。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楊某乙不是犯意的提議者;賣淫女來去自如,大多數(shù)是賣淫女主動聯(lián)系楊某乙,其犯罪情節(jié)較輕;楊某乙是初犯、偶犯、從犯,當庭自愿認罪、悔罪,且要撫養(yǎng)2名小孩;組織規(guī)模、獲利一般;整個賣淫組織開始于4月20日,時間短,社會影響較小,沒有造成惡劣影響和嚴重后果。綜上,建議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楊某丙對起訴書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和罪名不持異議,表示自愿認罪。辯稱其是四月二十幾號參與組織賣淫,楊某乙是五月份參與,其四月份拿工資,五月份參與平分嫖資。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楊某丙和賣淫女之間沒有形成管理關(guān)系,沒有對賣淫女的人身和財產(chǎn)進行控制,是一種松散的介紹關(guān)系,楊某丙的行為構(gòu)成介紹賣淫罪,不構(gòu)成組織賣淫罪;楊某丙是初犯,認罪態(tài)度好;從事介紹賣淫的時間短,社會危害性不大;沒有起主要作用。
被告人劉某甲、陳某甲、陳某乙、蔣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不持異議,均表示自愿認罪。
被告人劉某甲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劉某甲系初犯、偶犯,自愿認罪,具有坦白情節(jié);劉某甲本身是賣淫女,賣淫所得報酬同樣五五分成,因其特殊身份從事協(xié)助行為,在協(xié)助過程中沒有獲利。建議對其酌情從輕處罰,適用緩刑。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4月初以來,為謀取非法利益,經(jīng)被告人楊某甲提議,并征得被告人楊某乙、楊某丙同意,三人決定采用發(fā)放招嫖卡片方式聯(lián)系嫖娼人員,組織賣淫女到嫖客指定的地點實施賣淫活動,以此獲得嫖資,和賣淫女分成。并規(guī)定一些制度,如:賣淫女有事需要請假,和嫖客發(fā)生性關(guān)系必須戴避孕套,和嫖客發(fā)生爭執(zhí)由楊某甲和楊某丙出面解決等,還規(guī)定賣淫女提供性服務(wù)的種類、價格,以及和賣淫女的分成方式等。先后招募、引誘、容留曹某某、張某某、路某某、程某某、劉某某、袁某某、趙某某、朱某某等較為固定的賣淫女,并先后在被告人劉某甲、陳某甲、陳某乙、蔣某某等人的協(xié)助下進行賣淫活動。劉某甲作為楊某甲的女朋友參與賣淫,和其他賣淫女一樣五五分成,輔助楊某甲接聽招嫖和“報鐘”電話、安排小姐賣淫、記賬,不參與分錢。陳某甲負責(zé)按照楊某丙安排的路線開車接送賣淫女、發(fā)招嫖卡片,每天工資200元或300元;陳某乙負責(zé)發(fā)招嫖卡片,偶爾開車接送賣淫女,每天工資100元;蔣某某開車接送賣淫女、發(fā)招嫖卡片。
每天下午楊某甲、楊某丙、楊某乙?guī)ьI(lǐng)陳某甲、陳某乙、劉某甲向阜城各賓館發(fā)放招嫖卡片。開始僅有楊某丙駕駛皖KM2237號別克車接送發(fā)放招嫖卡片人員和賣淫女,隨著規(guī)模的擴大,又雇傭陳某甲駕駛皖KY4889豐田車,自此分兩路接送發(fā)放招嫖卡片人員和各車相對固定賣淫女。組織賣淫流程是:楊某乙、楊某丙、楊某甲、劉某甲等人接到招嫖電話,向嫖客介紹服務(wù)項目和價格,確定嫖客所在房間,按照賣淫女上車順序,依次送賣淫女去賣淫,并免費提供避孕套和濕巾,賣淫女到房間后和嫖客進一步商談服務(wù)項目和價格,之后向楊某甲、楊某乙、楊某丙、劉某甲“報鐘”。賣淫女在賣淫活動結(jié)束后將所獲嫖資交給楊某乙、楊某甲等人,由楊某乙和劉某甲記賬。發(fā)現(xiàn)賣淫女沒有如實報告賣淫所得,扣掉當天所有分成。次日凌晨兩路人匯合,按照事先約定將當天嫖資和小姐五五分成,發(fā)放陳某甲、陳某乙的工資,除去吃飯等支出,剩余錢款由楊某乙、楊某丙、楊某甲平分。
2015年5月20日,楊某甲和楊某乙、楊某丙因發(fā)生矛盾而分家。楊某甲帶領(lǐng)劉某甲、曹某某、程某某、趙某某、朱某某,楊某乙、楊某丙帶領(lǐng)路某某、劉某某、袁某某、張某某繼續(xù)實施賣淫活動。皖KY4889和皖KM2237車由楊某乙、楊某丙使用,楊某甲讓被告人蔣某某駕駛浙BOND82廣汽傳祺越野車幫助其發(fā)放招嫖卡片,接送賣淫女。后趙某某、曹某某、程某某先后到楊某乙和楊某丙團伙賣淫。在組織賣淫期間,楊某甲也使用自己的皖K81292號本田杰德車發(fā)放招嫖卡片或接送賣淫女。
2015年5月28日凌晨,公安機關(guān)現(xiàn)場抓獲楊某甲、楊某乙、楊某丙、劉某甲、陳某甲,并現(xiàn)場查獲羅某某等12名嫖客和路某某、程某某等賣淫女。同日中午在阜陽市公安局潁州分局對面的民主浴池抓獲陳某乙,同年8月20日抓獲蔣某某。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
1、常住人口信息表,證明七被告人和張某某等賣淫女的身份情況,其中張某某、路某某、曹某某、袁某某系未成年人。
2、發(fā)破案經(jīng)過、到案經(jīng)過,證明2015年4月27日凌晨,被害人李某報案稱,其在莫泰168賓館招嫖時與賣淫小姐發(fā)生糾紛,兩名男青年進房間對其毆打。經(jīng)偵查,系劉某甲和李某發(fā)生矛盾,兩名男青年是楊某甲、楊某丙。2015年5月28日凌晨,公安機關(guān)在阜陽市漢達宮賓館對面的人行道上將楊某甲、劉某甲抓獲,現(xiàn)場扣押楊某甲駕駛的皖K81292號白色本田杰德車。在阜陽市威斯特賓館門口將楊某乙、楊某丙抓獲,現(xiàn)場扣押楊某丙駕駛的皖KM2237號別克英朗車。在阜陽市開發(fā)區(qū)千百度賓館門口將陳某甲抓獲,現(xiàn)場扣押陳某甲駕駛的皖KY4889號豐田車。同日中午,在阜陽市公安局潁州分局對面的民主浴池將陳某乙抓獲。2015年8月20日,南昌鐵路公安局南昌乘警支隊民警在阜陽火車站將蔣某某抓獲。
3、阜陽市潁州區(qū)潁南交通運輸管理站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2015年5月22日,皖KY4889號車因涉嫌非法營運被該單位扣押,同年5月25日將該車放行。
