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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刑初22號徇私枉法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0-08-27   閱讀:

審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6)津01刑初22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6-04-22

審理經(jīng)過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津檢一分院公訴刑訴(2015)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犯徇私枉法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一中刑初字第0022號刑事判決,被告人陳××提出上訴。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6)津刑終13號刑事裁定,以判決認定罪名與起訴指控罪名不一致,未在判決前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保障被告人、辯護人充分行使辯護權為由,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劉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及其辯護人劉洪杰、馮硯迪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11年10月9日21時許,閆一×酒后駕車于天津市紅橋區(qū)南運河北路咸陽橋附近將司某某撞傷,司某某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公安機關認定,閆一×承擔該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人陳××在辦理閆一×交通肇事一案中,收受閆一×之子閆某某錢款2000元,其后陸續(xù)收受閆某某送予的茶幾等財物,并通過閆某某為其外甥盛某某安排工作。其間,被告人陳××明知閆一×涉嫌交通肇事罪,卻故意不將案件移送相關刑事司法部門,致使閆一×未受到刑事追訴。2014年6月25日陳××被抓獲歸案。

經(jīng)鑒定,本案涉案茶具總價值為人民幣1100元。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在法庭的主持下,公訴人就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訊問了被告人陳××,并向法庭提供了書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以證明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

庭審中,被告人陳××的辯護人針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對被告人陳××進行了發(fā)問。被告人陳××否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并提出以下辯解:(1)其處理交通肇事案件時,不參加研究交通事故案件的責任認定,不負責制作交通事故案卷,不負責移送涉嫌犯罪的交通肇事人員案卷;(2)其作為處理閆一×交通肇事案件的交通警察,調(diào)解該起案件后,即將事故處理材料報送主管隊長,因其工作已經(jīng)完成,其沒有將該案移送公安紅橋分局刑偵支隊的職責;(3)其在處理閆一×交通肇事案件過程中,向閆二×收取現(xiàn)金人民幣2000元系鑒定費用,而不是賄賂款;(4)其讓閆二×為盛××介紹工作時,閆一×交通事故案件已調(diào)解結束,要求介紹工作與其履職行為無關;(5)其雖收受閆二×給予的茶具但回贈了閆二×香煙,二人互贈財物屬正常的經(jīng)濟往來。

被告人陳××的辯護人提出:(1)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實陳××有向公安紅橋分局刑偵支隊移送涉嫌犯罪的交通肇事人員案卷的職責;(2)起訴書指控陳××故意不移送閆一×交通事故案件的事實不清;(3)起訴書指控陳××徇私包庇的事實不清,首先,陳××收受的2000元是鑒定費用而不是賄賂款;第二,陳××收受閆二×茶具和讓閆二×為他辦事的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且與職務沒有必然聯(lián)系;綜上,起訴書指控陳××犯徇私枉法罪不成立,請求法庭判決被告人陳××無罪。

法庭針對被告人陳××的行為是否構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向控辯雙方征求了意見,公訴人認為被告人陳××作為交通警察屬司法工作人員,其犯罪行為應按徇私枉法罪判處。被告人陳××及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陳××無罪。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間,被告人陳××先后任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紅橋支隊(以下簡稱交警紅橋支隊)西站大隊(以下簡稱交警西站大隊)、西青道大隊(以下簡稱交警西青道大隊)交通警察,對所接警處置的交通事故案件負有現(xiàn)場處置、現(xiàn)場勘查、調(diào)查、提出呈報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意見、按審批的意見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組織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調(diào)解、提出呈報擬追究涉嫌犯罪的交通肇事人員刑事責任書面意見、對交通事故處理材料立卷及向公安紅橋分局刑偵支隊移送涉嫌犯罪的交通肇事人員案卷等職責。

2011年10月9日20時50分許,閆一×酒后駕駛客車在南運河北路咸陽橋附近(龍悅花園小區(qū)外停車場)將司福順撞傷,正值班備勤的被告人陳××接警后到事故現(xiàn)場進行現(xiàn)場勘查、繪圖、拍照等處置工作。期間,閆一×的表弟于××、兒子閆二×(已判刑)亦到事故現(xiàn)場,因于××與陳××相識便向陳××請托。同年10月10日,司福順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為了讓閆一×受到關照,10月10日下午,閆二×在交警西站大隊辦公室內(nèi)將賄賂款人民幣2000元交給被告人陳××。

2011年10月10日至12月17日,被告人陳××先后詢問了該起交通事故的肇事司機閆一×、證人張××,并向司福順的親屬、閆二×等人送達了尸體、車輛、事故痕跡等鑒定檢驗報告。期間,交警西站大隊研究認定閆一×承擔該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人陳××根據(jù)審批意見制作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向司福順的親屬及閆二×分別送達。之后,被告人陳××又主持進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diào)解,在閆二×挪用單位資金對司福順的親屬進行賠償后,被告人陳××即未再對閆一×作出處理。

2012年下半年,交警西站大隊更名為交警西青道大隊,被告人陳××繼續(xù)在該大隊任交通警察。期間,陳××向閆二×提出交警西青道大隊新任隊長向他問及閆一×交通事故案件。為不讓閆一×受到刑事追訴,閆二×又送給陳××木質(zhì)茶盤一個、瓷質(zhì)茶具一套(鑒定價值為人民幣1100元),還按照陳××的要求,將陳××的外甥盛××介紹到天津華苑昱華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任職。

至本案案發(fā)時,被告人陳××違反有關規(guī)定,未提出呈報擬追究閆一×刑事責任的書面意見,未將閆一×交通肇事案件移送至公安紅橋分局刑偵支隊,致使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的閆一×未被刑事追訴。2014年6月25日,被告人陳××被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有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一)案件來源及被告人主體身份情況的證據(jù)

