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橫峰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0)贛1125刑初18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shè)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3-17
審理經(jīng)過
江西省橫峰縣人民檢察院以橫檢一部刑訴[2020]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江西省橫峰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盧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及其指定辯護人鄭衛(wèi)華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期間,因突發(fā)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江西省于2020年1月24日啟動重大公共突發(fā)衛(wèi)生事件一級響應,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nèi)無法繼續(xù)審理,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本院遂于2020年2月25日對本案中止審理。后于同年3月9日依法對本案恢復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江西省橫峰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1月初,楊建明(已判刑)通過吳志強介紹,在吳金仔處租用了橫峰縣紡器廠進大門左側(cè)的一間棋牌室開設(shè)“龍虎斗”賭場,隨后由華家豪、明曉林(該兩人均已判刑)到該賭場坐莊,由楊建明提供場地,并雇請被告人陳某維持賭場秩序,陳某在后期還為賭場提供用餐,共計獲利人民幣2000余元。同年1月31日,該賭場被橫峰縣公安局依法查處。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相關(guān)證據(jù),指控被告人陳某的行為構(gòu)成開設(shè)賭場罪,且系共同犯罪,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協(xié)助公安機關(guān)抓獲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現(xiàn),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在之前因?qū)め呑淌伦锉慌行毯?,還有本案犯罪未判決,依法應當數(shù)罪被罰,建議對被告人陳某在有期徒刑六個月至八個月的幅度內(nèi)量刑并處罰金四千元,與之前尋釁滋事罪刑期進行數(shù)罪并罰,建議在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至二年的幅度內(nèi)合并執(zhí)行刑期并處罰金四千元,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陳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不持異議,并當庭認罪,但辯解稱其只是向賭場送飯收了2000余元,在賭場里看了下場子,但沒有收到工資。
辯護人提出: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沒有意見。但被告人陳某具有自首、立功、從犯等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jié),陳某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
本院查明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guān)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陳某系被橫峰縣公安局民警傳喚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陳某協(xié)助公安機關(guān)抓獲同案犯蘇瑞亮。
證明上述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jù):
1、戶籍材料,證實被告人陳某犯罪時已達到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本院認為
2、刑事判決書,證明被告人陳某具有犯罪前科。
3、情況說明,證明被告人陳某協(xié)助公安機關(guān)抓獲同案犯蘇瑞亮。
4、證人樓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8年1月份左右,他看到有人在橫峰縣紡器廠開設(shè)賭場,里面參賭博的人玩的是“龍虎斗”,具體是誰開的賭場不清楚,但聽說出他們說的是上饒話和湖北話。樓某辨認出洪小青就是該賭場的發(fā)牌手,楊建明、華家豪負責在賭場里負責收錢。
5、證人應建林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8年1月23日至24日兩天,他在橫峰縣紡器廠別人開設(shè)賭場里賭博,一共輸了2萬多元,在賭場里玩的是“龍虎斗”,有20多人在賭博,這個賭場是“老板娘”和“湖北佬”在負責發(fā)錢和收錢。應建林辨認出黃美琴就是賭場里的“老板娘”,洪小青是發(fā)牌手,華家豪就是“湖北佬”。