4、阜陽市公安局潁州分局于2015年8月13日出具的情況說明、勘驗檢查筆錄(附光盤)、手機提取內(nèi)容,楊某甲手機短息記錄反映出2015年3月18日起嫖客因招嫖和楊某甲等人聯(lián)系的事實,以及楊某甲等人向嫖客回訪賣淫小姐收費的事實;楊某乙的手機短信記錄反映出同年5月20日,兩團伙分開前楊某乙安排陳某甲監(jiān)視楊某甲,陳某甲向楊某乙報告倩倩、瑞瑞、甜甜、曼曼賣淫情況的事實;楊某丙的手機短信反映出其于2015年4月7日向他人介紹該組織賣淫的情況,并欲說服他人介紹小姐過來賣淫的事實;2015年5月4日至25日,楊某丙用微信聯(lián)系程某某賣淫的情況,及其和楊某甲發(fā)生矛盾后說服程某某到他這賣淫的事實。劉某甲的微信記錄反映出2015年4月16日至4月24日其勸朱某某參與賣淫活動的事實,4月7日至5月22日其拉攏他人聯(lián)系賣淫小姐的事實。程某某的手機聊天記錄反映出2015年4月23日至5月27日,劉某甲聯(lián)系程某某賣淫的事實,及接送程某某賣淫的具體情況;楊某丙聯(lián)系程某某賣淫的事實;陳某甲在分家后勸說程某某到楊某乙、楊某丙方賣淫的事實;楊某甲說服程某某拉攏賣淫小姐的事實。
5、扣押的涉案手機通話情況:(1)、劉某甲的通話記錄反映出:2015年3月19日、20日起其分別和楊某甲、楊某丙通話情況,4月1日起和賣淫女路某某、朱某某、程某某、趙某某通話情況,4月24日、4月29日、5月23日起其分別和楊某乙、陳某甲、陳某乙通話情況;(2)、楊某甲的通話記錄反映出:2015年3月17日起和楊某丙通話情況,4月2日、4月26日、5月7日起其分別和陳某乙、楊某乙、陳某甲通話情況,4月8日起和賣淫女路某某、程某某、趙某某、朱某某、劉某某、張某某、袁某某通話情況;(3)、陳某甲的通話記錄反映出:2015年4月29日起和楊某甲、劉某甲通話情況,5月18日起和楊某乙及賣淫女趙某某、朱某某、路某某、程某某通話情況;(4)、楊某丙的通話記錄反映出:2015年4月1日起和劉某甲、楊某甲、楊某乙通話情況,4月11日起和賣淫女程某某、朱某某、涵涵、趙某某通話情況,5月23日起和陳某甲通話情況;(5)、陳某乙的通話記錄反映出:2015年3月28日起和楊某甲通話情況,5月23日和劉某甲通過兩次話,其余都是和陳某甲通話;(6)、2015年5月27日、28日6個招嫖電話號碼的通話記錄反映出:該賣淫團伙人員和嫖客穆某某、章某某、海某、岳某某、連洪濤、季某、懷某、劉金海、秦某、尤某某聯(lián)系的事實;(7)、4月8日至5月28日程某某使用14705580888號碼報鐘的事實;(8)、4月28日至5月24日涵涵使用15555891355號碼報鐘的事實;(9)、5月6日至5月27日劉某某使用18256810213號碼報鐘的事實;(10)、4月1日至5月28日路某某使用18712658894號碼報鐘的事實;(11)、5月14日至24日袁某某使用18712641146號碼報鐘的事實;(12)、5月7日至28日張某某使用15856782424號碼報鐘的事實;(13)、4月23日至5月27日趙某某使用13195489595號碼報鐘的事實;(14)、4月24日至5月25日朱某某使用18255821390號碼報鐘的事實;(15)、5月20日至24日蔣某某使用15056828969號碼和楊某甲的通話情況;(16)、2015年3月28日至5月27日王某某和楊某甲通話情況。
6、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刑滿釋放證明書,證明2011年7月25日楊某甲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2012年2月27日刑滿釋放。
7、接處警情況登記表,證明2015年3月23日,李某某在莫泰168酒店發(fā)放招嫖廣告,被同樣發(fā)小廣告的人毆打的事實。
8、證人李某證言:2015年4月26日晚,其入住阜陽市政府對面的莫泰168賓館217房間,通過房間內(nèi)的招嫖卡片聯(lián)系兩名賣淫女,和其中一名賣淫女因30元的打的費發(fā)生爭執(zhí),她喊來兩名年輕人因索要打的費對其進行毆打的事實。
9、證人張某某證言及其辨認筆錄:證明莫泰浴池的老板和涵涵把劉某某介紹給楊某丙賣淫,次日其跟著劉某某一起去賣淫,一直都是和楊某丙聯(lián)系,他告知我們服務(wù)價格,教我們?nèi)绾闻c客人溝通。要求向他講清楚生理期時間,有事向他請假,說明原因。三十元打的費和小費上交,打的費不參與分成。不允許小姐私自藏錢,而且會回訪嫖客,否則被開除。出臺是楊某丙他們規(guī)定,一般誰先上車誰先出臺。楊某丙、楊某乙、楊某甲知道其和袁某某、劉某某、路某某、曹某某是未成年。其和陳某甲聊天時也說過其是2000年出生。
每天下午四、五點鐘,楊某甲、楊某丙、楊某乙和陳某甲等人在阜城各賓館發(fā)放招嫖卡片。楊某丙駕駛別克車接送小姐,楊某乙記帳,二人都接聽招嫖和報鐘電話,嫖資交給二人。楊某甲和陳某甲、倩倩在豐田車上,有時也開本田商務(wù)車,陳某甲開車,也發(fā)招嫖卡片,楊某甲和倩倩接聽招嫖和報鐘電話,嫖資交給倩倩或楊某甲,倩倩記賬。結(jié)束后兩車匯合,楊某甲把嫖資交給楊某乙,由楊某乙根據(jù)記帳和小姐五五分成,再給楊某丙和陳某甲的每人一百元車錢,發(fā)卡片人員的工資每人一百元,剩下的錢他們?nèi)齻€老板平分,平均每天可以分幾千塊。楊某乙的帳本是黑色的筆記本,分帳后撕掉,避孕套和濕巾由楊某丙免費提供。其跟著楊某丙、楊某乙賣淫時他們這邊的小姐有其和劉某某、路某某、小燕子、涵涵、袁某某;跟著楊某甲賣淫的小姐有倩倩、程某某、曹某某、趙某某。5月13日其臨時到楊某甲的車上接兩個活。5月20日左右,他們?nèi)艘驗榉皱X不均分開,楊某丙和楊某乙?guī)е浜蛣⒛衬场⒙纺衬场⒃衬忱^續(xù)賣淫;楊某甲自己又找車帶著倩倩、趙某某、曹某某、程某某等人賣淫。后來趙某某、曹某某、程某某因為楊某甲那邊生意不好,愛吵人,又回來跟著楊某乙干。小燕子和涵涵在其去沒有幾天就離開了,5月26號前后劉某某、袁某某到合肥做了。有時忙不過來時其也接聽招嫖電話,問嫖客是否需要服務(wù),介紹服務(wù)項目和價格,所住的賓館房間號,安排小姐過去。我們自愿從事賣淫活動,楊某乙、楊某丙平時對我們不錯,楊某甲經(jīng)常打罵小姐,還打過倩倩。其在三環(huán)商務(wù)酒店601房間上的第二個班,被嫖客打,楊某丙打電話喊來陳某甲,二人上樓處理,要回嫖資,讓嫖客給其道歉
根據(jù)警察出示的2015年2月份至6月份其的通話記錄,其確定其開始賣淫的時間是5月7日,期間請假3天,賣淫18天,共掙26000元,其和楊某丙他們各分得13000元。2015年5月28日2時許,其在小城故事賓館301房間和嫖客發(fā)生性關(guān)系后,在等待楊某丙來接時被警察抓獲。
通過辨認照片,指認出楊某丙是組織小姐賣淫的人;楊某乙是組織其賣淫,楊某丙不在時向她報鐘的人;連某某是于2015年5月27日招嫖其的男子;曹某某是外號叫云云、田田、大駱駝的女子;程某某、趙某某是分別叫小紅、曼曼的女子。
