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訊問聾、啞人的要求】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并且將這種情況記明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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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四條 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并在訊問筆錄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聾、啞情況,以及翻譯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業(yè)。
訊問不通曉當?shù)卣Z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應當配備翻譯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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