1、天津市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出具案件來源、抓獲經(jīng)過證明:本案的案件來源及被告人陳××歸案的情況。

2、天津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證明:閆二×因挪用單位天津華苑昱華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的客戶的購車款用于了結其父親閆一×的交通事故,而被該院以挪用資金罪判處刑罰。在該案偵查期間,閆二×交代了被告人陳××涉嫌犯罪的問題。

3、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書證證明:被告人陳××于2003年1月至2012年9月任交警西站大隊交通警察、2012年至2014年任交警西青道大隊交通警察。

4、戶籍材料證明:被告人陳××自然身份情況。

(二)被告人陳××作為交通警察應負職責的證據(jù)

1、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guī)范》證明:該規(guī)范(報警的受理與處理、現(xiàn)場處置、現(xiàn)場勘查、調(diào)查、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損害賠償調(diào)解、結案和檔案管理等章節(jié))規(guī)定,交通管理部門建立24小時值班備勤制度,交通警察接到出警指令后應立即到現(xiàn)場進行先期處置、現(xiàn)場勘查(呼氣式酒精檢測、照相、繪圖、制作現(xiàn)場勘查筆錄等)、調(diào)查(向證人、當事人取證等)、提出道路交通事故調(diào)查報告、按照審批的道路交通事故調(diào)查報告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組織當事人進行損害賠償調(diào)解等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過程中,有當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已移交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并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已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以外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行政處罰完畢的情形的,應當予以結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文書》標準,制作交通事故案卷,建立交通事故檔案。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分為正卷、副卷,一案一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審理、審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需要調(diào)取案卷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規(guī)定的時間將道路交通事故正卷移交給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并復制正卷形成副本,與副卷、調(diào)卷函一并存檔。

2、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情況說明材料證明:事故處理崗位民警職責為適用一般程序處理傷人及死亡交通事故、提出呈報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意見、依各方當事人申請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調(diào)解、對涉嫌交通肇事罪和危險駕駛罪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移送屬地公安分局。另有交警紅橋支隊出具的材料佐證該支隊事故辦案民警負有將涉嫌犯罪交通肇事人員的案件移送刑偵支隊之職責。

3、證人趙一×的證言證明:其曾在陳××所在交警西站大隊工作,2011年10月時擔任事故組警長。當時事故組的主管領導是趙二×,民警有王二×、陳××、劉晗、閻××、盧××。其中,陳××、劉晗、閻××、盧××是主辦事故民警。陳××所在大隊每天指派主辦民警值班,值班時間是連續(xù)24小時,值班任務是負責處理值班期間發(fā)生的所有交通事故,交通協(xié)管員等會予以協(xié)助。其和趙二×通過每天碰頭會等形式與主辦事故民警研究案件處理并且布置工作。按照一般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對于當事人責任如何劃分,因對業(yè)務的專業(yè)要求比較高,是由大隊集體研究決定的,其它如現(xiàn)場勘查、詢問筆錄、民事調(diào)解、整理卷宗、移交刑偵等專業(yè)性不強的工作都是由主辦事故民警具體負責辦理。依照一般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程序是:首先,主辦事故民警向其和趙二×提出意見,然后三人共同研究,提出大隊的處理意見。之后,三人一起到紅橋支隊事故科,與事故科科長和主管事故的支隊長一起討論,再根據(jù)討論結果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于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案件,如果雙方當事人都同意,主辦民警會進行調(diào)解,如果構成交通肇事罪,案件調(diào)解完后也會盡快移送。主辦民警在移送案件之前,需要向主管事故的副大隊長趙二×交一張審批表,趙二×在上面簽字同意,然后主辦事故民警整理案卷材料,報交警紅橋支隊事故科。交警紅橋支隊事故科再報主管副支隊長審批,并與公安紅橋分局刑偵支隊聯(lián)系。按照交警西青道大隊的要求,主辦事故民警負責去刑偵支隊具體辦理移交手續(xù)。如果主辦事故民警特別忙,可能會委托其他人辦理,但是由主辦事故民警負責。案卷原件需要交給刑偵支隊的情況下,都要做復印卷歸檔。如果原卷不調(diào)走,就不用做復印卷,直接用原卷歸檔。4、證人趙二×的證言證明:其從2008年7月至2012年7月?lián)侮悺痢了诮痪髡敬箨牳贝箨犻L,主管事故和安監(jiān)工作。事故組負責轄區(qū)內(nèi)交通事故處理,事故組警長是趙一×,負責對事故民警處理交通事故情況的督促、檢查,事故警長有時也出警。陳××是事故民警,趙二×擔任副大隊長時是陳××的主管領導,陳××負責的案件都需要向其匯報。該大隊工作中,事故民警處理值班24小時內(nèi)發(fā)生的各類交通事故,不分等級。研究事故責任認定時是集體研究,但負責事故全部處理程序的還是事故民警。其在分管事故組的工作時,主要通過每天開碰頭會等方式了解案件的處理情況、部署工作。交通事故由兩名民警處理,但是有一名民警是案件的主辦事故民警,另一個民警是輔助,接警后出現(xiàn)場的民警就是案件的主辦事故民警。對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認定,主辦事故民警根據(jù)調(diào)查取證結果制作道路交通責任事故認定初步意見,由趙二×和主辦事故民警、事故組警長研究,如果初步意見適用法條準確、責任認定合理、程序合法,上述初步意見會被報送紅橋支隊事故科,三個人與事故科科長、主管事故的支隊領導一起研究,經(jīng)研究案卷內(nèi)證據(jù)沒有問題,適用法條準確,就給當事人下正式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因為主辦事故民警負責勘查事故現(xiàn)場,最了解案情,所以從接警出現(xiàn)場開始,直到最后移送給紅橋刑偵支隊都是主辦事故民警負責辦理,輔助民警配合、協(xié)助主辦事故民警工作,案件由主辦事故民警負責。對于向刑偵部門移送的案件,主辦事故民警在移送前要找其辦理審批,其和交警紅橋支隊主管支隊長在刑事案件移交呈批表上簽字同意后,由交警紅橋支隊聯(lián)系公安紅橋分局刑偵支隊。移送案件時,刑偵支隊會問一些關于案件情況的具體問題,主辦事故民警最了解情況,所以需要跟著去。交通肇事案件不是都需要做復印卷,對于移送刑偵支隊或法院調(diào)取的案子需要做復印卷歸檔。此外,事故組警長負責對事故民警處理交通事故情況的督促、檢查,事故警長有時也出警。對于西青道大隊的事故民警不履行法定職責,主管副大隊長有權按程序和權限進行管理。如果出現(xiàn)需要更換事故民警的特殊情況,需要按程序研究決定。截至2012年7月其離任該大隊副大隊長時,沒有出現(xiàn)更換其他民警辦理閆一×交通肇事案的情況。5、證人王一×的證言證明:其系陳××所在交警西青道大隊的大隊長。該隊有分管日常工作的副大隊長,副大隊長之下還有警長,大隊民警工作上的事情直接向分管領導匯報。

