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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詐騙罪
來源: m.03j9n.cn   日期:2024-10-01   閱讀:

《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盜竊罪】盜竊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fā)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詐騙罪】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fā)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2千),或者多次(二年三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5萬)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40萬)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六十五條 【盜竊罪】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三款 【盜竊罪】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一十條第一款 【盜竊罪】盜竊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fā)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五十三條【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盜竊罪】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的規(guī)定定罪從重處罰。

由于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每年都會出現(xiàn)新變化,蘇義飛律師將在此網站頁面每年更新一次該罪名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

蘇義飛律師:安徽省最新的量刑規(guī)范僅規(guī)定對搶劫罪、盜竊罪的犯罪分子流竄作案的,可以增加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不論竊得財物多少均構成犯罪。

蘇義飛律師將部分指導案例匯總如下:刑事審判參考盜竊罪案例匯總


張明楷《刑法學》第六版第1229頁:所有權人從非法占有人那里盜回自己所有的財物。如果所有權人盜回特定物的,所有權人的行為不成立盜竊罪。

第1230頁:占有是指事實上的支配、現(xiàn)實的支配(也可謂事實上的占有)。對財物的事實上的支配,意味著被害人在通常情況下能夠左右財物,對財物的支配沒有障礙。事實上的支配,不是根據(jù)物理的事實或者現(xiàn)象進行判斷,而是根據(jù)社會的一般觀念進行判斷。因為當社會一般觀念認為財物屬于他人占有時,就意味著一般人認為不得擅自轉移該占有。

第1254頁:根據(jù)價格證明認定盜竊數(shù)額明顯不合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委托估價機構估價。

疑難案件的數(shù)額計算。對盜竊數(shù)額的計算,雖然是以被盜財物的客觀價值為標準進行計算,但同樣的財物對不同的被害人所起的作用并不完全相同,故因同時考慮被盜財物對被害人的生產、生活等起的作用大?。ㄖ饔^價值或使用價值)。


陳興良《注釋刑法全書》2022版第1392頁:對盜竊的財物存在重大認識錯誤,嚴重低估財物價值,不應按被盜竊財物的實際價值定罪處罰,而應以行為人主觀認知的財物價值認定。

第1395頁:騙取持卡人的銀行卡及其密碼后,未經持卡人知曉而取款的,不構成詐騙罪,應以盜竊罪論處。

第1397頁:公共場所拾取他人遺忘物,事后予以返還的,不構成犯罪(蘇義飛備注:公共場所不屬于某個人的私人空間,拾取行為不等于采用秘密手段竊取財物,所以不構成盜竊罪)。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入戶盜竊但未竊得財物應如何定性問題的研究意見:盜竊罪系財產犯罪,根據(jù)傳統(tǒng)認識、社會一般觀念,應當將造成他人財產損失補充解釋為該罪的構成要件要素;對實施盜竊行為但未實際竊得財物的,不應認定為盜竊既遂,只能認定為盜竊未遂。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1年第9期 崔勇、仇國賓、張志國盜竊案: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利用租用人請求其幫助取卡之機,在租用人掌握密碼并實際占有控制銀行卡內存款的情況下,通過掛失、補卡等手段將銀行卡內租用人的存款取出并占為己有,其行為屬于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應以盜竊罪定罪處罰(蘇義飛備注:該觀點與后來的《刑事審判參考》第1498號案例觀點相反)。

[第1498號]“借名存款”中名義存款人將賬戶內資金占為已有行為的定性雖然重慶林公司掌握賬戶的U盾和密碼,但沙某某隨時能夠將該賬戶掛失從而占有賬戶內資金,對賬戶內資金具有實際的占有控制權。沙某某通過掛失的方式將賬戶內代為保管的重慶園林公司資金非法據(jù)為己有,數(shù)額巨大拒不退還,其行為已構成侵占罪。

[第615號]如何認定盜竊犯罪案件中的“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數(shù)額是認定盜竊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主要依據(jù),但不是唯一依據(jù)。判斷某一盜竊犯罪行為是否屬于刑法第三十七條的“情節(jié)輕微”,要根據(jù)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 綜合考慮犯罪手段、犯罪對象、退贓情況及社會反應等情況。客觀評價刑罰處罰的必要性,不能“唯數(shù)額論”。

