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龍海市人民法院
案號:(2020)閩0681刑初50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1-16
審理經(jīng)過
龍海市人民檢察院以龍檢公刑訴(2020)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1、陳某2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龍海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躍明、代理檢察員林文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某1、陳某2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2月至2019年9月21日間,被告人楊某某1于被告人陳某2經(jīng)共謀,由被告人陳某2提供場地及管理結算服務,被告人楊某某1到被告人陳某2經(jīng)營的位于漳州臺商投資區(qū)萬達廣場的“偉星管業(yè)”店面內(nèi)投放一臺賭博機供人賭博,被告人楊某某1每個月支付被告人陳某2租金500元。截止被查獲時,違法所得累計19080元。
被告人楊某某1于2019年9月24日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陳某2的違法所得3500元已被公安機關收繳;被告人楊某某1的近親屬向本院繳交違法所得19080元并預繳罰金8000元;被告人陳某2向本院預繳罰金5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某1、陳某2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陳某的證言;扣押決定書、證據(jù)保全清單、收繳物品清單;提取筆錄、微信轉(zhuǎn)賬記錄截圖;辨認筆錄;現(xiàn)場檢查筆錄及照片;賭博機認定書;公安機關出具的發(fā)破案報告、到案經(jīng)過;行政處罰決定書;人員基本信息;保管款收據(jù)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1、陳某2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供他人賭博,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楊某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陳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楊某某1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2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二被告人均能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罰。被告人楊某某1通過其近親屬積極退繳違法所得及預繳罰金,被告人陳某2積極預繳罰金,均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評判二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犯罪性質(zhì)、危害后果等,公訴機關提出對被告人楊某某1在有期徒刑六個月至八個月、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予以適當調(diào)整;對被告人陳某2在拘役三個月至四個月、并處罰金、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予以采納。被告人陳某2在本判決生效后應依法接受社區(qū)矯正。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楊某某1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八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9年9月25日起至2020年2月23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陳某2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十日內(nèi)繳納。)
三、沒收被告人楊某某1的違法所得19080元;扣押在案的賭博機一臺、硬幣籌碼1686個,由扣押單位漳州市公安局臺商投資區(qū)分局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姚瓊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李俊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