10、證人路某某證言及其辨認筆錄:證明其對象郭某某勸其跟著小瑞賣淫,2015年2月底3月初,小瑞帶其跟著郭輝和艷梅賣淫。干了兩三天,郭某某讓其到楊某甲那頂個班,當時曹某某和其一起去,那時就楊某甲自己。通過警察出示的其和楊某甲聯(lián)系的通話單看,4月8日是其正式在該團伙的賣淫時間,當時楊某甲介紹說他和楊某乙、楊某丙合伙干。其干到5月20日總計39次,基本上是上一天休息一天,加上生理期不能上班,實際上班只有二十多天,掙了大約一萬元左右,不到兩萬元錢。估計其跟著楊某甲、楊某乙、楊某丙干的兩個多月,他們?nèi)嗣咳藪甑淖钌儆惺f元。
其和曹某某去的時候只有倩倩,后曹某某把趙某某帶過來,韓寒對象丁可可和楊某甲認識,把韓寒拉過來,韓寒把張某某和劉某某帶過來,劉某某和張某某又把袁某某帶過來,在這期間倩倩把程某某帶進來,小燕子由郭某某朋友大慶介紹給楊某甲,朱某某是楊某甲他們姐弟三人分開后倩倩拉到楊某甲那邊去的,沒干幾天就被你們抓獲,韓寒在姐弟三人分開前不干了。倩倩是楊某甲的女朋友,平常不但自己賣淫,還幫著楊某甲帶我們賣淫。他們姐弟三人知道我們的真實年齡。
組織賣淫的方式:一般是下午姐弟三人帶著陳某甲和陳某乙到賓館塞招嫖卡片,塞完卡片以后給小姐打電話約好去接。陳某甲或者陳某乙開車帶著曹某某、趙某某、倩倩、程某某和楊某甲一路;楊某丙開車帶著其和劉某某、苗苗、楠楠、韓寒和楊某乙一路,小燕子干的時候是逮著誰的車坐誰的車。每輛車上最少有六部不同號碼的電話,她們接了小姐后到處轉(zhuǎn),等著嫖客聯(lián)系。楊某乙在電話里和嫖客談好價格及服務(wù)項目,楊某丙開車帶我們?nèi)ユ慰妥〉馁e館,給我們避孕套。小姐上樓后打電話報鐘,結(jié)束后將嫖資交給楊某乙記賬。客人要求更換小姐,小姐就索要30元打車費。然后等下一個生意。楊某甲那一路由一輛黑色轎車和一輛白色商務(wù)車接送小姐,倩倩接嫖客電話、收嫖資、記賬、跟小姐結(jié)賬,楊某甲發(fā)避孕套。他們定的制度有:不上班要提前請假;上班時間不能亂跑;不能和客人吵架,保證服務(wù)態(tài)度;不能隱瞞嫖資藏錢,否則扣完當天所掙的錢;小姐不能吵架、打架;不允許干私活。口頭交代:發(fā)生性關(guān)系戴避孕套;根據(jù)客人的喜好報年齡,哄著客人接受高費用服務(wù);和客人發(fā)生爭執(zhí)讓老板解決;發(fā)生關(guān)系時有人敲門停下來,和客人商量好關(guān)系,把避孕套扔在馬桶里沖走后才開門。每天晚上結(jié)束后兩路人員會合,小姐在場,楊某乙報帳,楊某丙拿手機計算,給過我們錢,再去掉油錢、飯錢、陳某甲和陳某乙的工資,剩下的錢由楊某乙、楊某丙和楊某甲平均分配。陳某乙只發(fā)卡片,每天一百元,陳某乙就送其一次。陳某甲除了發(fā)卡片,還接送我們上班,接報鐘電話、收錢,他的工資應(yīng)該多一點。5月28日凌晨1時許,警察進維斯特賓館將其和嫖客劉某乙抓獲。
通過辨認照片,指認出楊某乙、楊某丙、楊某甲是被稱為老板的人;陳某甲是幫助楊某甲組織其賣淫外號叫光頭強的男子;陳某乙是陳某甲的弟弟;劉某甲是楊某甲的女朋友倩倩;袁某某、趙某某、程某某是在楊某甲組織下賣淫,分別叫苗苗、曼曼、小紅的女子;劉某乙是招嫖其的男子。
11、證人郭某某證言:證明其和路某某同居期間,丁開放的女朋友小瑞帶著路某某跟著郭輝、艷梅賣淫,后來其把曹某某介紹給路某某,曹某某也跟著路某某去賣淫。其以前認識楊某甲,楊某甲的生意缺人,她倆臨時給楊某甲幫了一兩天忙。后楊某甲問路某某是否愿意跟著他去賣淫,路某某和曹某某于是跟著楊某甲賣淫。路某某講楊某甲的場子里有兩男一女三個老板。
通過辨認照片,指認出曹某某是其在社會上認的小妹云云,楊某甲是帶路某某和曹某某賣淫的老板。
12、證人曹某某證言及其辨認筆錄:證明其通過郭某某認識路某某,2014年陰歷11月份的一天,路某某接其上了楊某甲的白色杰德車,那天晚上楊某甲和倩倩帶著其、路某某和鑫鑫去賣淫,其在楊某甲那干了三、四天,路某某在那干了一、兩天。那時沒有楊某乙和楊某丙。
2015年4月初,其聯(lián)系楊某甲上班,認識了楊某乙、楊某丙、陳某甲和陳某乙,楊某甲說他找了合伙人楊某乙、楊某丙。其第一天在小城故事上班被嫖客打,不干了,直到5月6日才又去上班。其平時在陳某甲車上,車上有其和楊某甲、劉某甲、朱某某,5月6日之后又多了程某某。楊某丙車上有楊某乙、路某某、涵涵、夢夢、苗苗、楠楠等人。楊某乙負責(zé)發(fā)招嫖卡片、接電話、談價格、記賬、安排我們上班以及收取嫖資,楊某丙負責(zé)發(fā)招嫖卡片、接電話、談價格、安排并且開車接送我們上下班、收取嫖資,楊某甲負責(zé)發(fā)招嫖卡片、接電話、安排我們上班、收取嫖資,以上三人是老板。陳某甲負責(zé)發(fā)招嫖卡片、開車接送我們上班以及偶爾收取嫖資;倩倩是楊某甲的對象,負責(zé)發(fā)招嫖卡片、接電話、談價格、記賬、安排我們上班,也從事賣淫。陳某甲和陳某乙負責(zé)發(fā)招嫖卡片,陳某甲還負責(zé)開車接送賣淫小姐。4月份,一名嫖客把其鼻子打出血,楊某甲和陳某甲、還有三個人上來,楊某甲威脅嫖客,嫖客給了400元錢,后來對半分。每天賣淫結(jié)束后兩路人員匯合,各自拿出賬本對賬,給我們發(fā)百分之五十嫖資,再發(fā)陳某甲等人的工資,剩下的錢他們姐弟三人分。
5月20日他們因為分錢不均分家。分家后楊某甲又找一個胖子開越野車,其和程某某跟著楊某甲干了三天,感覺楊某甲不實在,經(jīng)陳某甲勸說又跟著楊某乙干。每個賣淫小姐的真實年齡楊某乙都問過。其總計賣淫有30天,他們總計從其身上掙得1萬元左右。
通過辨認照片,指認出楊某丙是接送其且分錢的司機,陳某甲是接送其叫光頭強、猴子的司機,楊某甲和楊某乙是安排其賣淫的人,劉某甲是和其一起賣淫叫倩倩的人,蔣某某是分家后開車跟著楊某甲發(fā)招嫖卡片,接送賣淫小姐的人,陳某乙是光頭強的小弟。
13、證人程某某證言及其辨認筆錄:證明劉某甲聯(lián)系其并帶其見楊某甲,楊某甲說他后臺大。最開始楊某乙姐弟三人都是老板,楊某乙當家,5月20日左右,楊某乙和楊某甲發(fā)生矛盾分開。楊某乙、楊某丙、陳某甲帶著曹某某等人干,楊某甲帶著其和倩倩干。中間楊某乙讓陳某甲喊其跟她干,楊某甲知道后通過劉某甲傳話威脅其,所以其一直跟著楊某甲。2015年5月5、6日左右其開始賣淫,到被抓共干22天,賣淫十多次,盈利2000元左右。
服務(wù)流程是:每天下午劉某甲聯(lián)系其上班,約好時間接其,然后他們開車帶著我們到賓館發(fā)名片,我們在車上等客人聯(lián)系,聯(lián)系好后老板安排我們到客人的房間,無償提供避孕套和濕巾。小姐向客人介紹服務(wù)類型,向老板報鐘,不報鐘會被扣掉當天所有分成,他們會回訪嫖客。嫖資交給老板記賬,賣淫結(jié)束后再算賬??腿瞬粷M意,要30元打的費給老板,我們不參與分成。其遇到兩次客人不給打的費的情況,一次在客倫堡賓館,由楊某甲和陳某甲去處理;一次在青蘋果賓館,好像是楊某甲和楊某丙去處理。
