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訊問筆錄的制作】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于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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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五條 偵查人員應當將問話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辯解如實地記錄清楚。制作訊問筆錄應當使用能夠長期保持字跡的材料。
第二百零六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于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補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筆錄經犯罪嫌疑人核對無誤后,應當由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捺指印,并在末頁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或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注明。
訊問筆錄上所列項目,應當按照規(guī)定填寫齊全。偵查人員、翻譯人員應當在訊問筆錄上簽名。
第二百零七條 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時,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犯罪嫌疑人應當在親筆供詞上逐頁簽名、捺指印。偵查人員收到后,應當在首頁右上方寫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簽名。
第一百零八條 公安機關進行詢問、辨認、勘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等調查取證工作時,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公安機關在規(guī)范設置、嚴格管理的執(zhí)法辦案場所進行詢問、扣押、辨認的,或者進行調解的,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進行。
依照前款規(guī)定由一名人民警察進行詢問、扣押、辨認、調解的,應當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未按規(guī)定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或者錄音錄像資料損毀、丟失的,相關證據不能作為處罰的根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