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
(2020)亞律刑字第xx號
申請人:某某某,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律師,系上訴人朱某二審階段的辯護人,聯系方式:××××。
申請事項:對上訴人朱某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
事實與理由:
朱某因涉嫌受賄罪一案于2017年6月11日被H市公安局市監(jiān)察委留置,2017年10月21日被H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H市公安局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本案,2018年6月10日作出一審判決:朱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萬元。朱某不服一審判決,于2018年6月24日向A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現羈押于H市公安局市女子看守所。辯護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羈押必要性審查、評估工作規(guī)定》之規(guī)定,特向檢察機關申請對朱某有無繼續(xù)羈押的必要性進行立案審查。具體理由如下:
一、退一步講,即使朱某涉嫌受賄罪成立,也有可能判處三年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存在宣告緩刑的可能性,則對朱某已無繼續(xù)羈押的必要
一審法院認定朱某涉嫌受賄罪的數額為60.7萬元,即便二審維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之規(guī)定,朱某可能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除此之外,朱某在犯罪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減輕處罰。案發(fā)后,朱某退繳全部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而且辯護人在會見朱某時,其多次表示要向辦案機關預交罰金。鑒于朱某上述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節(jié),即使判決朱某有罪,依法也可能判處三年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有宣告緩刑的可能,則對上訴人朱某已無繼續(xù)羈押的必要。
二、本案事實基本查清,證據已經收集固定,朱某符合取保候審條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羈押必要性審查、評估工作規(guī)定》第十二條規(guī)定:“經羈押必要性審查,發(fā)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案件所處訴訟階段,偵查取證進展情況,犯罪事實是否基本查清,證據是否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情況,供述是否穩(wěn)定”
本案自2017年6月11日立案偵查至2018年6月10日一審判決再到2018年6月24日提出上訴,至今西年有余,久押不決。截至目前,偵查早已終結,案件事實清楚,本案雖然二審尚未開庭審理,但是一審法院早已宣判,有關案件的所有證據(包括言詞證據)已經收集、固定,而且朱某在二審期間態(tài)度良好,不具備任何逃跑、串供等人身危險性,既不可能實施新的犯罪,也不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更沒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
受賄罪系經濟犯罪,不屬于暴力型犯罪,對朱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不至于發(fā)生社會危險性,且在H市公安局市有穩(wěn)定的住處,公安機關在執(zhí)行取保候審期間比較容易進行監(jiān)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1款關于“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取保候審"的規(guī)定。
三、朱某系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
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羈押必要性審查、評估工作規(guī)定》第十七條規(guī)定:“經羈押必要性審查,發(fā)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且具有悔罪表現,不予羈押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朱某歸案之后以及在二審期間態(tài)度良好,系初犯、偶犯,此前沒有任何違法犯罪記錄。以上情節(jié)均能說明朱某的主觀惡性較小,符合上述不予繼續(xù)羈押的條件。
綜上,辯護人懇請檢察機關審查羈押必要性時,注意區(qū)分羈押理由和存在羈押理由的事實、涉嫌犯罪的事實和存在羈押理由的事實,并且認為朱某已經不具有繼續(xù)羈押的必要性,應當為其變更強制措施?,F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相關規(guī)定,特向貴院申請對朱某的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羈押必要性審查、評估工作規(guī)定》第十九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收到變更申請的,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彼?,懇請檢察機關依法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程序并及時告知申請人審查結果。
此致
A省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某某某律師
2019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