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公司負責人能否成為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主體
時間:2019-08-07 來源:檢察日報
咨詢類別:職務犯罪檢察
咨詢內容:拆遷公司負責人在管理安置房源,制作補充協議過程中,為拆遷戶增選房屋并出售,將錢款據為己有的行為是否構成貪污罪?其能否成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咨詢人:安徽省蕪湖市弋江區(qū)檢察院?張靜)
解答專家劉斌:關鍵看拆遷工作是否由政府委托拆遷公司完成,是否屬于行政委托。若拆遷公司屬于受國家機關委托從事公務的組織,拆遷公司負責人在受國家機關委托從事公務的過程中,對拆遷補償款的分配使用具有管理職權,其為拆遷戶增選房屋并出售,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錢款據為己有的行為可以構成貪污罪。在從事該工作過程中,也能成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
[責任編輯: 佟海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