招嫖手機大部分放在楊某乙車上,由楊某乙保管、接聽,楊某甲車上的招嫖手機一般是劉某甲保管、接聽。楊某甲、楊某丙有時也接聽招嫖電話。楊某甲平時發(fā)名片、接電話、將收到的嫖資交給楊某乙,小姐和客人發(fā)生矛盾去處理;楊某丙開車接送小姐、接電話,小姐和客人發(fā)生矛盾去處理;劉某甲負責(zé)安排我們上班和接電話,有時候也賣淫,不參與分成,她是楊某甲的女朋友,和楊某甲算一份子;陳某甲負責(zé)開車、發(fā)卡片,楊某乙三姐弟不在的時候,陳某甲也先行收錢,然后交給楊某乙,小姐和客人發(fā)生矛盾也幫忙處理。
楊某乙他們姐弟三人制定賣淫的價格和名稱,客人認為價錢高,我們可以再降低價格。老板要求我們遇到喝多酒的嫖客可以不理會等等,有事和老板請假,他們對我們還比較客氣。楊某甲對劉某甲不是很好,她不愿意跟著楊某甲,還被楊某甲打一頓,逼著她繼續(xù)幫他接電話和出去接客。楊某甲和楊某乙交代其最好不要跟客人發(fā)生沖突,發(fā)生糾紛讓楊某甲、楊某丙、陳某甲處理。被抓的前三四天,其在東城墻的一家賓館被嫖客打,由楊某甲和給楊某甲開車的男子處理。
2015年5月27日晚上,陳某甲讓其臨時去干一天,開車將其帶到小城故事賓館,因嫖客沒有相中,其要了30元打的費離開。后陳某甲又依次將其送至黃金海岸賓館、三環(huán)商務(wù)賓館、莫泰168賓館提供性服務(wù),次日凌晨從莫泰168賓館出來時被抓獲。
通過辨認照片,指認出曹某某是賣淫女田田,楊某甲、楊某乙是2015年5月份安排其賣淫的人,楊某丙是安排其賣淫叫“版”的人,劉某甲是引誘其參加賣淫團伙并安排其賣淫叫倩倩的人,陳某甲是接送其賣淫的光頭強,尤某某、海某是于2015年5月28日分別在莫泰168賓館329房間、黃金海岸7003房間招嫖其的男子。
14、證人朱某某證言及其辨認筆錄:證明2014年年底,其和朋友吃飯時認識劉某甲,2015年4月份,她通過QQ聊天勸其跟著她賣淫,讓其幫她介紹賣淫小姐,說她那邊有三個老板。4月24日前后其第一次跟著她賣淫,劉某甲的對象楊某甲是老板之一,劉某甲也參與賣淫,不確定是不是老板。他倆向其交代一些賣淫的規(guī)矩(主要是劉某甲說),比如:1、要化妝;2、賣淫時間從晚上8點到第二天凌晨2、3點,有事提前請假;3、服務(wù)種類和價格;4、談好價格后向楊某甲或劉某甲報鐘;5、嫖客相不中,向嫖客要30元打車費交給楊某甲,不參與分成;6、對嫖客說話要客氣,和嫖客發(fā)生矛盾,他們負責(zé)解決;7、賣淫時帶安全套;8、嫖資交給楊某甲,每天下班他倆跟賣淫小姐五五分成;9、不能私藏錢,打電話回訪時發(fā)現(xiàn)私藏錢,扣掉當天所有分成。楊某甲好吵人,有時劉某甲也講我們。他倆接聽招嫖電話,主要是劉某甲接,其跟著他倆賣淫13天,平均每天大概掙五、六百元,共掙7000多元。
楊某甲組織賣淫有兩輛車,每天賣淫結(jié)束后兩輛車見面分錢,聽說他們?nèi)齻€老板一起分錢。其記不清陳某甲是否開車帶過其賣淫,開車帶其去賣淫的司機聽說是陳某甲的親戚。5月18日至5月25日其父親病重沒有去,不知道分家的事。后來其經(jīng)楊某甲和劉某甲勸說,才重新賣淫。前期賣淫其乘一輛黑色轎車,5月25日到5月28日坐的是楊某甲的白色本田商務(wù)車。5月26日23時許,劉某甲和司機帶其到天籟賓館賣淫一次,5月28日凌晨在漢達宮賓館8505房間其和羅某某發(fā)生性關(guān)系后被抓獲。
通過辨認照片,指認出劉某甲是2015年4月份介紹其賣淫,并在4月份至5月份和楊某甲一起帶其賣淫的叫倩倩的人;楊某甲是多次帶其賣淫的倩倩的男朋友;曹某某、程某某是2015年4月份至5月份和其一起賣淫分別叫田田、小紅的人;陳某甲是開車接送賣淫小姐叫光頭強的人;陳某乙也是曾開車接送賣淫小姐的陳某甲的小弟;羅某某是在阜陽市漢達宮賓館8506房間和其發(fā)生性關(guān)系的男子。
15、證人劉某某證言及其辨認筆錄:證明2015年年后,其男朋友劉帥讓其去賣淫,5月6日,其通過涵涵聯(lián)系第一次跟著楊某乙他們賣淫,次日,張某某跟著其賣淫。后苗苗通過張軍容認識其,知道其的情況,跟著其和楠楠一塊賣淫,她干了15天左右,其把苗苗的年齡和情況告訴過楊某乙。其總共賣淫18天,分得約1.8萬元。其所得嫖資及30元錢的打的費交給楊某乙。其一般是向楊某乙報鐘,有時也向楊某丙或陳某甲報鐘。楊某乙教其很多上班的規(guī)矩,目的是讓小姐按規(guī)矩辦事,好管理。
組織者是楊某甲、楊某乙和楊某丙,他們事先準備十多張手機卡接聽招嫖電話,下午發(fā)招嫖卡片,晚上把小姐集中在車上,規(guī)定誰先上車誰先出臺。接到招嫖電話后談好價格,把小姐送到賓館門口,小姐賣淫結(jié)束后再被接走。陳某甲開車、發(fā)招嫖卡片,陳某甲的小弟專門發(fā)卡片。涵涵、張某某、夢晴、田田、曼曼、苗苗、小紅、倩倩在其從事賣淫前后就跟著楊某乙等人,還有一個叫小燕子的沒干幾天離開。別克車上,招嫖電話主要是楊某乙和楊某丙接,偶爾其和張某某也接,楊某乙或楊某丙記賬,其和苗苗、張某某、夢晴是小姐;另一輛車上主要是楊某甲和倩倩接招嫖電話、記賬,車上有陳某甲、倩倩、小紅、田田、曼曼。小姐出臺時領(lǐng)取避孕套。每天下班兩輛車上的人在一起對賬,和小姐五五分成,開車和發(fā)卡片的錢提前發(fā),最后剩的錢由楊某乙、楊某丙、楊某甲平分。5月20號楊某甲和楊某乙分家,原先的兩輛車歸楊某乙,后來楊某甲又找一輛越野車。楊某乙平時對其很好,聽說楊某甲經(jīng)常吵人、打人。他們知道其年齡小。
楊某乙說過,倩倩在莫泰168和客人發(fā)生過爭執(zhí),楊某丙和楊某甲上去處理。楠楠在三環(huán)賓館被嫖客打,楊某丙去處理。其干的這段時間,有時他們一天能分6000元以上,不好的時候也能分2000元左右。有一天晚上路某某自己掙了5200元錢,
通過辨認照片,指認出楊某丙是組織其賣淫的人,楊某甲、陳某甲是分別叫四子、光頭強的人,陳某乙是光頭強的小弟,劉某甲是叫倩倩的人,趙某某、袁某某、程某某是分別叫曼曼、苗苗、小紅的女子。
16、證人袁某某證言及其辨認筆錄:證明2015年5月初,其讓張軍容幫忙找一份掙錢的工作,他讓其跟著楠楠、夢夢去賣淫,其自愿去。上班第一天,楊某丙告訴其服務(wù)項目和價格、分成方式、注意事項。楊某丙開車接送我們往來各個賓館,他還發(fā)招嫖卡片、接聽嫖客和報鐘的電話、發(fā)放避孕套等,楊某乙不在時負責(zé)收取嫖資;楊某乙收取嫖資、接嫖客電話、發(fā)招嫖卡片和發(fā)放避孕套等物;其不清楚陳某甲具體干什么,就見他發(fā)招嫖卡片。從通話詳單上看其是2015年5月14日開始賣淫,大概做了十五天,平均每天盈利600元左右。