[第1341號]如何確定非數(shù)額型盜竊罪的罰金刑數(shù)額:對于非數(shù)額型盜竊行為, 即使有明確的盜竊數(shù)額, 但如果盜竊數(shù)額較小(未達到數(shù)額犯入罪標準的),也應按照“沒有盜竊數(shù)額或者盜竊數(shù) 額無法計算”之規(guī)定, 在 1000 元以上10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第246號】如何區(qū)分盜竊罪和職務侵占罪盜竊罪與職務侵占罪的區(qū)別,一般地講,有以下三個方面:

1、盜竊罪是一般主體,職務侵占罪的主體則必須是公司、企業(yè)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即特殊主體;

2、盜竊不是利用職務便利,職務侵占罪必須是利用經手、管理財物的職務上的便利而不是工作上的便利;

3、侵犯的對象不同,盜竊罪非法占有的對象可以是任何公私財物,而職務侵占罪侵占的對象只限于本單位的財物并且是本人經手、管理的財物。

明辨職務之便還是一般的工作之便,在把握單位內部人竊取本單位財物行為的準確定性上具有重要意義。

【第60號】利用計算機盜劃銀行資金再到儲蓄所取款的行為如何定過非法操縱計算機將銀行資金72萬元劃入個人存款帳戶,自該資金被劃入個人存款帳戶內時起,二被告人已經在事實上通過該存款帳戶取得了劃入款項的所有權,即被告人可憑存單隨時支取存款帳戶內的錢款,其盜竊犯罪行為已經實施了。被告人支取款項只是其盜竊行為的自然延續(xù),不影響其行為的性質

[第508號]秘密竊取他人財物,事后留言表明自己身份,應以盜竊罪論處:行為符合盜竊罪中“秘密”竊取的行為特征。其事后留下字條表明作案人身份并聲稱會連本帶利歸還給被害人的行為,只能使被害人“事后”知情,而不影響其作案時“秘密”竊取事實的成立。

【807】承運過程中承運人將承運貨物暗中調包的行為如何定性盜竊罪和詐騙罪的本質區(qū)別在于被害人對財物是否有轉移占有的意思和行為,行為人取得財物是否基于被害人產生的錯誤認識,并以此進行了財產處分。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秘密進行的調包行為,是認定盜竊罪還是詐騙罪,關鍵要看被害人有無轉移占有財產的意思和行為。如有則成立詐騙罪;如無則成立盜竊罪

[第1048號]在買賣過程中,行為人采取秘密的欺騙手段,致使被害人對所處分財物的真實重量產生錯誤認識,并進而處分財物的行為如何定性盜竊罪的邏輯結構可以表述為:犯罪人竊取財物→被害人失去對財物的有效控制→犯罪人取得財物;而詐騙罪的行為邏輯結構可以表述為: 犯罪人實施了欺騙行為→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被害人基于認識錯誤交付財物→行為人取得財物。由此可以看出,兩罪的本質區(qū)別在于被害人針對財物是否存在處分行為。

【第1393號】拾得他人遺失的醫(yī)保卡,并在藥店盜刷卡內個人醫(yī)保賬戶資金的行為如何定性:醫(yī)保卡是由社保部門發(fā)行,醫(yī)保賬戶和金融賬戶互相獨立,醫(yī)保個人賬戶資金屬于個人所有,盜刷醫(yī)保個人賬戶資金屬于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應當應盜竊罪。 

使用社??▋确巧绫cy行資金賬戶,進行消費、取現(xiàn)等,在此意義上,社??▋茹y行賬戶由銀行獨立管理、獨立運行,與普通的銀行卡并無區(qū)別,行為人應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如果冒用他人醫(yī)??▊卧炀歪t(yī)、住院等材料騙取醫(yī)保資金報銷的,可以按照詐騙罪論處。

[第1302號]“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的司法認定:犯罪中被告人實際使用的與犯罪沒有必然聯(lián)系的生活必需品或日常用品, 如穿著的衣服、鞋襪也都屬于“供犯罪所用”,如果予以沒收, 顯然有違常情常理, 會引發(fā)法律評價與社會經驗的沖突問題。