6、證人汪某的證言,證實橫峰縣紡器廠的一個賭場叫她兒子陳某送餐,陳某便叫她負責燒飯。她從2017年12月份開始燒飯,一直到2018年1月28日。工資都是賭場老板直接跟她兒子結(jié)賬的。
7、證人胡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8年1月份的一天,他打聽到欠他錢的人在橫峰縣紡器廠賭場賭博,他便找過去。在賭場里他碰到了熟人甘光明,甘光明告訴他賭場是上饒人開的。過了兩三天的樣子,他又到了這個賭場,當時來了個長發(fā)男子在賭場門中大叫,參賭人員以為是警察來了,都慌亂離開。期間,參賭人員老杜與該長發(fā)男子發(fā)生爭執(zhí),看場子的胖子就攔住了。胡某辨認出陳某就是看場子的胖子。
8、證人鄧某的證言,證明2018年1月份的一天,陳某叫他到橫峰縣紡器廠的一個賭場玩。因賭場里人很多,再加上當天喝了點酒,他一時沒有找到陳某后就在門口喊了陳某的名字。賭場里的人嚇得趕緊離開,賭場里有一個男子站到桌子上罵他,于是他就和這名男子爭執(zhí)起來。后來“牛卵”過來才把他拉開。陳某是在賭場里做事的,但具體做什么事,他不知道。
9、證人官良軍的證言,證實2018年1月份,陳某打電話叫他去橫峰縣紡器廠的一個賭場看場子。當時賭場里有一個叫舅舅的人給他們發(fā)工資,每天100元,他看了兩天場子就沒做了。
10、被告人陳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實2017年12月,“牛卵”電話告知自己家樓下的店面被他租來開賭場了。2018年1月份的一天,他去“牛卵”開的賭場去玩了,并提出能不能在賭場里做事。但“牛卵”沒有答應。同年1月17日的樣子,“牛卵”叫他負責送餐,后來“牛卵”還讓他和蘇瑞亮一起維護賭場的秩序。他一共從賭場拿到2000余元工資。
11、同案犯楊建明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明2017年10月左右,他在上饒開設(shè)賭場事情處理好后,他對黃圣平說到橫峰賭博。2018年1月,他和黃圣平到橫峰找麻將館,黃圣平打電話叫“牛卵”(經(jīng)辨認系吳志強)出來陪他們一找地方,找到紡器廠進大門第一家棋牌室,“牛卵”問店轉(zhuǎn)讓價,談好后他想到“龍虎斗”賭博方式,然后他打電話給華家豪,華家豪就說一起坐莊,“和錢”五五分賬,賭場開張后,他給“牛卵”錢向公安走關(guān)系。和“牛卵”一起來賭場玩的還有個胖子(經(jīng)辨認為陳某),就住在這地場樓上,陳某提出其母親燒饒不錯,可以幫賭場燒飯,他答應了,還叫陳某到賭場維持秩序。
12、同案犯黃美琴的供述,證實2017年12月,楊建明對她說在橫峰紡器廠開一家麻將館,讓她去捧場,她過去的時候看到有人在麻將館玩“龍虎斗”,后來楊建明在橫峰賓館也開了賭場,她幫楊建明發(fā)工資,有時候莊家分“和錢”的時候,莊家會把“和錢”給她,讓她轉(zhuǎn)手給楊建明,黃圣平跟她一起到紡器廠賭博,后面橫峰賓館賭場開了之后,她就到橫峰賓館賭場去了,楊建明就叫黃圣平負責管理紡器廠賭場的事,給工作人員發(fā)工資。
13、同案犯黃圣平的供述,證明2018年過完元旦,他姐姐黃美琴和楊建明要在橫峰開棋牌室,于是他和楊建明、“牛卵”到橫峰縣紡器廠租了一間店面開棋牌室,后來楊建明叫了五六個“湖北佬”過來搞“龍虎斗”賭博,他和黃美琴做托,楊建明每天給他們200元零錢用于賭博,橫峰賓館賭場開了后,楊建明叫他看一下,由他負責紡器廠賭場。
14、同案犯吳志強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實2018年1月初,楊建明在紡器廠開了賭場,股東有“別克”(經(jīng)辨認為楊建明)、“老板娘”(經(jīng)辨認為黃美琴)和幾個“湖北佬”(經(jīng)辨認為華家豪),之后楊建明又在橫峰賓館御膳樓開了賭場,股東有“別克”、“老板娘”、“三明”(經(jīng)辨認為張小明)和幾個“湖北佬”。他去紡器廠賭場的時候,看到陳某也在里面,陳某自己說在那里看場子。
15、同案犯華家豪的供述,證明2018年1月24日,楊建明叫他到橫峰賓館賭場坐莊,一直坐莊到1月31日,賭場內(nèi)以“龍虎斗”方式賭博,賭場由楊建明負責,股份楊建明從“和錢”里抽取百分之五十五。
16、同案犯鄭桂花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明2018年1月4日,上饒老板(經(jīng)辨認系楊建明)在紡器廠開“龍虎斗”賭博,讓她在店里押錢,做給別人看吸引人過來賭博,洪小春負責發(fā)牌,張姐負責放哨(經(jīng)辨認系張桂香),這種情況延續(xù)到同年1月23日,期間“老板娘”(經(jīng)辨認系黃美琴)給了她們每人一百元報酬。1月24日,“老板娘”說在橫峰賓館也開了這樣店,叫她去橫峰賓館發(fā)牌,每天給兩百元報酬,工資是“老板娘”發(fā)的,每天賭博都是四五十個人。
17、同案犯何秀棟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明橫峰賓館賭場股東有華家豪、橫峰“三哥”(系辨認系張小明)、上饒“小龍”、橫峰“老板娘”(經(jīng)辨認系黃美琴),華家豪占賭場百分之四十五,“三明”、上饒“老板娘”、上饒“楊老板”占賭場股份百分之五十五,賭場看場子、壘手、荷官每人每天工資200元,都是由“老板娘”發(fā)工資的,每天賭博三四十人。
18、同案犯蘇瑞亮的供述,證明2017年12月,楊建明、黃美琴、黃圣平對他說準備到橫峰開“龍虎場”賭場,每天200元工資。2018年1月他就到橫峰縣紡器廠左手邊第一個店內(nèi)開的賭場幫楊建明接賭客,還有就是在賭場看場,黃美琴主要負責放風,看場子及發(fā)放工作人員工資,并且支付日常開銷費用。陳某也是幫忙看場了,陳某的媽媽還給賭場燒飯。