6、證人盧××的證言證明:其是陳××所在大隊事故民警。根據(jù)隊里的排班,每天由一名事故民警24小時值班,在值班時轄區(qū)內(nèi)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從接案到最終結案的所有工作都由該值班事故民警作為主辦民警負責處理。在研究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時,出警的事故民警、事故組警長、主管隊長參加研究會集體研究并報支隊決定,辦案的事故民警需要匯報事故經(jīng)過并提出自己對于事故處理責任的意見。如果發(fā)生的事故比較嚴重,構成刑事案件了,就需要走程序移交案件,由辦案的事故民警向主管副隊長匯報情況,并填寫移交刑事案件審批表,經(jīng)主管副隊長、支隊領導、分局有關領導簽字審批同意后,由辦案的事故民警將涉及案件的材料裝訂成案卷,向刑偵支隊移交案卷。

7、證人王二×的證言證明:其系陳××所在大隊事故民警。該大隊每天由一名事故民警24小時值班,值班期間內(nèi)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從接警直至將案卷移送給刑偵支隊,都由該值班事故民警作為主辦民警負責處理。對于依照一般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責任認定書需要經(jīng)過事故民警、警長和主管事故副隊長集體研究,有的還需要事故民警或主管隊長報送交警支隊事故科集體研究決定。在集體研究決定時,事故民警是接警的人,對案件比較了解,所以事故民警會先匯報事故經(jīng)過并提出自己對于事故處理責任的意見,然后集體研究最后做出決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責任認定書下達之后,可以進行調(diào)解。如果需要對肇事者追究刑事責任,接警的事故民警向主管副隊長匯報,領導同意后,辦案事故民警填寫移交刑事案件審批表,經(jīng)主管副隊長、支隊領導、分局有關領導簽字,審批同意后,由辦案事故民警將案卷裝訂成冊,向刑偵支隊辦理移交手續(xù),刑偵支隊會開具收案回執(zhí),事故民警將回執(zhí)訂入交警隊留檔復印卷內(nèi)。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不會存在辦案事故民警將案件交給主管隊長或者其他事故民警繼續(xù)處理的情況。主管隊長只是負責在移送案件審批表上面簽字并協(xié)調(diào)相關部門,辦案事故民警全程負責案件的移送工作,其他事故民警不會中途接案或者參與辦案,即使案件移送給刑偵支隊,如需配合相關部門工作,還應由該辦案事故民警負責。

8、證人閻××的證言證明:其是陳××所在交警大隊事故民警。西青道大隊每天有一個事故民警值班,當天值班出交通事故現(xiàn)場的事故民警就是這個案子的主辦事故民警,整個案子由他負責,是這個案件的責任人,其他民警屬于輔助。需要移送刑偵支隊的案子應該及時移送,一般是在事故責任認定書下達后一個月以內(nèi)就移送完畢了,不會有積壓的未移送案件。西青道大隊的交通肇事案件,需要把正卷調(diào)走的案子,都要做復印卷留存歸檔。

9、證人高××的證言證明:其是交警西青道大隊副大隊長。依照一般程序處理的事故,需經(jīng)事故民警和主管事故處理的副隊長集體研究決定,如果是重大交通事故,還需要報送交警支隊事故科集體研究決定。屬于刑事案件的,需要填寫案件移送表,由其和支隊長在上面簽字,然后大隊的事故民警將案卷及案件移送表送至分局刑偵支隊。檔案室沒有具體人員負責,只是由隊里聘用的文職人員保管鑰匙,如果民警有需要歸檔的案卷就找文職人員要鑰匙開門,將案卷放入檔案室卷柜中。

10、證人劉××的證言證明:其曾任交警紅橋支隊事故科科長。該支隊所屬交警大隊受理的按照一般程序處理的案件,需要向交警紅橋支隊事故科報送責任認定的處理意見,事故科與辦案大隊一同研究確定事故責任。對于符合刑事案件的,應該將案卷移送公安紅橋分局刑偵支隊。

11、證人袁××的證言證明:其系交警紅橋支隊事故科科長。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下達后,如果案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主辦事故民警填寫《刑事案件移送登記表》,報所在交警大隊大隊長審批,然后由主辦事故民警和輔助人員把案卷移交到公安紅橋分局,整個案件都由主辦事故民警負責。接警出現(xiàn)場的事故民警就是這個案件的主辦事故民警。按照法律規(guī)定,只要是死亡事故,同等責任以上的,肇事者都應該被追究刑事責任。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后,受害方提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只是個人意愿,案卷仍然需要按照規(guī)定移送刑偵支隊。