轎車的主要用途為家庭生活和工作, 沒有連續(xù)性或者長期性用于實施盜竊犯罪, 故不屬于專門用于犯罪的財物。同時, 該轎車只是交通工具, 并非盜竊犯罪實施的必要條件或者重要條件, 故不應認定為“供犯罪所用”。

[第1177號]盜取自己被公安機關扣押的車輛應如何定性:何某1沒有向司法機關索賠的目的,也未獲得司法機關的賠償, 其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把自己所有而被司法機關扣押的財產擅自拿走,不構成盜竊罪。何某1在公安機關明確告知了車輛被依法扣押的情況下,伙同汪某2對扣押的車輛予以轉移,其行為擾亂了司法機關的正?;顒樱婪嫵煞欠ㄌ幹每垩旱呢敭a罪。

    

(2022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關于二十三種常見犯罪量刑規(guī)范的實施細則(試行)

安徽省關于盜竊罪數(shù)額認定標準的規(guī)定

(1)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二千元以上;

(2)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巨大”,五萬元以上;

(3)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四十萬元以上。

(十一)盜竊罪

構成盜竊罪的,可以根據(jù)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jù)盜竊數(shù)額、次數(shù)、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多次盜竊,數(shù)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盜竊數(shù)額確定量刑起點,盜竊次數(shù)可作為從重處罰的量刑情節(jié);數(shù)額未達到較大的,以盜竊次數(shù)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shù)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盜竊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以對應的量刑幅度較重的確定基準刑,既、未遂部分所對應的量刑幅度相同,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其他可以作為調節(jié)基準刑的量刑情節(jié)。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的,根據(jù)未遂部分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確定基準刑的,根據(jù)既遂部分犯罪行為造成損害的大小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但不得根據(jù)該量刑情節(jié)提高量刑幅度。

1.第一個量刑幅度

盜竊公私財物,達到“數(shù)額較大”起點的;或者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或者二年內三次盜竊的;或者達到“數(shù)額較大”起點的50%(且具有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fā)事件期間,在事件發(fā)生地盜竊的;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在醫(y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到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的,在九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shù)額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二年內三次盜竊的,每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種情形,分別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3)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二件的,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第二個量刑幅度

盜竊公私財物,達到“數(shù)額巨大”起點的;或者達到“數(shù)額巨大”起點的50%,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jié)”,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入戶盜竊的;攜帶兇器盜竊的;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fā)事件期間,在事件發(fā)生地盜竊的;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財物的;在醫(y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

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三件或三級文物一件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shù)額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三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國家三級文物二件的,增加二年六個月至三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第三個量刑幅度

達到“數(shù)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盜竊國有館藏三級文物三件或者二級文物一件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刑罰量:

(1)犯罪數(shù)額每增加二萬五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盜竊國有館藏三級文物三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國有館藏二級文物超過一件的,每增加一件,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盜竊的文物中包含一般文物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三個月至四個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多種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盜竊公私財物,具有多次盜竊,犯罪數(shù)額達到較大以上的;扒竊的;或者“其他嚴重情節(jié)”等九種情形之一(已確定犯罪構成事實的除外),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種情形,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2)采取破壞性手段盜竊公私財物造成其他財物損毀的,增加基準刑的10%-30%。

(3)為吸毒、賭博等違法活動而盜竊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流竄作案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5)盜竊行為給失主造成的損失大于盜竊數(shù)額的,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6)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寬處罰:

(1)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盜竊,人身危險性不大的,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2)案發(fā)前主動將贓物放回原處或歸還被害人的,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3)盜竊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財物,獲得諒解的,減少基準刑的20%-50%。不作犯罪處理的除外。

(4)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6.特別情形下的基準刑確定方法

(1)盜竊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量刑起點和基準刑參照本罪第1-3條的規(guī)定,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予以確定:以數(shù)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目標的;以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的;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2)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不計數(shù)額,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量刑。

(3)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三級文物、二級以上文物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數(shù)額較大”“數(shù)額巨大”“數(shù)額特別巨大”;盜竊民間收藏的文物的,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認定盜竊數(shù)額。

(4)盜竊技術成果等商業(yè)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5)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免除刑事處罰: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jié)的;沒有參與分臟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諒解的;其他情節(jié)輕微、危害不大的。

