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犯罪分子涉案財產如何執(zhí)行?
蘇義飛律師: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被執(zhí)行人在執(zhí)行中同時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順序執(zhí)行:
(一)人身損害賠償中的醫(yī)療費用;
(二)退賠被害人的損失;
(三)其他民事債務;
(四)罰金;
(五)沒收財產。
(2023年)接受特定關系人款項的性質認定:對于查封、扣押的在案財物,應當按照以下原則、步驟進行處理。第一,對于違法所得,一般應當追繳原物。第二,對于受賄款的增值部分應當一并追繳。第三,對于被告人財物貶值的,被告人以其他財物折抵,可以允許,并視情作為被告人積極退贓的一種表現。第四,對被告人判處財產刑的,可以查封、扣押的在案財物進行折抵。第五,對于其他查封、扣押的在案財物,應當依法返還給被告人及其親屬。
(2023年)黑惡勢力犯罪案件中如何依法處置涉案物:在涉黑惡刑事案件的財產執(zhí)行中,應堅持“民事優(yōu)先”原則,補償性的刑法手段優(yōu)于懲罰性的刑法手段,被害人人身損害賠償優(yōu)于財產權益補償。
[第1302號]“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的司法認定:犯罪中被告人實際使用的與犯罪沒有必然聯(lián)系的生活必需品或日常用品, 如穿著的衣服、鞋襪也都屬于“供犯罪所用”,如果予以沒收, 顯然有違常情常理, 會引發(fā)法律評價與社會經驗的沖突問題。
轎車的主要用途為家庭生活和工作, 沒有連續(xù)性或者長期性用于實施盜竊犯罪, 故不屬于專門用于犯罪的財物。同時, 該轎車只是交通工具, 并非盜竊犯罪實施的必要條件或者重要條件, 故不應認定為“供犯罪所用”。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zhí)行的若干規(guī)定
第十三條 被執(zhí)行人在執(zhí)行中同時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順序執(zhí)行:
(一)人身損害賠償中的醫(yī)療費用;
(二)退賠被害人的損失;
(三)其他民事債務;
(四)罰金;
(五)沒收財產。
債權人對執(zhí)行標的依法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其主張優(yōu)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前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醫(yī)療費用受償后,予以支持。
第十五條 執(zhí)行過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認為刑事裁判中對涉案財物是否屬于贓款贓物認定錯誤或者應予認定而未認定,向執(zhí)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可以通過裁定補正的,執(zhí)行機構應當將異議材料移送刑事審判部門處理;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當告知異議人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處理。
第三條 人民法院辦理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zhí)行案件的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
第五條 刑事審判或者執(zhí)行中,對于偵查機關已經采取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及時續(xù)行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續(xù)行查封、扣押、凍結的順位與偵查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順位相同。
對偵查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人民法院執(zhí)行中可以直接裁定處置,無需偵查機關出具解除手續(xù),但裁定中應當指明偵查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事實。
(201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
二、規(guī)范涉案財物查封、扣押、凍結程序。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嚴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凍結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凡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都應當及時進行審查;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予以解除、退還,并通知有關當事人。
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應當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養(yǎng)的親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和物品,減少對涉案單位正常辦公、生產、經營等活動的影響。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決定撤銷案件或者終止偵查、人民檢察院決定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的,涉案財物除依法另行處理外,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返還當事人的應當及時返還。
三、建立辦案部門與保管部門、辦案人員與保管人員相互制約制度。涉案財物應當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指定本機關的一個部門或者專職人員統(tǒng)一保管,嚴禁由辦案部門、辦案人員自行保管。辦案部門、保管部門截留、坐支、私分或者擅自處理涉案財物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濫用職權等依法依紀追究責任;辦案人員、保管人員調換、侵吞、竊取、挪用涉案財物的,按貪污等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二百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guī)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資金,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和其他證券,以及股權、保單權益和其他投資權益等財產,并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配合。
對于前款規(guī)定的財產,不得劃轉、轉賬或者以其他方式變相扣押。
第二百三十八條 向金融機構等單位查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資金,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和其他證券,以及股權、保單權益和其他投資權益等財產,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協(xié)助查詢財產通知書,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協(xié)助辦理。
第二百三十九條 需要凍結犯罪嫌疑人財產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協(xié)助凍結財產通知書,明確凍結財產的賬戶名稱、賬戶號碼、凍結數額、凍結期限、凍結范圍以及是否及于孳息等事項,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協(xié)助辦理。
凍結股權、保單權益的,應當經設區(qū)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凍結上市公司股權的,應當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第二百四十條 需要延長凍結期限的,應當按照原批準權限和程序,在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繼續(xù)凍結手續(xù)。逾期不辦理繼續(xù)凍結手續(xù)的,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第二百四十一條 不需要繼續(xù)凍結犯罪嫌疑人財產時,應當經原批準凍結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協(xié)助解除凍結財產通知書,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協(xié)助辦理。
第二百四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的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但可以輪候凍結。
第二百四十三條 凍結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財產的期限為六個月。每次續(xù)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對于重大、復雜案件,經設區(qū)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凍結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財產的期限可以為一年。每次續(xù)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百四十四條 凍結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為二年。每次續(xù)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百四十五條 凍結股權、保單權益或者投資權益的期限為六個月。每次續(xù)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作出撤銷案件決定、不起訴決定或者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后,應當在三十日以內對涉案財物作出處理。情況特殊的,經檢察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前款規(guī)定的對涉案財物的處理工作,人民檢察院決定撤銷案件的,由偵查部門負責辦理;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裁定的案件,由公訴部門負責辦理;對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公訴部門可以要求偵查部門協(xié)助配合。
人民檢察院按照本規(guī)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先行接收涉案財物,如果決定不予立案的,偵查部門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期限對先行接收的財物作出處理。
第六十四條 【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