12、證人李一×的證言證明:其曾任交警紅橋支隊事故科內(nèi)勤。對于需要移送刑偵支隊的案件,需要由辦案事故民警拿著移送審批表找支隊長簽字后移送。

13、交警紅橋支隊張仁德交通事故案卷證明:該案卷中的所有材料的責任者(該交通事故案件目錄注明:責任者是指文書制作單位或制作人)為陳××。該案卷中材料還表明,2008年3月26日,陳××、穆祥鋼作為該案受案人處理的張仁德、馬太盛交通事故案,該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的勘查人員為陳××、穆祥鋼,現(xiàn)場拍照為陳××,兩份詢問筆錄的記錄人是陳××,酒精、車輛、尸體鑒定通知書的送達人(交通警察簽名)是陳××、穆祥鋼、《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警察簽名)是陳××、韓琳。該《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2008年3月26日張仁德駕車撞死馬太盛。張仁德承擔該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馬太盛承擔該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2008年5月27日,在陳××主持下當事人家屬達成如下調(diào)解協(xié)議:(1)張仁德給予馬太盛家屬損害賠償35萬元;(2)張仁德對馬太盛家屬賠償后,馬太盛家屬今后出現(xiàn)任何問題均與張仁德無關;(3)付款方式,雙方有約定,按雙方簽署協(xié)議履行。該交通事故檔案中《交通肇事案件移交呈批表》(該材料的責任人為陳××)承辦人簽署意見“張仁德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擬建議追究張仁德刑事責任”。經(jīng)層報主管大隊長簽批后,交警紅橋支隊負責人簽署意見“同意追究張仁德刑事責任,移交公安紅橋分局”。天津市公安局紅橋分局刑偵支隊負責人簽署意見“請刑偵九大隊查處”。另有,交警紅橋支隊出具的交警西青道大隊于2014年9月處理的韓旭成交通肇事案件移送審查批示表、公安紅橋分局對韓旭成交通肇事案立案決定書、起訴意見書等材料佐證了交警西青道大隊處理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先由事故民警作為承辦人出具擬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的書面意見后,再層報大隊、支隊負責人簽批后,移送公安紅橋分局刑偵支隊立案偵查的辦案流程。14、天津市紅橋區(qū)人民法院提供的《刑事偵查卷宗》證明:2008年4月7日,天津市公安局紅橋分局出具張仁德交通肇事案立案決定書。交警紅橋支隊張仁德交通事故案卷內(nèi)部分材料被作為該案的證據(jù)使用。

15、交警紅橋支隊張永明、李廣忠、張仁德三起交通事故案卷證明:上述交通事故案卷中所有材料的責任者(該交通事故案件目錄注明:責任者是指文書制作單位或制作人)為相應的主辦事故民警。對于依法不需要追究肇事者刑事責任的交通事故案件,交通事故檔案中沒有《交通肇事案件移交呈批表》或者《交通肇事案件移交審查批示表》。

16、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該局不具備辦理刑事案件的主體資格。

17、被告人陳××在偵查階段供述:其自2007年5月在交警西青道大隊(原交警西站大隊)擔任事故民警工作,西青道大隊每天值班的事故民警就一人,負責接警處理、調(diào)解。事故民警的工作職責及辦案流程是:接處警即值班室通知事故民警出警,事故民警到現(xiàn)場,如果事故中有人員重大傷亡按照一般程序處理,即要勘查現(xiàn)場、制作現(xiàn)場圖、調(diào)查取證(包括制作詢問筆錄)、委托天通司法鑒定中心作檢驗鑒定(驗酒、驗車)、向當事人送達檢驗鑒定結果、按當事人申請組織調(diào)解、制作事故調(diào)解書后,事故民警的工作即結束。另,對陳××負責處理的交通事故案件責任認定,陳××一般不參加或偶爾參加研究,責任認定由事故警長和隊長研究決定。在調(diào)解工作完成后,陳××會將交通事故案卷交給內(nèi)勤,由大隊領導決定是否追究肇事者刑事責任,由內(nèi)勤做處罰卷。在交通事故賠償調(diào)解后,陳××會將案卷(包括事故現(xiàn)場圖、勘驗筆錄、詢問筆錄、檢驗鑒定報告、事故認定報告、調(diào)解書及各項送達回執(zhí))向刑偵部門報案卷移送。此外,在實際工作中,交警大隊事故組處理交通事故不分初級和中級資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對于酒后駕車致人死亡的案件應當追究肇事者刑事責任。

(三)陳××作為交通警察負責處理閆一×交通事故案件的證據(jù)

1、證人閆一×的證言證明:2011年10月9日21時許,其酒后開著單位的金杯車回家,在經(jīng)過紅橋的南運河北路一個聯(lián)華的停車場時,當時沒路燈也黑,其喝點酒反應慢就把司福順給撞了,當時司福順沒死,后來警察帶其去紅橋醫(yī)院驗血。第二天早上司福順在醫(yī)院死了,其在當天八九點鐘去交警隊,警察給其做了筆錄,其就回家了。除了驗血和做筆錄,其它的事都是閆二×出面處理的,其賠償對方人民幣42萬元私了該交通肇事案,其沒有受到刑事處理,處理自己交通肇事案的事故民警姓陳。

2、交警紅橋支隊閆一×交通事故案正卷材料證明:2011年10月9日,趙二×審批受理閆一×、司福順交通事故案,受案人為陳××、趙一×,案卷責任者為陳××。該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的勘查人員簽名為陳××,道路現(xiàn)場繪圖、現(xiàn)場拍照是陳××、兩份詢問筆錄的詢問人是陳××,酒精、車輛、尸體鑒定通知書的送達人(交通警察簽名)是陳××、趙一×、《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警察簽名)是陳××、趙一×,該《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回執(zhí)送達人簽名是陳××、趙一×?!督煌ㄊ鹿蕮p害賠償調(diào)解書》主持調(diào)解的交通警察簽名是陳××?!督煌ㄊ鹿蕮p害賠償憑證》的主持調(diào)解人簽名是陳××。