7.構成盜竊罪的,根據(jù)盜竊的數(shù)額、次數(shù)、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jié),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在一千元以上盜竊數(shù)額二倍以下決定罰金數(shù)額,沒有盜竊數(shù)額或者盜竊數(shù)額無法計算的,應當在一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1)單處罰金的,一般應在盜竊數(shù)額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判處,最低不得少于二千元。

(2)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處一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金。其中:判處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處一千元至二萬元罰金;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二千元至六萬元罰金。

(3)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五千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其中:判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五千元至十萬元罰金;判處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一萬元至十五萬元罰金;判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罰金。

(4)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依法沒收財產的除外。其中:判處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五萬元至三十萬元罰金;判處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金。

8.構成盜竊罪的,綜合考慮盜竊的起因、數(shù)額、次數(shù)、手段、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一般可以適用緩刑:

①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盜竊的;

②案發(fā)前主動將贓款贓物歸還的;

③共同犯罪中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

④積極退賠全部或大部分贓款贓物,或者取得被害人諒解的;

⑤盜竊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⑥被告人是在校學生,且系初犯、偶犯的;

⑦其他可以適用緩刑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①具有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情形之一,且犯罪數(shù)額達到較大以上的;

②教唆、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殘疾人盜竊的;

③為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而盜竊或者將贓款贓物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

④在醫(y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⑤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內受過行政拘留的;

⑥有能力但拒不退贓或者賠償損失的;

⑦其他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2004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盜竊罪適用刑罰的指導意見

第一條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盜竊數(shù)額滿八百元不滿一千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1、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

2、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3、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醫(yī)療款物的;

4、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jié)的。

第二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在一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的,為盜竊數(shù)額較大;在一年內入戶盜竊或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的,為多次盜竊。

(一)盜竊數(shù)額滿一千元不滿二千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視為 刑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的“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免于刑事處罰:

1、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作案,屬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2、主動投案并全部退贓、退賠的;

3、被脅迫參加盜竊,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

4、確因生活困難而實施盜竊的;

5、其他情節(jié)輕微、危害不大的。

(二)盜竊數(shù)額滿不滿三千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單處罰金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單處罰金。

1、初犯或者偶犯;

2、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xiàn)的;

3、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

4、被脅迫參加犯罪的;

5、全部退贓并有悔罪表現(xiàn)的。

(三)盜竊數(shù)額不滿六千元,全部退贓并有悔罪表現(xiàn)的,可以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四)盜竊數(shù)額不滿一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五)盜竊數(shù)額不滿一萬元,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未成年人外,一般不得判處管制、單處罰金或者適用緩刑:

1、多次盜竊的;

2、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行政處罰的;

3、犯有數(shù)罪的;

4、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5、流竄作案的;

6、明知是殘疾人、孤寡老人及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而盜竊的;

7、明知是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醫(yī)療款物而盜竊的;

8、盜竊生產資料,影響生產的;

9、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的;

10、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jié)的。

第三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為盜竊數(shù)額巨大。

盜竊數(shù)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的,處三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盜竊數(shù)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六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盜竊數(shù)額在一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

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節(jié)嚴重的主犯;

2、盜竊金融機構的;

3、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4、累犯;

5、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蛘咂渌麌乐睾蠊?;

6、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醫(y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7、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

8、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

盜竊犯罪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并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或者五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處六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在五萬元以上的,為盜竊數(shù)額特別巨大,盜竊數(shù)額在一萬元以上,并具有本意見第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

(一)盜竊數(shù)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二)盜竊犯罪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并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或者五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處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處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1、盜竊金融機構,數(shù)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尚不足以判處死刑的;

2、盜竊數(shù)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未全部或大部退贓的或盜竊數(shù)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盜竊數(shù)額在十萬元以上,并具有本意見第三條第三款第1、3、4、5、6、7、8目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五條 因犯盜竊罪被判處罰金的,應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綜合考慮其交納罰金的能力,在一千元以上,盜竊數(shù)額二倍以下,依法確定判處的罰金數(shù)額。

第六條 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或從重處罰情節(jié)的,應當在本意見規(guī)定的量刑幅度內從輕或從重處罰。