19、同案犯明平東的供述,證明2018年1月25日左右,他開車到橫峰,第三天他幫華家豪坐莊,賭場發(fā)牌手是一女子,坐莊有他、明曉林、何秀棟,股東有華家豪、“三哥”、上饒“楊總”、“老板娘”,每天參賭人數(shù)二三十人。
20、同案人甘光明的供述,證明橫峰賓館和紡器廠賭場老板都是上饒老板和幾人湖北佬開的,“別克”給了他大概3000元左右。
21、同案犯洪小春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明2018年1月4日,楊老板(經(jīng)辨認系楊建明)在紡器廠賭場發(fā)牌,“老板娘”(經(jīng)辨認系黃美琴)、鄭桂華做托押錢,1月10日左右,來了二三個外省人過來做莊(經(jīng)辨認系華家豪、明曉林),每天平均有二三十個人賭博,賭場內(nèi)看場有老板娘弟弟(經(jīng)辨認系黃圣平)和一個胖子,每天工資是楊老板、老板娘及老板娘弟弟都發(fā)過工資。
22、同案犯張桂香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明2018年1月初,“上饒老板”(經(jīng)辨認系楊建明)讓她在店外看人,不要讓老人進來,免得場子里面出事,賭場采取“老虎斗”方式賭博,她做了八天,工資800元是“老板娘”(經(jīng)辨認系黃美琴)、“上饒老板”發(fā)的,看場子是青板年輕人(經(jīng)辨認系蘇瑞亮)和胖子(經(jīng)辨認系陳某)。
23、同案犯吳軍的供述,證明2018年1月24日,他到橫峰賓館,“上饒老板”接待他,叫他在橫峰賓館外面馬路望風,每天工資200元,直到1月31日,他共得了1200元,賭場每天大概有三十多人在賭場內(nèi)賭博,股東是三個“上饒佬”和張小明,莊家是五六個湖北佬,看場子是二三個上饒佬和三四個橫峰本地年輕人。
24、同案犯明曉林的供述,證明2017年12月份,楊建明找華家豪商量在橫峰縣開設(shè)“二八杠”賭場,但華家豪說他不會玩“二八杠”。于是他提議搞“龍虎斗”賭博。三個人商量賭博場地及賭博動作由楊建明負責,賭博預備資金由他負責。后來楊建明在橫峰縣紡器廠租下了場地,在賭場還認識了老板娘黃美琴、老板娘弟弟黃圣平。
25、現(xiàn)場勘查檢查工作記錄,證明案發(fā)現(xiàn)場位于橫峰縣紡器廠大門左側(cè)的店面。
26、視聽資料,證明公安機關(guān)對被告人陳某審訊情況。
上述證據(jù)均經(jīng)庭審舉證和質(zhì)證屬實,來源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證據(jù)之間能相互印證,證據(jù)之間能夠形成證據(jù)鏈,被告人及辯護人不持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明知楊建明、華家豪等人實施開設(shè)賭場犯罪活動,而為其賭場提供用餐、維持賭場秩序等直接幫助,以開設(shè)賭場罪的共犯論處,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系被口頭傳喚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認定為自首。被告人陳某協(xié)助公安機關(guān)抓獲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現(xiàn)。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陳某具有自首、立功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證屬實,本院予以采納,依法可從輕處罰,其違法所得2000元,應予追繳。被告人陳某具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陳某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前,發(fā)現(xiàn)還有其他罪未判決,應當數(shù)罪并罰。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合理,本院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陳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與原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的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的刑罰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未交納)。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20年10月12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陳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000元予以繼續(xù)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正飛
人民陪審員陳德旺
人民陪審員余茶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滕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