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三明市三元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2014)元刑初字第131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標罪
裁判日期:2014-10-30
審理經過
三明市三元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閩元檢公刑訴(2013)16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甲犯串通投標罪,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月18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三明市三元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廖世歸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甲及其辯護人蔡光俊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
2002年至2010年期間,被告人陳某甲參加了三明學院及其前身三明高等專科學校的五個工程項目投標。為謀求承建該校項目工程,被告人陳某甲采取掛靠多家建筑公司、串通評標評委的手段進行串通投標,在其掛靠單位中標后,再與中標單位簽訂經營承包協(xié)議取得該中標項目的承建資格,具體行為如下:
1、2002年9月26日,被告人陳某甲掛靠三明市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市建公司”),以該公司名義參加三明高等??茖W校綜合樓及附樓工程項目的投標。在投標的前一天,陳某甲分別找到校方評委代表葉某某、郭某某(另案處理),采取給葉某某送煙酒、給郭某某送錢行賄的手段,讓二人在評標時給市建公司評高分。在評標過程中,葉某某、郭某某按陳某甲的要求,分別給市建公司評了高分,使該公司得以順利中標,該項目中標價為人民幣7873777元。此后,被告人陳某甲讓其哥哥陳某乙與市建公司簽訂經營承包協(xié)議取得該中標項目的承建資格。
2、2003年1月11日,被告人陳某甲掛靠福建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省一建”)、市建公司、福建省第九建筑工程公司,參加三明高等??茖W校南區(qū)教學樓工程項目的投標。在投標的前一天,被告人陳某甲分別找到校方評委葉某某、郭某某和專家評委張某某、嚴某某、黃某某、王某某、繆某某等人,采取給葉某某送煙酒、給郭某某送錢行賄以及給專家評委張某某等打招呼要求關照等手段,讓他們在評標時給省一建評高分。在評標過程中,葉某某、郭某某、張某某、嚴某某、黃某某、王某某、繆某某按陳某甲的要求,分別給省一建評高分,使省一建順利中標,該項目中標價為人民幣3525600元。此后,被告人陳某甲讓其哥哥陳某乙與省一建簽訂經營承包協(xié)議取得該中標項目的承建資格。
3、2006年12月12日,被告人陳某甲掛靠華盛置業(yè)集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由市建公司改制)、省一建、福建城建建設有限公司,參加三明學院圖書館工程項目的投標,在投標前一天,陳某甲分別找到三明學院院方代表評委王某丙、徐某某、蔡某某和專家評委王某甲、林盛金、趙梢春、鄧某某、鄭慶貴、常某某,采取給參評評委打招呼要求關照的手段,讓他們在評標時給省一建評高分。在評標過程中,王某丙、徐某某、蔡某某、王某甲、林盛金、趙梢春、鄧某某、鄭慶貴、常某某按陳某甲的要求,分別給省一建評高分,使省一建順利中標,該項目中標價為人民幣30243750元。此后,被告人陳某甲讓其哥哥陳某乙與省一建簽訂經營承包協(xié)議取得該中標項目的承建資格。
4、2008年12月1日,被告人陳某甲掛靠華盛置業(yè)集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省一建、福建省城建建設有限公司,以該三家公司的名義參加三明學院南校區(qū)學生公寓樓工程項目的投標。在投標前一天,被告人陳某甲分別找到三明學院院方代表評委王某丙、徐某某、郭某甲和專家評委應某某、張某丙、張某甲、廖某某、邱某某、周某某,采取給院方代表評委和專家評委打招呼要求關照的手段,讓他們在評標時給省一建評高分。在評標過程中,王某丙、徐某某、郭某甲、應某某、張某丙、張某甲、廖某某、邱某某、周某某按陳某甲的要求,分別給省一建評高分,使省一建順利中標,該項目中標價為人民幣34005177元。此后,被告人陳某甲讓其哥哥陳某乙與省一建簽訂經營承包協(xié)議取得該中標項目的承建資格。
5、2010年1月7日,被告人陳某甲掛靠華盛置業(yè)集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省一建、福建城建建設有限公司,以該三家公司的名義參加三明學院南區(qū)學生公寓1#、2#樓工程項目的投標。在投標前一天,陳某甲分別找到三明學院院方代表評委王某丙、徐某某、郭某甲和專家評委羅某某、張某丙、王某乙、王某甲、俞某某、鄧某某,采取給院方代表評委和專家評委打招呼要求關照的手段,讓他們在評標時給福建城建建設有限公司評高分。在評標過程中,王某丙、徐某某、郭某甲、羅某某、張某丙、王某乙、王某甲、俞某某、鄧某某按陳某甲的要求,分別給福建城建建設有限公司評高分,使福建城建建設有限公司順利中標,該項目中標價為人民幣26720567元。此后,被告人陳某甲讓其哥哥陳某乙與福建城建建設有限公司簽訂經營承包協(xié)議取得該中標項目的承建資格。
一審答辯情況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
被告人陳某甲的戶籍證明、省一建三明分公司工程項目經營責任承包協(xié)議書三份、福建城建建設有限公司單位工程內部責任制承包協(xié)議書一份、建筑工程委托招標代理合同、預算書、投標文件、施工合同、中標通知書、公證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xié)議、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榮譽證書、證明、證書等書證;證人郭某某、張某甲、王某甲、應某某、廖某某、葉某某、徐某某、郭某甲、羅某某、程某某、張某乙、吳某某、林某某、蔡某某、張某丙、王某某、王某乙、張某某、嚴某某、王某丙、鄧某某、陳某乙的證言;被告人陳某甲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陳某甲的到案經過、中共福建省紀委辦公廳關于移送陳某甲涉嫌犯罪線索的函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采用賄賂、打招呼等手段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中標金額共計人民幣102368871元,其行為已構成串通投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陳某甲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陳某甲于2013年4月12日被省紀委帶去配合調查行賄受賄問題,期間主動交待了串通投標的問題,應認定自首。經查,2013年4月10日中共福建省紀律檢查委員會給三明市公安局的《關于移送陳某甲涉嫌犯罪線索的函》中,已明確被告人陳某甲在三明學院圖書館、綜合辦公樓等工程項目招投標中涉嫌串通投標犯罪。三明市公安局《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證實,三明市公安局于2013年4月12日對被告人陳某甲涉嫌犯串通投標罪立案偵查。因此,被告人陳某甲在公安機關立案后對串通投標犯罪事實的如實供述,應認定為坦白,本院對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陳某甲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陳某甲因本案所取得的工程,均已保質、保量、保安全、保工期地完成,沒有對涉案工程造成損害,五個工程中的綜合樓和圖書館工程被評為省級優(yōu)質工程,故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較輕,且被告人犯罪后自愿認罪,悔罪表現(xiàn)深刻,應從輕處罰。本院認為,串通投標罪所侵犯的客體既包括正常的招標、投標市場秩序,又包括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是對他人正當競爭的排斥,擾亂了市場公平競爭秩序。至于所取得的工程是否合格或優(yōu)良,是否造成居住安全或公共安全上的不良影響,并不影響本罪的認定。相反,若因串通投標而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或其他不良影響,則成為酌情從重處罰的量刑情節(jié),甚至可能構成其他犯罪,故對其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犯罪后自愿認罪,并對犯罪行為的危害性有一定悔罪認識,本院在量刑時酌情考慮。根據(jù)被告人陳某甲的犯罪性質、犯罪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悔罪表現(xiàn)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陳某甲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已繳納)。
(被告人陳某甲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應依法接受社區(qū)矯正,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林鳳明
審判員姚偉
人民陪審員龔桂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鄭成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