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某;魯某開設賭場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蕪湖市鳩江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0207刑初285號
2025年11月20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蕪湖市鳩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鳩檢刑訴〔2025〕2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伍某春、魯某徽犯開設賭場罪,于202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速裁程序。本院受理后,決定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5年11月20日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蕪湖市鳩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董潮武、檢察員助理裴琪琪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伍某春及指定辯護人汪浩翔、被告人魯某徽及指定辯護人蘇弘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蕪湖市鳩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5年3月31日至4月10日,被告人伍某1、魯某2以營利為目的,在蕪湖市鳩江區(qū)陳棱路與湛江路附近樹林內(nèi)等地,采取“四字寶”方式開設流動賭場,二人共同邀集人員參賭并抽頭。該賭場由趙某好(另案處理)負責外圍工作,并安排專人尋找場地、接送賭客及站崗放哨。該賭場累計開設至少12場,抽頭共計約6萬元,支付外圍費用共計約4萬元,二人非法獲利約2萬元,其中伍某1非法獲利約7800元、魯某2非法獲利約12200元。2025年4月10日21時許,該賭場在經(jīng)營期間被公安機關(guān)現(xiàn)場查獲并扣押賭資95850元。
2025年4月22日,被告人伍某1到公安機關(guān)接受調(diào)查,2025年5月26日,被告人魯某2被民警抓獲歸案,到案后二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退出違法所得。
公訴機關(guān)提供了立案決定書、受案登記表、歸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行政處罰決定書、扣押清單等書證,證人趙某好、劉某、夏某洋、李某、安某新、趙某龍、駱某訓、董某琴、劉某潮、齊某創(chuàng)等人的證言,被告人伍某1、魯某2的供述和辯解,辨認、提取、檢查筆錄,電子數(shù)據(jù)等證據(jù)予以證明。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伍某1、魯某2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二人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二人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二人退出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伍某1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判處魯某2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伍某1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認為被告人伍某1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退出全部違法所得、愿意繳納罰金等從輕從寬處罰的情節(jié),請法院對其從輕從寬處罰適用緩刑,酌情從輕處罰罰金。
被告人魯某2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認為被告人魯某2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退出全部違法所得、愿意繳納罰金等從輕從寬處罰的情節(jié),本次屬于初犯,其此前雖有劣跡,但劣跡并非前科,其相較于慣犯、累犯,社會危害性較小,再犯的可能性較小,其系家庭唯一的經(jīng)濟支柱,有老人和子女需要照養(yǎng),請法院對其從輕從寬處罰并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伍某1、魯某2在審查起訴階段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在本院審理階段,被告人伍某1退出違法所得7800元,被告人魯某2退出違法所得12200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伍某1、魯某2共同開設賭場并從中獲利,其行為已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伍某1、魯某2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從寬處理。二被告人均退出違法所得,予以從輕處罰。綜合考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主觀惡性和認罪悔罪態(tài)度,本院認為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伍某1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宣告緩刑兩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魯某2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宣告緩刑兩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三、被告人伍某1、魯某2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扣押的賭資由扣押機關(guān)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汪麗麗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沈彥智
書記員朱希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