一般情況其下午三、四點鐘化妝,四、五點鐘老板安排人發(fā)招嫖卡片,八、九點鐘接我們上車,嫖客聯(lián)系后老板把我們送到指定的房間,我們到房間和嫖客談好價格后打電話給司機報鐘。嫖客對小姐不滿意,小姐向嫖客要30元打的費,嫖客不給,由司機解決。結(jié)束后上車繼續(xù)等老板安排其他的嫖客,凌晨兩三點鐘下班,嫖客給的打的費、小費、嫖資交給司機,打的費不分,剩下的錢楊某乙和我們五五分成。老板隨時回訪嫖客,發(fā)現(xiàn)私自扣錢,扣掉我們當天所有提成。最開始有三個老板,其和夢夢、楠楠、夢晴等人在別克車上,小紅和倩倩在另外一輛車上。5月中下旬,兩輛車上的老板吵架分開。
通過辨認照片,指認出楊某乙是于2015年5月份至6月份安排其賣淫的人,楊某丙是安排并接送其賣淫的司機,陳某甲是發(fā)放招嫖卡片叫猴子的人。
17、證人王某某證言及其辨認筆錄:證明其以前在KTV上班,認識一些小姐和帶小姐的朋友。案發(fā)半個多月前,楊某甲打電話說生意忙不過來,讓其幫他找小姐撐場,其大概幫楊某甲介紹成十一、二次。楊某甲所說的生意就是他每天下午帶人開著他的白色本田商務(wù)車發(fā)印有他聯(lián)系方式的招嫖卡片,安排小姐賣淫,其聽說楊某乙和他一起做這生意。其最早見的是一輛黑色三箱車,之后見到一輛越野車,由蔣某某開車接送小姐;最后見到白色本田商務(wù)車,楊某甲開車接送小姐。
5月24日,楊某甲讓其帶小姐到信安佐城賓館,程某某被嫖客打,楊某甲讓其、蔣某某和他上去處理,楊某甲見惹不起對方,撿起小姐的衣服離開。楊某甲告訴其,他的小姐在莫泰168賓館和嫖客發(fā)生矛盾,他和他哥打了嫖客,把嫖客的錢搶走;在小城故事賓館,他帶人把打小姐的嫖客打了。5月28日凌晨1點左右在阜王路漢達宮商務(wù)賓館對面其和楊某甲被抓。
通過辨認照片,指認出程某某是在信安佐城賓館賣淫時被打裸體跑出來的賣淫小姐,蔣某某是跟楊某甲一起處理此事的人,劉某甲是楊某甲組織賣淫過程中經(jīng)常帶的女子。
18、證人邱某證言:證明2015年5月27日12時許,朋友說給其介紹一個朋友認識,并安排一個人開車送其到漢達宮門口,司機讓其到505房間,其進屋被抓,不知道505房間里的人是找小姐的。
19、證人羅某某和黃某證言及其辨認筆錄:證明二人入住阜陽市漢達宮賓館8505、8506房間,通過房間地上的招嫖卡片聯(lián)系兩名小姐,黃某在電話里談價格、方式,告訴所在的賓館房間號。后朱某某和羅某某發(fā)生性關(guān)系,得嫖資400元錢。2015年5月28日凌晨朱某某、羅某某被抓,黃某在和邱某談價格時被抓。
通過辨認照片,羅某某指認出朱某某是與其發(fā)生性關(guān)系的賣淫女,黃某指認出邱某是其招嫖的賣淫女。
20、證人岳某某證言及其辨認筆錄:證明2015年5月27日10時許,其通過黃金海岸大酒店8402房間的招嫖卡片聯(lián)系一名女子,和她發(fā)生性關(guān)系,給她500元。28日凌晨其在房間被抓。
通過辨認照片,指認出曹某某是與其發(fā)生性關(guān)系的賣淫女。
21、證人懷某證言及其辨認筆錄:證明2015年5月28日凌晨1時許,其在入住的小城故事301房間撿到招嫖卡片,通過上面的電話聯(lián)系一名賣淫女,給張某某300元錢,和她發(fā)生性關(guān)系。
通過辨認照片,指認出張某某是與其發(fā)生性關(guān)系的賣淫女。
22、證人海某證言及其辨認筆錄:證明2015年5月27日10時許,其通過入住的黃金海岸大酒店703房間的招嫖卡片聯(lián)系要小姐,對方向其介紹了價格。程某某來后和其發(fā)生性關(guān)系,其給她300元錢。
通過辨認照片,指認出程某某是與其發(fā)生性關(guān)系的賣淫女。
23、證人章某某證言及其辨認筆錄:證明2015年5月27日11時許,其通過入住的千百度賓館415房間卡片上的電話聯(lián)系要小姐,選擇了600元的服務(wù),付錢時發(fā)現(xiàn)錢不夠,次日凌晨其和曹某某下樓取錢,有輛黑車在門口等她,其剛上車就被警察抓獲。
通過辨認照片,指認出曹某某是與其發(fā)生性關(guān)系的賣淫女。
24、證人劉某乙證言:證明2015年5月27日11時許,其通過入住的維斯特賓館605房間卡片上的電話聯(lián)系要小姐,對方介紹有300元、500元的價格,讓小姐去了再談。十分鐘后,來了一名女子向其介紹服務(wù)種類和價格,其選擇300元的快餐。那女的打電話報鐘,正準備和其發(fā)生性關(guān)系時被抓獲。
25、證人尤某某證言:證明2015年5月28日凌晨,其回到莫泰168賓館329房間,一名年輕女性敲門問其要不要服務(wù),她進來弄了幾分鐘其沒有反應(yīng),她離開,后其被警察抓獲。
26、證人連某某、季某證言:證明2015年5月27日10時許,二人入住錦泰賓館8515房間,連某某通過門下塞的卡片上的號碼聯(lián)系兩名小姐,連某某談價格,程某某沒有同意離開,季某給她30元打的費。季某給曹某某400元錢,和她發(fā)生性關(guān)系。之后連某某又聯(lián)系要小姐,過一會張某某過來,連某某給她300元錢,和她發(fā)生性關(guān)系。
通過辨認照片,連某某、季某分別指認出張某某、曹某某是和二人發(fā)生性關(guān)系的賣淫女,季某指認出程某某是其給30元打的費的賣淫女。
27、證人穆某某證言及其辨認筆錄:證明2015年5月27日,其通過入住的澤明快捷賓館603房間卡片上的電話聯(lián)系小姐,和她發(fā)生性關(guān)系。
通過辨認照片,指認出程某某是向其提供性服務(wù)的賣淫女。
28、證人秦某證言及其辨認筆錄:證明2015年5月27日晚,其通過入住的千百度假日酒店8503房間卡片上的號碼聯(lián)系小姐,給她400元錢,和她發(fā)生性關(guān)系。
通過辨認照片,指認出路某某是與其發(fā)生性關(guān)系的賣淫女。
29、證人翟某某、田某某證言及其辨認筆錄:證明2015年4、5月份,楊某甲、楊某丙曾到二人經(jīng)營的彩虹廣告店里印制大量招嫖卡片。
通過辨認照片,翟某某指認出楊某甲是于2015年4、5月份到其店里替別人取招嫖卡片并且自己也印制招嫖卡片的男子,楊某丙是于2015年5月份左右到其店里印制招嫖卡片的男子。田某某指認出楊某甲是于2015年5月份到其店印制招嫖卡片的男子。
30、證人黃某某證言及其辨認筆錄:證明2014年6月份左右開始,楊某甲從其經(jīng)營的店里約購買過360包濕巾紙。
通過辨認照片,指認出楊某甲是經(jīng)常到其店里購買蘭月亮牌濕巾的男子。
31、證人李某某證言:證明2015年3月份,其和小舅楊某甲到莫泰168賓館發(fā)招嫖卡片,被幾個同樣發(fā)卡片的人毆打。
32、證人寧某某證言:證明劉某某、袁某某、楠楠是通過涵涵介紹賣淫,掙的錢交給張軍容和劉帥,聽說涵涵之前是跟著楊亞干的。
33、證人劉某丙、尚某某、劉某丁證言:證明劉某某實際出生于1999年。