具有兩個以上法定或多個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的,可以在本意見規(guī)定的量刑幅度內,降一格處刑。

具有兩個以上法定或多個酌定從重處罰情節(jié)的,可以在本意見規(guī)定的量刑幅度內,提高一格處刑。

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jié)而應當減輕處罰的,在下一法定刑并在本意見規(guī)定的量刑幅度內的上一格內處刑,特殊情況不受此限。

具有應當減輕與從重或從輕情節(jié)并存情形的,應當先予以減輕,再予以從重、從輕。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十一)盜竊罪

1.構成盜竊罪的,根據(jù)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shù)額較大起點的,兩年內三次盜竊的,入戶盜竊的,攜帶兇器盜竊的,或者扒竊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shù)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shù)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盜竊數(shù)額、次數(shù)、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多次盜竊,數(shù)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盜竊數(shù)額確定量刑起點,盜竊次數(shù)可作為調節(jié)基準刑的量刑情節(jié);數(shù)額未達到較大的,以盜竊次數(shù)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shù)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3.構成盜竊罪的,根據(jù)盜竊的數(shù)額、次數(shù)、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jié),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在一千元以上盜竊數(shù)額二倍以下決定罰金數(shù)額;沒有盜竊數(shù)額或者盜竊數(shù)額無法計算的,在一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4.構成盜竊罪的,綜合考慮盜竊的起因、數(shù)額、次數(shù)、手段、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盜竊一般文物、三級文物、二級以上文物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數(shù)額較大”“數(shù)額巨大”“數(shù)額特別巨大”。

盜竊文物,無法確定文物等級,或者按照文物等級定罪量刑明顯過輕或者過重的,按照盜竊的文物價值定罪量刑。

第八條第三款 采用破壞性手段盜竊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以外的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xiàn)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筑等其他不可移動文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單位實施走私文物、倒賣文物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釋規(guī)定的相應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并對單位判處罰金。

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實施盜竊文物,故意損毀文物、名勝古跡,過失損毀文物,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等行為的,依照本解釋規(guī)定的相應定罪量刑標準,追究組織者、策劃者、實施者的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針對不可移動文物整體實施走私、盜竊、倒賣等行為的,根據(jù)所屬不可移動文物的等級,依照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的規(guī)定定罪量刑:

(一)尚未被確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適用一般文物的定罪量刑標準;

(二)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適用三級文物的定罪量刑標準;

(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適用二級以上文物的定罪量刑標準。

針對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建筑構件、壁畫、雕塑、石刻等實施走私、盜竊、倒賣等行為的,根據(jù)建筑構件、壁畫、雕塑、石刻等文物本身的等級或者價值,依照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的規(guī)定定罪量刑。建筑構件、壁畫、雕塑、石刻等所屬不可移動文物的等級,應當作為量刑情節(jié)予以考慮。

第十三條 案件涉及不同等級的文物的,按照高級別文物的量刑幅度量刑;有多件同級文物的,五件同級文物視為一件高一級文物,但是價值明顯不相當?shù)某狻?br/>

第十四條 依照文物價值定罪量刑的,根據(jù)涉案文物的有效價格證明認定文物價值;無有效價格證明,或者根據(jù)價格證明認定明顯不合理的,根據(jù)銷贓數(shù)額認定,或者結合本解釋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鑒定意見、報告認定。

第十五條 在行為人實施有關行為前,文物行政部門已對涉案文物及其等級作出認定的,可以直接對有關案件事實作出認定。

對案件涉及的有關文物鑒定、價值認定等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由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或者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出具報告。其中,對于文物價值,也可以由有關價格認證機構作出價格認證并出具報告。

第十六條 實施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至第九條規(guī)定的行為,雖已達到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但行為人系初犯,積極退回或者協(xié)助追回文物,未造成文物損毀,并確有悔罪表現(xiàn)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實施本解釋第三條至第五條規(guī)定的行為,雖已達到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但行為人系初犯,積極賠償損失,并確有悔罪表現(xiàn)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第十七條 走私、盜竊、損毀、倒賣、盜掘或者非法轉讓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的,依照刑法和本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定罪量刑。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數(shù)額較大”、“數(shù)額巨大”、“數(shù)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jù)本地區(qū)經濟發(fā)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guī)定的數(shù)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qū)執(zhí)行的具體數(shù)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在跨地區(qū)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shù)額是否達到“數(shù)額較大”、“數(shù)額巨大”、“數(shù)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jù)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shù)額標準認定。