3、證人趙一×的證言證明:閆一×交通肇事案的主辦事故民警是陳××,陳××在事故第二天向其和趙二×匯報的,這起事故調(diào)解了。依照法律規(guī)定,按普通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需要兩名民警,其才配合陳××在該案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署名。在該案件中,陳××是負責事故處理的辦案人,其就是掛名。

4、證人趙二×的證言證明:閆一×交通肇事案是陳××負責的,陳××在事故發(fā)生的第二天向其匯報過這起案件。該案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在2011年12月制作完成的。

5、證人李一×的證言證明:其曾任交警紅橋支隊事故科內(nèi)勤。處理閆一×案的警長是趙一×,事故民警是陳××,這起事故是在發(fā)生的第二天由交警西青道大隊報送,其向警長或者事故民警了解過事故情況。

6、被告人陳××在庭審中供述:2011年其在交警西青道大隊(原交警西站大隊)事故組任事故民警。趙一×時任警長、趙二×任分管事故組的副大隊長。2011年10月9日晚上,值班的陳××接值班室通知后和一個協(xié)管員趕赴現(xiàn)場進行勘查,閆二×和他的父親閆一×在現(xiàn)場。其確定閆一×是肇事司機后,就帶著閆一×去醫(yī)院驗血,然后回隊里做了筆錄。第二天早晨,其將這起案件分別向趙二×、趙一×作了匯報?!兜缆方煌ㄊ鹿收J定書》認定閆一×酒后駕車致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之后,陳××負責對該案進行調(diào)解并撰寫了調(diào)解書,陳××就將閆一×交通事故案卷交給趙二×,陳××的工作就已經(jīng)完成了。因閆一×涉嫌交通肇事罪,陳××還向趙二×提出應將該案移送刑事處理,但趙二×沒說話。

(四)陳××接受閆二×的請托謀取利益的證據(jù)

1、證人于××的證言證明:閆一×是其表哥,其與陳××都是1984年從部隊復員回來的,一起進的公安交管系統(tǒng),參加同一期培訓。2011年10月9日晚上,閆一×的孫子過百歲,在華鼎軒吃飯,當時其也在場,閆一×喝酒了。晚上9點多鐘,其得知閆一×出事了,然后就趕到事故現(xiàn)場,看到陳××正在畫現(xiàn)場圖,之后,其到交警大隊去等陳××。晚上11點多鐘,陳××回來了,其和陳××說喝酒出事的人是其表哥,讓陳××照顧一下,意思就是從輕處罰。第二天,于××聽說受害人死了。后來,于××給陳××打過兩次電話,問陳×ד你看這事故怎么處理好”,陳××說“你甭管了”。

2、證人閆二×的證言證明:其是閆一×之子。2011年10月9日,閆一×酒后駕車將一名老年男子撞了,處理這起事故的警察是陳××。當天晚上,于××在交警隊曾問過陳×ד這酒駕能不能平”,陳××說現(xiàn)在酒駕驗血都歸天通鑒定中心負責,讓于××問問天通有沒有認識的人,于××打了幾個電話都說沒認識的人。于××所說的“這酒駕能不能平”的意思就是天通的報告結果不是酒后駕駛就行,因為如果天通鑒定中心的報告是酒后駕駛,閆一×就會受到刑事處理。后來,閆二×與死者家屬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支付了42萬元的賠償款。因為閆一×是酒后駕駛,其害怕交警隊還要追究閆一×的刑事責任,其不想讓閆一×受到刑事追究,認為陳××有權力和能力處理此事,就多次與陳××聯(lián)系。在事故發(fā)生的第二天下午,其在交警大隊處理事故的辦公室給了陳××2000元現(xiàn)金,當時其朋友狄××在場,其身上沒有帶錢,這2000元錢是由狄××給的陳××,陳××客氣了兩句就把錢接過去了。2012年中秋節(jié)左右,陳××給閆二×打電話說他們新任隊長提到閆一×的案子,閆二×和妻子開車去了交警大隊,其將一套茶具放到陳××的汽車后備箱里。2012年9、10月份,陳××給閆二×打電話說他的外甥盛××想找個賣車的工作,問能不能幫忙。閆二×說“這好辦,我和我領導說一聲就行”。閆二×就和自己工作的天津華苑昱華汽車銷售公司副總經(jīng)理說處理自己父親的事故民警家有個孩子想賣車,問能不能幫忙解決一下,副總經(jīng)理說只要能幫這沒問題。沒過幾天,陳××的外甥就來找閆二×,按照正規(guī)的招聘流程走了一遍,因單位領導照顧閆二×,就把陳××的外甥錄用了。陳××幫其父親免除刑事責任,肯定是與其多次找他,又比較主動給他送錢和禮品等好處有關,雖然于××和陳××認識,但如果閆二×不找陳××,閆一×肯定會受到刑事追究。閆二×所送錢和禮品等好處就是給陳××的,至于陳××給誰其并不關心。而且,閆二×曾經(jīng)很明確地告訴過陳×ד我爸這事我誰都不找了,我就找你”,陳××也說“我能辦的我肯定給你辦”,意思就是不讓閆一×受到刑事追究。3、證人狄××的證言證明:其與閆二×是通過工作關系認識的,閆二×孩子過百歲大辦酒席的那天,其聽說他父親喝酒后開車在南運河北路撞了一個老頭,第二天老頭就死了。在閆二×父親出事的第二天下午,不是在交警西青道大隊就是西站大隊,其在該大隊問閆二×父親事故的情況,閆二×說想給事故民警送點錢,但他身上沒帶錢,狄××就拿出兩三千元錢。最后,一個50多歲、胖乎乎的事故民警將該筆錢收下。