34、被告人楊某甲供述及其辨認筆錄:證明2015年5月28日,嫖客打電話找兩名小姐提供性服務(wù),因為除朱某某外其他小姐都跟著楊某乙賣淫,小姐不夠,其讓經(jīng)常介紹小姐賣淫的王某某把小姐帶到漢達宮。在王某某來之前朱某某先進房間為嫖客服務(wù),其和劉某甲、王某某在樓下等候時被抓。之前程某某在東城左岸賓館賣淫時被嫖客毆打,其和蔣某某、王某某過去,在電梯里碰到程某某裸體,后我們到房間把她的衣服拿回來就走了。
庭審中辯稱:其不構(gòu)成組織賣淫罪,其發(fā)招嫖卡片,從2015年4月份二十幾號開始介紹小姐賣淫,和楊某乙、楊某丙一起干,沒人提議,獲利三人平分。
通過辨認照片,指認出劉某甲是叫倩倩的人。
35、被告人楊某乙供述及其辨認筆錄:證明楊某甲先提議帶小姐賣淫,然后找到其和楊某丙一起干,其和楊某丙同意,主要以其和楊某甲為主,其不知道楊某甲之前什么時候干這個。其和楊某丙負責(zé)一輛車,其記賬、接聽電話,還印過一次招嫖卡片;楊某丙開車接送小姐,其和楊某丙也塞過卡片。楊某甲和他女朋友負責(zé)一輛車,陳某甲開車。和小姐分成后剩下的錢去掉楊某丙的車錢、油錢和另一輛車的租車錢,每天固定給楊某丙200元錢,剩下的錢其和楊某甲平分。其和楊某甲一起干了三天,分了六、七百元。案發(fā)前一個星期,楊某甲說其瞞著他藏錢,我們分開,楊某甲單干,其跟楊某丙一輛車,楊某丙開車接送小姐,其他的其負責(zé),后陳某甲開租其前夫的車發(fā)卡片,每晚150元。
庭審中多次表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供認其和楊某甲、楊某丙三人都參與分配工作,發(fā)工資。但辯稱:其5月十幾號開始干,楊某丙和其差不多時間參與,在其后過來,干了三天和楊某甲分開,和其一起干。在分家之前,楊某丙開車,只給他車費,分家之后其和楊某丙平分嫖資。陳某乙和其一起去的,陳某甲在其之后去的,他倆負責(zé)發(fā)卡片、開車。皖KY4889豐田轎車其前夫給其,沒有過戶。
通過辨認照片,指認出楊某甲是和其一起組織婦女賣淫的人,楊某丙是給其開車接送賣淫女的人,陳某甲是給楊某甲開車接送賣淫女叫猴子的人。
36、被告人楊某丙供述:證明這個組織先后有其、楊某甲、楊某乙、倩倩、陳某甲、小胖妹、大駱駝等人。倩倩是楊某甲的女朋友,幫助我們發(fā)放招嫖卡片、找小姐,也賣淫。4月27日凌晨,小胖妹在清河路莫泰酒店和嫖客發(fā)生糾紛,其和楊某甲進房間,楊某甲拿出電棒放電,客人嚇的用手擋,碰到楊某甲的眼,楊某甲打他兩拳,嫖客扔下100元車費,我們離開。
五月二十號三人分開,楊某甲帶著倩倩單干。其和楊某乙合伙干,楊某乙找來陳某乙,大駱駝,小胖妹。陳某乙只發(fā)招嫖卡片,發(fā)完卡片就走;其和陳某甲不僅發(fā)招嫖卡片,還接送小姐;楊某乙主要負責(zé)接招嫖電話,聯(lián)系小姐,暫時保管、分發(fā)招嫖錢款,有時也跟我們一起發(fā)招嫖卡片。陳某甲每天300元,包括他的車費和發(fā)名片費,陳某乙每天100元。其和楊某乙每人每天可分500元或600元。最多一天我們獲利2500元,其分1000多元,其共計獲利5000元左右。我們賣淫有一定流程,告訴小姐一些主要事項,免費提供避孕套。其在潁河西路維斯特酒店接小姐時被抓獲。
2015年四月初,其和楊某甲、楊某乙合伙組織容留婦女賣淫,開始是其和楊某甲、楊某乙、倩倩、陳某甲在一起發(fā)招嫖卡片、找小姐、送小姐去各個賓館賣淫。庭審中辯稱:四月二十幾日楊某甲和劉某甲找其發(fā)招嫖卡片,給其發(fā)工資。五月份楊某乙參與組織賣淫,系楊某甲先提議組織小姐賣淫,并和其、楊某乙一起商量,五月份三人平分嫖資。
37、被告人劉某甲供述:證明2015年2、3月份楊某甲和楊亞分開,3月份楊某甲讓其別在KTV干,他天天去楊某乙家,兩天后楊某丙開車帶著楊某乙、楊某甲接其開始賣淫。第四天來了三個小姐,其中有涵涵、燕子。后來小姐接二連三過來。他們?nèi)耸抢习?,三人?guī)定小姐的類型和服務(wù)項目,提供避孕套和濕巾。在其和楊某甲租房處發(fā)現(xiàn)大量的避孕套、濕巾和招嫖卡片是楊某甲購買。楊某乙負責(zé)發(fā)卡片、收錢、記賬、接電話,楊某丙負責(zé)發(fā)卡片、分錢、開車,楊某甲負責(zé)發(fā)卡片、接電話,楊某乙當家一點,她應(yīng)該是總負責(zé)。其只給楊某甲報鐘,別的小姐給楊某乙報鐘。小姐賣淫的錢交給楊某乙,如果楊某乙不在,交給楊某丙或楊某甲。5月初,楊某乙喊陳某甲過來,小姐分車坐。楊某乙和兩三個年輕的賣淫女在楊某丙車上,小姐向楊某乙、楊某丙報鐘;其和楊某甲在陳某甲的車上,小姐向楊某甲報鐘。幾部電話一直都放在楊某乙車上,有生意時他們和楊某甲聯(lián)系,楊某甲才安排其。干了一個多月,客人多了,我們車上才放幾部電話。分車前楊某乙記賬、分成,分車后,豐田車上的小姐把錢交給楊某甲,別克車上的小姐把錢交給楊某乙。每天下班之后,楊某乙、楊某丙、楊某甲將錢集中起來統(tǒng)一分配。分完錢后,當天的帳單被撕掉。
他們忙不過來的時候,其也接嫖客和小姐報鐘電話,收過兩次錢,還幫楊某甲發(fā)過卡片,其接活跟別的小姐一樣,五五分成,干別的不額外給錢,偶爾楊某甲給其買衣服什么的。5月20號左右,三人因分錢鬧別扭,楊某甲和其帶著朱某某繼續(xù)干,楊某甲開車,后來楊某甲的朋友開著一輛越野車跟我們干了幾天,小紅和曼曼本來跟著楊某甲干,后來跑到楊某乙和楊某丙那邊。其和楊某甲鬧別扭出去三天,案發(fā)前一天楊某甲把其哄回來繼續(xù)帶小姐賣淫。其跟楊某甲是男女朋友關(guān)系,其賣淫盈利五、六千或七、八千元。其不給楊某甲發(fā)卡片,他就打其,還將其的金鐲子扣起來。4月27日,因為其向客人要30元打的費,和客人發(fā)生爭執(zhí),楊某甲和楊某丙去處理。
劉某甲關(guān)于楊某甲、楊某乙、楊某丙何時在一起組織賣淫,供述也有反復(fù),但是基本是3月底4月初。庭審中供述:3月二十幾日,他們?nèi)艘黄鸶桑瑮钅潮麉⑴c平分錢。其是4月份開始在他們組織的團伙內(nèi)賣淫。
38、被告人陳某甲供述及其辨認筆錄:證明2015年5月初,楊某乙讓其聯(lián)系楊某甲,楊某甲租其車每晚100元,連發(fā)名片是每晚200元,后來干的時候知道發(fā)的是招嫖卡片,租車是接送賣淫小姐。