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量刑。

第二條 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shù)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前條規(guī)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四)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fā)事件期間,在事件發(fā)生地盜竊的;

(五)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六)在醫(y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七)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八)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三條 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

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

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盜竊,或者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攜帶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盜竊的,應當認定為“攜帶兇器盜竊”。

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扒竊”。

第四條 盜竊的數(shù)額,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一)被盜財物有有效價格證明的,根據(jù)有效價格證明認定;無有效價格證明,或者根據(jù)價格證明認定盜竊數(shù)額明顯不合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委托估價機構估價;

(二)盜竊外幣的,按照盜竊時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未公布匯率中間價的外幣,按照盜竊時境內銀行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該貨幣在境內銀行、國際外匯市場對美元匯率,與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進行套算;

(三)盜竊電力、燃氣、自來水等財物,盜竊數(shù)量能夠查實的,按照查實的數(shù)量計算盜竊數(shù)額;盜竊數(shù)量無法查實的,以盜竊前六個月月均正常用量減去盜竊后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shù)額;盜竊前正常使用不足六個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間的月均用量減去盜竊后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shù)額;

(四)明知是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戶為其支付的費用認定盜竊數(shù)額;無法直接確認的,以合法用戶的電信設備、設施被盜接、復制后的月繳費額減去被盜接、復制前六個月的月均電話費推算盜竊數(shù)額;合法用戶使用電信設備、設施不足六個月的,按照實際使用的月均電話費推算盜竊數(shù)額;

(五)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出售的,按照銷贓數(shù)額認定盜竊數(shù)額。

盜竊行為給失主造成的損失大于盜竊數(shù)額的,損失數(shù)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jié)考慮。

第五條 盜竊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的,按照下列方法認定盜竊數(shù)額:

(一)盜竊不記名、不掛失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的,應當按票面數(shù)額和盜竊時應得的孳息、獎金或者獎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計算盜竊數(shù)額;

(二)盜竊記名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已經兌現(xiàn)的,按照兌現(xiàn)部分的財物價值計算盜竊數(shù)額;沒有兌現(xiàn),但失主無法通過掛失、補領、補辦手續(xù)等方式避免損失的,按照給失主造成的實際損失計算盜竊數(shù)額。

第六條 盜竊公私財物,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八項規(guī)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數(shù)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的“數(shù)額巨大”、“數(shù)額特別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其他嚴重情節(jié)”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

第七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必要時,由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jié)的;

(二)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諒解的;

(四)其他情節(jié)輕微、危害不大的。

第八條 偷拿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不認為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情從寬。

第九條 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三級文物、二級以上文物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數(shù)額較大”、“數(shù)額巨大”、“數(shù)額特別巨大”。

盜竊多件不同等級國有館藏文物的,三件同級文物可以視為一件高一級文物。

盜竊民間收藏的文物的,根據(jù)本解釋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認定盜竊數(shù)額。

第十條 偷開他人機動車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理:

(一)偷開機動車,導致車輛丟失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二)為盜竊其他財物,偷開機動車作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車輛,或者將車輛遺棄導致丟失的,被盜車輛的價值計入盜竊數(shù)額;

(三)為實施其他犯罪,偷開機動車作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車輛,或者將車輛遺棄導致丟失的,以盜竊罪和其他犯罪數(shù)罪并罰;將車輛送回未造成丟失的,按照其所實施的其他犯罪從重處罰。

第十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并造成財物損毀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理:

(一)采用破壞性手段盜竊公私財物,造成其他財物損毀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同時構成盜竊罪和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

(二)實施盜竊犯罪后,為掩蓋罪行或者報復等,故意毀壞其他財物構成犯罪的,以盜竊罪和構成的其他犯罪數(shù)罪并罰;

(三)盜竊行為未構成犯罪,但損毀財物構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 盜竊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數(shù)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目標的;

(二)以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的;

(三)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盜竊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盜竊罪既遂處罰。

