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自洗錢”也構成洗錢罪,對此如何認識和把握?
答:在總體國家安全觀確立后,我國開始從國家戰(zhàn)略高度認識反洗錢,在頂層進行制度設計。2017年,國務院辦公廳發(fā)布《關于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和反逃稅監(jiān)管體制機制的意見》,要求“研究擴大洗錢罪的上游犯罪范圍,將上游犯罪本犯納入洗錢罪的主體范圍”。為了落實頂層設計的指引性要求,強化對洗錢罪的刑事打擊效果,刑法修正案(十一)通過刪除第191條關于洗錢罪罪狀表述中的“明知”“協助”等表述,從而將“自洗錢”行為納入到刑事懲治的范圍。在具體適用時,要特別關注新增“自洗錢”行為構成洗錢罪的規(guī)定,上游犯罪分子實施犯罪后,又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應當對上游犯罪和洗錢罪實行數罪并罰。要注意把握好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既要體現自洗錢入罪對上游犯罪本犯的預防懲戒意義,又要注意罪刑平衡。
參考來源:2022年最高檢關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新的立案標準在辦案實踐中如何把握等問題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