4、證人孫××的證言證明:閆二×是其前夫。2011年10月初,閆二×的父親酒后開車回家,在南運河北路撞了一個老頭,第二天老頭就死了,其曾聽閆二×說過處理這起事故的民警叫“陳某明”。有一天晚上,閆二×開車帶著孫××到交警西站大隊。在交警大隊門口,閆二×打了個電話,然后從隊里出來一名50多歲、胖乎乎的男子,閆二×就從車的后備箱拿出一套茶具,往那個胖男人的車上搬。

5、證人盛××的證言證明:陳××是其舅舅。2012年5月,陳××對他講華苑有家大眾汽車銷售4S店正招聘銷售人員,負責上“五險一金”,待遇還行,問其是否愿意去。由于盛××當時在銷售五糧液酒的公司工作,所以就說先不去了。當年7月份的時候,盛××辭去銷售五糧液酒公司的工作,陳××對盛××講,上次那家大眾汽車銷售4S店又在招人,問他愿不愿意去,盛××說想去試試。陳××幫忙聯(lián)絡好后,告訴盛××帶好簡歷到天津華苑昱華汽車銷售公司找閆二×。盛××找到閆二×以后,閆二×讓其去銷售部門面試,后來盛××與天津華苑昱華汽車銷售公司簽了勞動合同。

6、證人郝××的證言證明:其在2012年5月4日后通過文職考試才到交警西青道大隊工作。在入職期間,從未接受陳××的委托向天通司法鑒定中心繳納鑒定費用。閆一×交通肇事案發(fā)生在其入職之前,其對該案鑒定事宜概不知情。

7、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清單及價格鑒定結論書證明:2014年12月2日,天津市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扣押涉案木質(zhì)茶盤和瓷質(zhì)茶具,經(jīng)鑒定,上述物品價值共計人民幣1100元。

8、天津華苑昱華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出具的書證證明:盛××在該公司的入職等情況。

9、被告人陳××在庭審中供述:閆二×的親戚于××與其是同事關系。2011年10月9日晚上,陳××到閆一×交通事故現(xiàn)場處置時看見于××、閆二×也在。于××說閆二×是他的親戚,讓其照顧一下。第二天中午,其收了閆二×給的現(xiàn)金2000元作為剎車、燈光、尸體三項鑒定費用,并在當日下午將現(xiàn)金2000元交給交警西青道大隊的文職人員郝××,讓郝××幫助其委托天通司法鑒定中心進行上述三項鑒定。其不清楚郝××何時委托、何時交鑒定費用、鑒定具體花費等情況。辦理閆一×交通事故案時,都是閆二×與陳××聯(lián)系。閆一×交通肇事案民事賠償完畢之后,閆二×找過自己幾次,問閆一×酒后駕車這事怎么辦。在處理閆一×案子過程中,閆二×和他妻子一起來到陳××的單位門口,閆二×將一套茶具放到陳××的汽車上,其回贈了閆二×二條玉溪牌香煙。在閆一×案子結束一段時間后,其外甥盛××單位效益不好,其就問閆二ד你們單位需要人嗎”,閆二×說他給問問。過了半年,盛××就被閆二×的單位錄用了。

(五)被告人陳××違背職責處理閆一×交通肇事案件的證據(jù)

1、交警紅橋支隊閆一×交通事故案正卷、正卷復印件證明:閆一×交通肇事案接警記錄、現(xiàn)場勘查筆錄、詢問筆錄、檢驗鑒定報告、送達回執(zhí)、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損害賠償調(diào)解書等交通事故材料已立卷成冊,上述案卷材料的責任者(該交通事故案件目錄注明:責任者是指文書制作單位或制作人)是陳××。另,上述兩本案卷中沒有陳××作為交通事故主辦民警(承辦人)應當呈批制作的《交通肇事案件移交呈批表》,該兩本案卷目錄中亦沒有名稱為“交通肇事案件移交呈批表”的項目。

2、交警紅橋支隊閆一×交通事故案正卷中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diào)解書》等材料證明:在陳××主持下,閆一×(閆二×代理)、司福順親屬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后司福順親屬收到閆一×(閆二×代理)賠付款項共計人民幣42萬元整。陳××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diào)解書》中記載:“(1)閆一×賠償司福順醫(yī)藥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失費以及其他一切損失共計人民幣42萬元整;(2)司福順家屬不再追究閆一×一切法律責任,以此結案。”另,陳××正常辦理的張仁德交通肇事案卷(已移送公安紅橋分局刑偵支隊)中《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diào)解書》無“不再追究一切法律責任,以此結案”該類表述。

3、閆一×交通肇事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材料證明:2011年10月9日20時50分許,閆一×飲酒后駕駛普通客車至南運河北路咸陽橋附近(龍悅花園小區(qū)外停車場)時,所駕客車前部與司福順身體接觸,造成司福順受傷及閆一×所駕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司福順經(jīng)人民醫(yī)院搶救無效于2011年10月10日死亡。閆一×承擔該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司福順不承擔該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上述證據(jù)表明閆一×涉嫌犯交通肇事罪。

4、證人李二×的證言證明:其在擔任交警西站大隊協(xié)管員期間,在事故組做過復印和寫案卷目錄的工作,當時事故組就其一個協(xié)警,民警讓干什么其就得干什么。其有時幫著民警訂案卷,但不負責保管,通常案卷當天就訂好交給民警。裝訂案卷時民警都是把案卷材料、卷皮和順序都弄好,其負責寫目錄、穿眼,有時卷皮和案卷袋破損了其就換個卷皮和案卷袋,按照原來卷皮和案卷袋上民警寫的內(nèi)容抄寫一遍。其不參與案子的具體辦理工作。經(jīng)辨認,李二×辨認出閆一×交通肇事檔案正卷的卷皮、目錄、案卷袋上的字都是其書寫的,案卷是其裝訂的。從該案卷的卷皮和目錄上所寫的內(nèi)容來看,這起案件應該是陳××辦的。其在裝訂案卷時,不會抽取材料出來。另有文件檢驗鑒定書證明,閆一×交通事故檔案正卷卷皮、交通事故案卷目錄、交通事故案卷檔案袋的書寫字跡是李二×書寫。

