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鷹潭市月湖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2015)月刑初字第249-2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標罪
裁判日期:2017-09-25
審理經過
鷹潭市月湖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鷹月檢公訴刑訴[2015]2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喻某、周某、王某3、鄭某4、陳某、陶某忠、王某2飛犯串通投標罪,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鷹潭市月湖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喻某、周某、王某3、鄭某4、陳某、陶某忠、王某2飛,喻某的辯護人段街和,周某的辯護人劉某2,王某3的辯護人魯鵬、鐘某到庭參加訴訟。之后因被告人鄭某4經傳喚不到案,本院裁定中止審理,現(xiàn)已恢復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鷹潭市月湖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2年3月初,鷹潭電視臺公開轉讓該臺三年電視廣告經營權(2012年4月1日一2015年5月31日),并確定于2012年3月20日以密封報價的競價方式進行轉讓。被告人喻某、周某、王某3、陳某、陶某忠、王某2飛、鄭某4自己或委托他人陸續(xù)報名參與競價。2012年3月20日上午投標前,被告人喻德福、周新水、王某3、王燕飛、陳國廉、陶國忠、鄭某4在鷹潭市公共資源中心附近的茶樓里商談競價事宜,七人商定:通過抓鬮方式決定中標人,中標價為1610萬元,其他參與競價的人在競價時要低于此價,中標人在中標后給其他參與競價的每人20萬元作為補償。之后,七人在該茶樓進行抓鬮,由喻某抓中成為“中標人”。隨即,七人按商定的方式在鷹潭市公共資源中心進行競價,喻某順利中標取得鷹潭電視臺的廣告經營權。之后,喻某按事先商定的,通過銀行先后將每人20萬元分別匯到被告人周某、王某3、王某2飛、陳某、陶某忠、鄭某4提供的賬戶上。
2013年12月16日、18日、23日、25日、2014年1月2日、7日,被告人周新水、喻德福、陳國廉、陶國忠、王某3、王燕飛分別主動到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經偵大隊投案;2015年1月14日,被告人鄭某4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七被告人歸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上述串通投標的事實。案發(fā)后,王某3、陳某、陶某忠、王某2飛、鄭某4分別退繳非法所得20萬元,周某退繳非法所得15萬元。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交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予以證明。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喻某、周某、王某3、鄭某4、陳某、陶某忠、王某2飛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利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串通投標罪。同時,被告人喻某、周某、陳某、陶某忠、王某3、王某2飛具有自首情節(jié)。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喻某對指控的事實無異議,但認為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被告人陶某忠辯解,事實上招標人利益沒有受損失。
被告人喻某的辯護人段街和辯護意見是,對指控的事實沒有意見,但喻某的行為沒有達到犯罪的嚴重程度。串通投標罪以損害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jié)嚴重為前提。事實上,本案招標人不僅沒有損失,反而還得到利潤。
被告人周某、王某3、鄭某4、陳某、王某2飛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
2012年3月初,鷹潭電視臺公開轉讓該臺三年電視廣告經營權(2012年4月1日一2015年5月31日),并確定于2012年3月20日以密封報價的競價方式進行轉讓。被告人喻某、周某、王某3、陳某、陶某忠、王某2飛、鄭某4自己或委托他人陸續(xù)報名參與競價。2012年3月20日上午投標前,被告人喻德福、周新水、王某3、王燕飛、陳國廉、陶國忠、鄭某4在鷹潭市公共資源中心附近的茶樓里商談競價事宜,七人商定:通過抓鬮方式決定中標人,中標價為1610萬元,其他參與競價的人在競價時要低于此價,中標人在中標后給其他參與競價的每人20萬元作為補償。之后,七人在該茶樓進行抓鬮,由喻某抓中成為“中標人”。隨即,七人按商定的方式在鷹潭市公共資源中心進行競價,喻某順利中標取得鷹潭電視臺的廣告經營權。之后,喻某按事先商定的,通過銀行先后將每人20萬元分別匯到被告人周某、王某3、王某2飛、陳某、陶某忠、鄭某4提供的賬戶上。
2013年12月16日、18日、23日、25日、2014年1月2日、7日,被告人周新水、喻德福、陳國廉、陶國忠、王某3、王燕飛分別主動到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經偵大隊投案;2015年1月14日,被告人鄭某4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七被告人歸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上述串通投標的事實。案發(fā)后,王某3、陳某、陶某忠、王某2飛、鄭某4分別向公安機關退繳非法所得20萬元,周某向公安機關退繳非法所得15萬元。
后鄭某4經本院傳喚不到案,本院已經對周某、喻某、陳某、陶某忠、王某3、王某2飛作出了有罪判決。2017年9月6日,鄭某4在浙江省江山市被當地公安民警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并經本院確認的證據予以證明:
鷹潭電視臺會議紀要、江西省產權交易委托合同、競價文件、競買報名登記表、密封報價單、競賣記錄及競買成
交確認書、工行個人業(yè)務憑證,農行個人結算業(yè)務申請書、銀行明細賬、歸案情況說明、身份證明材料、鷹潭市公安局現(xiàn)金暫扣清單、江西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抓獲經過、逮捕證等;證人張某、洪某、鄭某、劉某1的證言;被告人喻某、周某、王某3、鄭某4、陳某、陶某忠、王某2飛的供述。
本院認為
關于喻某的辯護人提出的招標人沒有因串通投標行為遭受利息損失,未達情節(jié)嚴重的意見。經查,七名被告人事前商定,通過抓鬮方式決定中標人,中標價為1610萬元,其他參與竟價的人在競價時要低于此價,中標人在中標后給其他參與競價的每人20萬元作為補償。本院認為,被告人私下串通,通過給予其他競標人“補償”的方式,排斥他人正當競爭,壓低標價,損害了招標人的利益。中標項目的金額、違法所得數額均達到了立案追訴標準。辯護人的上述意見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4伙同他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利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串通投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鄭某4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其串通投標的事實,屬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鄭某4退繳了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根據被告人鄭某4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及危害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鄭某4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6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余騰飛
人民陪審員林云紅
人民陪審員張小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代理書記員程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