其和楊某甲一輛車,楊某甲和劉某甲接招嫖電話,劉某甲記賬,賣淫小姐有劉某甲、程某某、曹某某、朱某某、曼曼。那輛車由楊某乙和楊某丙接聽招嫖電話,楊某乙記賬。結(jié)束后和賣淫小姐五五分成,剩下的錢他們?nèi)朔帧⒛臣准仁菞钅臣椎睦湘耙彩琴u淫小姐,程某某和朱某某是通過劉某甲找的。曹某某和曼曼是楊某甲通過別人拉攏過來的,那邊車上的賣淫小姐是楊某乙找的。五月二十號左右,楊某乙懷疑楊某甲藏錢,讓其發(fā)信息告訴她小姐上班情況,因為這事他們?nèi)税l(fā)生矛盾分開。楊某乙和楊某丙在一起繼續(xù)干,其跟楊某乙發(fā)招嫖卡片,接送賣淫小姐,行走路線是楊某丙安排,其接送小姐最少有十多次。楊某甲自己帶人干,聽說找一輛越野車接小姐,后期曹某某跑到楊某乙這邊,被抓那天,程某某剛被其勸到到楊某乙這邊。5月27日下午3、4點鐘,其把程某某和曹某某從黃金海岸接到鳥巢,又把二人送到錦泰賓館,客人沒有相中程某某。然后其把程某某送到小城故事,客人又沒有相中,其又把程某某送到三環(huán)電力賓館,后來把程某某送到莫泰168賓館,把曹某某送到千百度賓館。其在車上等時被抓獲。其從賣淫小姐向楊某甲交錢時看到,每天好的時候能掙5000元,不好時3000元左右。庭審中供述,其駕駛的皖KY4889豐田轎車是楊某乙的。
通過辨認照片,指認出楊某甲是被稱為“四”的人,楊某乙、楊某丙分別是楊某甲的姐姐和哥哥,劉某甲、程某某、朱某某、曹某某是其曾開車送去賓館賣淫被稱為倩倩、小紅、銳銳、田田的人。
39、被告人陳某乙供述:證明2014年天熱時,經(jīng)鄰居介紹其給楊某乙跑專線車,后來她把車租給其單干。2015年3月底4月初,楊某乙讓其下班時跟著楊某甲發(fā)卡片多掙點收入,其沒有同意,直到4月20號左右,因為家庭條件困難其才跟著楊某甲發(fā)卡片,發(fā)完就回家。其每天工資100元,共掙了一千元左右,開始是幫楊某甲發(fā),后來是幫楊某乙發(fā)。
40、被告人蔣某某供述及其辨認筆錄:證明2015年大概四、五月份,其從寧波回阜陽遇見同村老鄉(xiāng)楊某甲,他之前和楊某乙、楊某丙一起帶小姐,后來鬧矛盾分家,他讓其幫他找一輛車,一天給一、二百元油錢。其借了一輛傳祺越野車,5月21日開始幫楊某甲發(fā)印有他電話號碼的招嫖卡片,26日感覺不對勁離開,得1200元。楊某甲打電話和賣淫女聯(lián)系,讓其開車接小姐,他在車上等嫖客聯(lián)系。楊某甲或倩倩為小姐提供安全套,小姐把嫖資交給二人,倩倩記帳,二人據(jù)此和賣淫女五五分成,其不知道倩倩是否參與分錢。楊某甲自己每天能掙2000多元。5月23日倩倩不愿意在小城故事發(fā)招嫖卡片,另外楊某甲氣她從中挑事讓他單干分家,把她打一頓,她被打后離開1、2天又回來繼續(xù)跟著楊某甲帶小姐賣淫。賣淫女和嫖客發(fā)生糾紛,楊某甲去解決。5月24日凌晨,小紅在東城左岸賓館被嫖客打,楊某甲讓其和他上去處理。跟著楊某甲的小姐開始有小紅、田田、曼曼,后來田田、曼曼到楊某丙那。其沒見過倩倩賣淫,她只負責(zé)聯(lián)系賣淫小姐,接聽招嫖和報鐘電話、記帳。其跟楊某甲在一起的四、五天,他最少掙的有1萬元。有時發(fā)招嫖卡片用楊某甲的本田商務(wù)車。
期間其遇見陳某甲和陳某乙,楊某甲告訴其陳某甲開始幫他和楊某乙等人發(fā)招嫖卡片、接送賣淫小姐,分家后跟著楊某乙,陳某乙專門發(fā)招嫖卡片。
通過辨認照片,指認出劉某甲、程某某是分別叫倩倩、小紅的人。
41、搜查筆錄、扣押清單、搜查物品照片,(1)、分別對楊某甲的皖K81292號白色本田杰德轎車、楊某丙的皖KM2237別克轎車、對陳某甲駕駛的皖KY4889豐田轎車進行搜查,發(fā)現(xiàn)避孕套、招嫖卡片、多部手機等物品;(2)、分別對楊某甲、楊某丙的租房處、楊某乙的住處進行搜查,發(fā)現(xiàn)避孕套、招嫖卡片、多部手機等物品;(3)、在楊某甲身上搜出手表、銀行卡等物品,在楊某丙身上搜出避孕套、電警棍等物品,在楊某乙身上搜出1本筆記本、2部手機等物品。對上述物品予以扣押。其中分別扣押楊某甲、楊某乙、楊某丙、陳某甲現(xiàn)金5784元、3085元、9799元、865元,扣押皖K81292本田車、皖KM2237別克車、皖KY4889豐田車各一輛,扣押涉案手機26部。
42、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提取物品登記表、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2015年5月28日,對北京中路錦泰商務(wù)酒店8515房間、潁州北路小城故事8301房間、清河?xùn)|路莫泰酒店8329房間、黃金海岸大酒店4002房間進行現(xiàn)場勘查,分別提取使用過的避孕套,并在后兩個勘查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印有楊某乙團伙電話號碼的招嫖卡片。
43、視聽資料,系部分賣淫小姐自2015年5月14日至5月28日出入阜城部分賓館情況,及訊問七被告人、詢問路某某、曹某某、程某某、朱某某、劉某某、張某某、袁某某、李某某的同步錄音錄像。上述證據(jù)證明2015年5月14日至5月28日,袁某某、朱某某、劉某某、張某某、曹某某、程某某等人在該賣淫團伙的組織下在阜城各賓館多次賣淫的事實,及陳某甲、陳某乙?guī)椭搱F伙發(fā)放招嫖卡片的事實。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甲、楊某乙、楊某丙采取招募、引誘手段,組織多人多次從事賣淫活動,妨害社會治安管理秩序,三被告人的行為已構(gòu)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劉某甲、陳某甲、陳某乙、蔣某某幫助他人組織賣淫,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楊某甲、楊某乙、楊某丙組織部分未成年人賣淫,依法從重處罰。關(guān)于辯護人提出的楊某甲、楊某丙的行為應(yīng)認定為介紹賣淫罪的意見,經(jīng)查,組織賣淫罪是指以雇傭、招募、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和管理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區(qū)分組織賣淫罪和介紹賣淫罪的關(guān)鍵是看行為人是否對賣淫者具有組織、管理、控制行為。所謂控制和管理,是指掌握一些賣淫人員,安排、布置或調(diào)度他們從事賣淫活動,在一定的時間、空間范圍內(nèi)對賣淫女的賣淫行為進行控制和管理。如果行為人不僅實施了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同時還以組織者、管理者的身份對賣淫者進行控制和管理,其行為就應(yīng)當以組織賣淫罪進行處罰。本案中即使賣淫女基于金錢的誘惑自愿賣淫,但是被告人楊某甲、楊某乙、楊某丙發(fā)起、建立賣淫團伙,將分散的賣淫人員招集或募集到賣淫團伙,控制和管理多人從事賣淫活動,并招攬嫖客,指揮賣淫女到嫖客指定地方提供性服務(wù),規(guī)定賣淫價格及分成比例,收取嫖資,為賣淫活動尋求非法保護,使賣淫活動得以順利進行,其行為侵犯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另三被告人主觀上具有組織故意,客觀上實施了組織賣淫行為,因此三被告人的行為構(gòu)成組織賣淫罪,而非介紹賣淫罪。