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多次挪用資金案犯罪數額如何認定?
蘇義飛律師:參考挪用公款罪司法解釋處理,多次挪用公款不還,挪用公款數額累計計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數額以案發(fā)時未還的實際數額認定。
對于多次挪用單位同一筆數額較大的資金,用于經營活動,且在案發(fā)前均已經歸還的,我們應充分尊重被害單位擁有的實際資金數額這一客觀事實,在此前提下,對這種情況不能以累計計算的方式認定犯罪數額,否則與客觀事實相違背。
多次挪用資金用于營利活動并且每一次均達不到數額較大且沒有歸還,應屬于第四條的規(guī)定“多次挪用公款不還”的情形,挪用數額應當累計計算,累計數額達到數額較大標準的,應當追訴,計入犯罪數額。
被告人多次挪用單位資金,有的歸還,有的未歸還,并且被害單位在涉案期間有多筆進賬資金,無法甄別被告人每次挪用的是哪一筆,歸還的是哪一筆。這種情況下,如何認定犯罪數額。本人認為應當進行司法會計鑒定,一個單位的資金進出總是在不斷的流動,這就需要審計涉案期間被害單位的累計進賬總額,以及期間兩頭的資金結余數額,計算出被害單位在該期間實際擁有的資金總額。如果被告人挪用的累計總額,不超過被害單位的實際資金總額,可以直接認定為全案的犯罪數額。該數額自然包括了至案發(fā)時未歸還的累計數額。如果被告人挪用的累計總額,超過了被害單位的實際資金總額,只能依照被害單位的實際資金總額認定為被告人的全案犯罪數額,同樣該數額包括了至案發(fā)時未歸還的累計數額。例如:被害單位在六個月內進賬資金總計為1000萬元,行為人通過多次反復挪用、歸還、再挪用等行為,累計挪用金額很可能超過1000萬元,比如是2700萬元,如果按照這個數額認定,也就意味著行為人侵害了單位2700萬元的資金使用權,顯然這與客觀事實不符。因此,我們不能機械的按照這種累計后的數額認定,必須經過審計后進行比較,避免重復計算。參考案例:祥和集團出納挪用資金案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多次挪用公款不還,挪用公款數額累計計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數額以案發(fā)時未還的實際數額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