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重慶市合川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2019)渝0117刑初15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標罪
裁判日期:2019-04-22
審理經過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秦某、鄧某犯串通投標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重慶市合川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孟然、檢察官助理陳欣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秦某及其辯護人左成、被告人鄧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7年11月,重慶市×醫(yī)藥健康產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在重慶市合川區(qū)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對外公開招標“×爆破安全區(qū)拆遷還房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為重慶×招標代理有限公司,工程最高限價為4784.69萬元。
被告人秦某、鄧某商定共同出資以合伙形式承建“×爆破安全區(qū)拆遷還房項目”。為獲取承建資格并順利中標,兩人便請托重慶×招標代理公司合川地區(qū)實際負責人羅某(另案處理),并承諾中標后,按照中標價格的5%支付羅某好處費。羅某表示同意,并安排重慶市×水電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水電)合川地區(qū)實際負責人任某(另案處理)具體操作此事。
2017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秦某、鄧某和羅某、任某四人在重慶市合川區(qū)三江希望城任某的辦公室內共謀,約定由任某以×水電名義投標外,還另找三家有資質的公司圍標,確保由×水電中標?!了娭袠撕?,再由秦某、鄧某與×水電簽署內部承包協(xié)議,將“×爆破安全區(qū)拆遷還房項目”交由秦某、鄧某實際承建。秦某、鄧某應支付圍標費用,并在掛靠×水電后支付相應的掛靠費、管理費。
任某按照約定,以×水電名義投標該項目,并找來四川省瀘州市×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工程有限公司、×集團有限公司參與圍標。四家公司約定由新綠公司自行確定四家公司投標出價的方式確?!了娭袠?。被告人秦某、鄧某向任某支付了圍標費用共計19.8萬元。
2017年12月21日,“×爆破安全區(qū)拆遷還房項目”在重慶市合川區(qū)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開開標,×水電通過圍標以最低價47629170.88元的價格中標。2018年2月,任某安排肖某1(任某之妻)與鄧某簽訂內部承包協(xié)議,將該工程交由秦某、鄧某建設。
另查明,重慶市合川區(qū)公安局在偵辦廣安市×公司串通投標案中,掌握了二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實。2018年9月26日,重慶市合川區(qū)公安局辦案民警電話通知二被告人到案后,明確告知其涉嫌串通投標罪,要求其主動交代問題,二被告人拒不認罪,經辦案民警20余小時的法制宣傳及批評教育后,二被告人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舉報信、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招標代理有限公司分公司(工作站)承包經營合同、×水電與鄧某的承包合同、招標文件、保證金繳納名單、投標報價確認表、開標記錄表、評標結果公示、招投標情況確認書、×水電投標文件等書證,證人羅某、任某、肖某2、陳某、肖某1、張某、譚某、羅某、毛某等人的證言,數(shù)據(jù)光盤一張(內含證人陳某提交的電子文件壓縮包、投標預算“12.20”)以及被告人秦某、鄧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載卷佐證,足以認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秦某、鄧某為牟取非法利益,與他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利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串通投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秦某、鄧某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秦某、鄧某在庭審過程中,對上述事實及指控罪名均無異議。
辯護人左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適用法律均無異議,其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在共同犯罪過程中作用相對較輕;被告人在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前,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被告人系初犯,無前科。建議對其適用緩刑。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秦某、鄧某與他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中標項目金額為4762.9170,88萬元,損害招標人利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串通投標罪,依法應予刑事處罰。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歸案后能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鑒于二被告人能認罪悔罪,可以對其宣告緩刑。關于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的情節(jié)的意見,經查,公安機關在掌握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后,通知被告人到案,被告人拒不認罪,經長時間法制宣傳及批評教育后,才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其如實供述不具有主動性,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規(guī)定,對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建議對其宣告緩刑等意見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秦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20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被告人鄧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20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楊剛
人民陪審員劉啟紅
人民陪審員鄭仕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林山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