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貴州市紅花崗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20)黔0302刑初86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3-17
審理經(jīng)過
遵義市紅花崗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紅檢第一檢察部刑訴(2020)10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駱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遵義市紅花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丁曉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駱某某及其指定辯護人楊朝敏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查明
經(jīng)依法審理查明,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份,被告人駱某某伙同他人將賭客拉入一個名為“神奇麻友薈”(被告人駱某某系群主)的微信群,并在微信群內(nèi)宣傳“神奇麻將”APP的賭博規(guī)則。后通過微信以每分一元的價格收取賭客賭資,利用“神奇麻將”APP建立虛擬房間,并給賭客上下分以便賭客進行賭博,被告人駱某某從每局中抽取提成。截止案發(fā),被告人駱某某累計抽成13842.36元,已獲利5000余元。
另查明,破案后,公安機關(guān)從被告人駱某某處扣押作案工具金色華為P9plus手機一部,玫瑰金色華為P10手機一部。
在本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駱某某向本院退繳非法所得5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駱某某在審理中無異議,表示自愿認罪,并有被告人駱某某的供述,證人證言,扣押文書,記賬本,微信轉(zhuǎn)賬記錄,辨認筆錄及照片,到案經(jīng)過,被告人駱某某的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駱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以營利為目的,在手機上建立微信群,組織賭客通過手機麻將軟件進行賭博,并抽頭漁利,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依法追究被告人駱某某的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駱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且積極退繳非法所得,悔罪表現(xiàn)好,認為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險社會,且對其所居住的社區(qū)也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故量刑時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guān)關(guān)于建議在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并處罰金的幅度內(nèi)對被告人駱某某判處刑罰的量刑建議,不僅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所提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駱某某的辯護人關(guān)于被告人駱某某有坦白情節(jié),并自愿認罪,又積極退繳非法所得,請求對其從輕處罰并判處緩刑的辯護意見,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采納。據(jù)此,為懲治犯罪,維護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財產(chǎn)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五條、第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駱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駱某某退繳的非法所得5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三、隨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金色華為P9plus手機一部,玫瑰金色華為P10手機一部,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楊玉蝶
人民陪審員劉偉康
人民陪審員王成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周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