故對被告人楊某甲及其辯護人、被告人楊某丙的辯護人提出楊某甲、楊某丙的行為僅構(gòu)成介紹賣淫罪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對被告人楊某甲、楊某乙、楊某丙關(guān)于各自參與組織賣淫時間的辯解,綜合考慮當庭質(zhì)證的通話記錄和短信記錄顯示的時間,賣淫女的證言,結(jié)合部分被告人原在偵查機關(guān)的供述,認為上述三被告人組織賣淫的時間即使考慮有利于被告人的因素也應(yīng)始于2015年4月初。三被告人關(guān)于各自參與組織賣淫時間的辯解和全案證據(jù)矛盾,不予采納。對楊某甲的辯護人提出楊某甲在本案中所起作用和地位小的辯護意見,對楊某乙辯稱楊某丙在分家之前不參與平分嫖資和楊某丙辯稱其在5月份才參與平分嫖資的意見,因與庭審中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對楊某乙的辯護人提出楊某乙是從犯的辯護意見,因楊某乙雖然不是犯意的提議者,但是在該案中起組織和主要作用,系主犯,對辯護人的此節(jié)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對楊某乙的辯護人提出楊某乙犯罪情節(jié)較輕、組織賣淫時間短、社會影響較小的辯護意見,及對楊某丙的辯護人提出楊某丙從事介紹賣淫的時間短、社會危害性不大、沒有起主要作用的辯護意見,與庭審中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均持續(xù)了一段時間,顯然不是偶然性犯罪。故對楊某乙和劉某甲的辯護人提出偶犯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楊某甲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在五年內(nèi)又故意犯應(yīng)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yīng)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甲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對其辯護人提出劉某甲具有坦白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楊某乙、楊某丙、劉某甲、陳某甲、陳某乙、蔣某某當庭表示自愿認罪,可根據(jù)被告人當庭認罪程度酌情從輕處罰。對被告人楊某甲、楊某乙、楊某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劉某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蔣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楊某甲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已繳納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22年5月27日止。余下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楊某乙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已繳納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21年3月27日止。余下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三、被告人楊某丙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已繳納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20年11月27日止。余下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四、被告人劉某甲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27日止)。
五、被告人陳某甲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零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6年7月27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六、被告人陳某乙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6年5月27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七、被告人蔣某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6月19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八、扣押在案的楊某甲違法所得人民幣5784元、楊某乙違法所得人民幣3085元、楊某丙違法所得人民幣9799元、陳某甲違法所得人民幣865元,依法予以追繳;對被告人楊某甲、楊某乙、楊某丙、陳某甲的余下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對被告人劉某甲、陳某乙、蔣某某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九、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皖K81292號本田杰德車、皖KM2237號別克英朗車、皖KY4889號豐田車,扣押在案的涉案手機,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屈麗芳
審判員尤玲
人民陪審員王炯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程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