5、證人趙一×的證言證明:閆一×涉嫌交通肇事罪,在其擔任警長期間,主辦事故民警陳××對該案調(diào)解完成后一直沒有向公安刑偵支隊移送。

6、證人趙二×的證言證明:閆一×酒駕致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按照刑法規(guī)定,閆一×涉嫌交通肇事罪,應當及時向公安刑偵支隊移送,但到2012年7月其離任時,陳××沒有辦理該案的移送審批手續(xù)。

7、證人劉××的證言證明:閆一×交通事故案卷應該沒有移送公安刑偵支隊處理。

8、天津市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出具的書證證明:閆一×交通肇事案尚未移送公安刑偵支隊,該院已下達檢察建議函。

9、被告人陳××在偵查階段供述:其是在閆一×交通事故認定書下來之后,確切知道閆一×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其沒有提交過《交通肇事案件移交呈批表》,其知道有這么一張表,主管隊長和支隊長在上面簽字。閆一×交通肇事案未立案的原因是因為閆一×交通肇事案件沒有及時向刑偵支隊移送。

(六)其它證據(jù)

1、證人李二×的證言證明:其都是按照別人的要求才會復印案卷,經(jīng)其辨認,閆一×交通事故正卷復印卷卷皮上的字是其寫的,是誰讓其復印的記不清了。

2、證人郝××的證言證明:其是陳××所在大隊文職人員。其忘記上述案卷袋上的字跡是誰讓其寫的了,當時案卷袋里沒有案卷材料,就是個空的案卷袋子。

3、文件檢驗鑒定書證明:(1)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紅橋支隊閆一×交通肇事案正卷復印卷卷皮上的書寫字跡是李二×書寫;(2)閆一×交通肇事案卷檔案袋上的“正卷移交分局”字跡是李二×書寫。(3)閆一×交通肇事案卷檔案袋上除“正卷移交分局”之外的其他書寫字跡是郝××書寫。

4、天津市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出具的《關于發(fā)現(xiàn)閆一×交通肇事案卷的說明》證明:2014年8月28日,公安交通管理局監(jiān)察科稱交警西青道大隊發(fā)現(xiàn)閆一×交通肇事案卷,并于次日將閆一×案正卷復印卷送達天津市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2014年9月4日前后,該局監(jiān)察室將閆一×交通肇事案正卷送達天津市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另有證人高××的證言證明,閆一×交通肇事案的正卷和復印卷被發(fā)現(xiàn)的情況是其向西青道大隊匯報的。

5、天通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發(fā)票證明:閆一×交通肇事案酒精檢測費用為人民幣300元、尸檢費用為人民幣1000元。

綜上,公訴人當庭所舉上述證據(jù)具有客觀性、相關性、合法性,均應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針對控辯雙方的爭議焦點,根據(jù)本案的事實和證據(jù),本院評判意見如下:

1、關于被告人陳××及其辯護人提出陳××沒有向公安紅橋分局刑偵支隊移送涉嫌犯罪的交通肇事人員案卷職責的辯解及辯護意見。

經(jīng)查,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guī)范》、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情況說明、證人趙二×等人的證言均證實了交警西青道大隊所屬交通警察辦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辦案流程及在各環(huán)節(jié)所負職責。交警西青道大隊辦理的張永明、李廣忠、張仁德等多起交通事故案卷材料證實交通警察自接警起到案件歸檔時止,負有制作各環(huán)節(jié)相應事故處理材料的職責。上述證據(jù)相互印證,足以證實下列事實:即,交警西青道大隊的交通警察對所接警處置的交通事故案件負有現(xiàn)場處置、現(xiàn)場勘查、調(diào)查、提出呈報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意見、按審批的意見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組織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調(diào)解、提出呈報擬追究涉嫌犯罪的交通肇事人員刑事責任書面意見、對交通事故處理材料立卷及向公安紅橋分局刑偵支隊移送涉嫌犯罪的交通肇事人員案卷的職責。因此,被告人陳××對其接警處置的閆一×交通肇事案負有制作擬追究閆一×刑事責任書面意見并層報審批,及向公安紅橋分局刑偵支隊移送案卷的職責。被告人陳××關于自己辦理交通事故案件僅有調(diào)查、調(diào)解等部分職責,而沒有呈報及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意見、呈報及制作追究交通肇事人員刑事責任書面意見及向公安紅橋分局刑偵支隊移送案卷職責的辯解,既與在案證據(jù)證實的上述交通警察所負職責不符,也與其在偵查階段所供自己曾向公安刑偵支隊報送過涉嫌犯罪的交通肇事人員事故案卷的供述相互矛盾,不足采信。故上述辯解及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2、關于被告人陳××及其辯護人提出陳××收受閆二×人民幣2000元系鑒定費用而不是賄賂款的辯解及辯護意見。

經(jīng)查,被告人陳××供述,其在閆一×交通肇事后的第二天中午(即2011年10月10日中午)向閆二×收取了人民幣2000元的鑒定費,其在當日下午將該款交給郝××讓他交給天通司法鑒定中心作鑒定。而證人閆二×、狄××均證明,陳××收受賄賂款人民幣2000元的時間是2011年10月10日下午。證人郝××證明,閆一×案鑒定事宜發(fā)生在其到交警西青道大隊工作之前,其不可能幫陳××向天通司法鑒定中心委托鑒定。因此,被告人陳××在給錢的時間、轉交人員等情節(jié)上所作辯解,與在案證據(jù)不符,不足采信。

另,關于被告人陳××辯護人所提閆一×交通肇事案作了尸檢、酒精檢測、車輛痕跡檢測、車輛安全性能四項鑒定,而公訴機關只能提供天通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尸檢、酒精檢測兩項鑒定費用(合計:人民幣1300元)的收據(jù),在案證據(jù)不能排除陳××將收取的人民幣2000元交給天通司法鑒定中心可能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陳××不能提供繳費收據(jù)以證明其將人民幣2000元作為鑒定費用交納。因此,僅憑實際鑒定項目與已交納鑒定費用項目數(shù)目的不同,尚不足以否定證人閆二×、狄××所作閆二×給了陳××人民幣2000元賄賂款后,再另行交納鑒定費的證言。

綜上,在案證據(jù)足以證實,被告人陳××收受了閆二×所給人民幣2000元賄賂款的事實。故上述辯解及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3、關于被告人陳××及其辯護人提出陳××收受閆二×茶具、讓閆二×為其外甥盛××介紹工作等行為發(fā)生在陳××辦理閆一×交通肇事案履職完畢后,故上述行為與陳××職務無關的辯解及辯護意見。

經(jīng)查,因閆一×未被移送刑偵支隊,該案不符合涉嫌犯罪的交通肇事人員案件的結案規(guī)定,在該案未結案之前,被告人陳××始終負有將閆一×交通事故案卷移送公安紅橋分局刑偵支隊的職責。在此期間,陳××收受閆二×財物、讓閆二×為盛××介紹工作的行為與閆一×未被移送刑偵支隊的事實相互關聯(lián),足以證明被告人陳××是在利用職權謀取個人私利。被告人陳××關于其做完閆一×交通事故案件調(diào)解工作后,其已履職完畢。而后,其接受茶具、讓閆二×為盛××找工作均與其職務無關的辯解,與在案證據(jù)證實的陳××的職責應在案件結案后才完結的事實相悖,不足采信。故上述辯解及辯護意見,均不予采納。

4、關于被告人陳××所作其接受閆二×茶具是與閆二×正常交往的辯解。

經(jīng)查,被告人陳××在處理閆一×交通肇事案前與閆二×素不相識,在處理該案間,其從閆二×處謀取了利益,而其負責處理的閆一×交通肇事案則未被移送公安紅橋分局刑偵支隊。另有證人閆二×的證言證明,其送給陳××茶具的目的就是向陳××請托。上述事實表明,陳××接受閆二×的茶具與其負責處理閆一×交通肇事案的職權直接相關,二人之間不是正常交往關系。故上述辯解,不予采納。

5、關于被告人陳××及其辯護人提出陳××沒有徇私不移交刑事案件故意和行為的辯解及辯護意見。

經(jīng)查,陳××在其制作的閆一×交通肇事案《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diào)解書》中寫明“(二)司福順家屬不再追究閆一×一切法律責任”、“以此結案”。該項表述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結案條件不符,而陳××正常辦理的張仁德交通肇事案(已移送刑偵支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diào)解書》中則不作該項表述,結合證人閆一×所作其賠償死者家屬后私了交通肇事案的證言,及陳××制作該調(diào)解書之前就接受閆二×的請托、賄賂的事實,能夠證實陳××在制作該調(diào)解書時即已存在徇私行為。之后,陳××再繼續(xù)接受閆二×請托、賄賂并要求閆二×為自己辦私事后,不向公安紅橋分局刑偵支隊移送閆一×肇事案,致閆一×長期未收到刑事追究。因此,在案證據(jù)足以證實被告人陳××有因徇私而不移交刑事案件的故意和行為。故上述辯解及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6、關于公訴機關指控陳××屬于司法工作人員,應按徇私枉法罪對其定罪處罰的意見。

經(jīng)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guī)定徇私枉法罪的主體應為司法工作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jiān)管職責的工作人員。而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該單位不具備辦理刑事案件主體資格的材料、證人趙二×等人關于交通警察應將涉嫌犯罪的交通肇事人員移送公安紅橋分局刑偵支隊的證言及張仁德、韓旭成交通事故案卷表明交警西青道大隊向公安紅橋支隊移送刑事案件后由公安紅橋支隊立案偵查的流程等證據(jù),均證實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所屬交通警察,在辦理交通事故案件時發(fā)現(xiàn)當事人涉嫌犯罪后,沒有刑事偵查職責;同時,交通警察依照交通管理法規(guī)執(zhí)行公務行為發(fā)生在刑事立案之前,性質(zhì)上屬于行政執(zhí)法行為。因此,時任交警西青道大隊交通警察的被告人陳××在處置閆一×交通肇事案時,只有行政執(zhí)法職責,而沒有對該案的刑事偵查職責,陳××屬行政執(zhí)法人員而不是司法工作人員,其不符合徇私枉法罪的主體構成要件。故公訴機關指控罪名不當,應予調(diào)整。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身為行政執(zhí)法人員,在明知應當將交通肇事人員閆一×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因貪圖個人私利,采取不作為的方式故意不履行職責未移送案件,致使閆一×長期未受到司法機關處理,情節(jié)嚴重。依照法律規(guī)定,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確認;但指控罪名不當,本院依法予以調(diào)整。被告人陳××的行為已構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應依法予以處罰。被告人陳××所作無罪辯解及其辯護人請求判決被告人陳××無罪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綜合考慮本案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二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陳××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2月24日止。)

二、依法追繳被告人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000元,上繳國庫;

三、扣押的木質(zhì)茶盤和瓷質(zhì)茶具,依法由扣押機關負責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孫健

代理審判員曹向博

代理審判員邱振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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