第十三條 單位組織、指使盜竊,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及本解釋有關規(guī)定的,以盜竊罪追究組織者、指使者、直接實施者的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因犯盜竊罪,依法判處罰金刑的,應當在一千元以上盜竊數(shù)額的二倍以下判處罰金;沒有盜竊數(shù)額或者盜竊數(shù)額無法計算的,應當在一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鐵路運輸過程中盜竊罪數(shù)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guī)定

根據(jù)《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結合鐵路運輸?shù)闹伟矤顩r和盜竊案件特點,現(xiàn)對鐵路運輸過程中盜竊罪數(shù)額認定標準規(guī)定如下: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以一千元為起點;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巨大”,以一萬元為起點;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以六萬元為起點。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二、關于盜竊油氣未遂的刑事責任

著手實施盜竊油氣行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盜竊罪(未遂)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數(shù)額巨大的油氣為盜竊目標的;

(二)已將油氣裝入包裝物或者運輸工具,達到“數(shù)額較大”標準三倍以上的;

(三)攜帶盜油卡子、手搖鉆、電鉆、電焊槍等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工具的;

(四)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三、關于共犯的認定

在共同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犯罪中,實際控制、為主出資或者組織、策劃、糾集、雇傭、指使他人參與犯罪的,應當依法認定為主犯;對于其他人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也應當依法認定為主犯。

在輸油輸氣管道投入使用前擅自安裝閥門,在管道投入使用后將該閥門提供給他人盜竊油氣的,以盜竊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等有關犯罪的共同犯罪論處。

四、關于內外勾結盜竊油氣行為的處理

行為人與油氣企業(yè)人員勾結共同盜竊油氣,沒有利用油氣企業(yè)人員職務便利,僅僅是利用其易于接近油氣設備、熟悉環(huán)境等方便條件的,以盜竊罪的共同犯罪論處。

實施上述行為,同時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五、關于窩藏、轉移、收購、加工、代為銷售被盜油氣行為的處理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油氣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加工、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責任。

“明知”的認定,應當結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所得報酬、運輸工具、運輸路線、收購價格、收購形式、加工方式、銷售地點、倉儲條件等因素綜合考慮。

實施第一款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事前通謀的,以盜竊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等有關犯罪的共同犯罪論處。

六、關于直接經濟損失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直接經濟損失”包括因實施盜竊油氣等行為直接造成的油氣損失以及采取搶修堵漏等措施所產生的費用。

對于直接經濟損失數(shù)額,綜合油氣企業(yè)提供的證據(jù)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所提辯解、辯護意見等認定;難以確定的,依據(jù)價格認證機構出具的報告,結合其他證據(jù)認定。

油氣企業(yè)提供的證據(jù)材料,應當有工作人員簽名和企業(yè)公章。

七、關于專門性問題的認定

對于油氣的質量、標準等專門性問題,綜合油氣企業(yè)提供的證據(jù)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所提辯解、辯護意見等認定;難以確定的,依據(jù)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指定的機構出具的報告,結合其他證據(jù)認定。

油氣企業(yè)提供的證據(jù)材料,應當有工作人員簽名和企業(yè)公章。


(2020年)被盜財物價格認定規(guī)則

第三條  本規(guī)則所稱被盜財物價格認定,是指價格認定機構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提出機關”)辦理的涉嫌盜竊罪案件中無被盜財物有效價格證明或者根據(jù)價格證明認定盜竊數(shù)額明顯不合理時,進行價格確認的行為。

第四條  價格認定機構應當要求提出機關提供必要、完整、準確的價格認定委托書、協(xié)助書和價格認定必需的相關材料。提出機關對上述文書、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價格認定委托書、協(xié)助書上應當載明價格認定機構名稱,價格認定目的,被盜財物名稱、數(shù)量、規(guī)格型號、真?zhèn)钨|量檢測證明,價格內涵(被盜財物所處不同環(huán)節(jié)、區(qū)域及其他特定情況的價格限定),價格認定基準日,提出機關名稱、聯(lián)系人、聯(lián)系方式,提供材料名稱和份數(shù),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等內容。如,農產品的價格內涵包括生長周期(芽、花、果等)、生命周期(種、芽、苗、初果、盛果、衰老、死亡等)、流通環(huán)節(jié)(產品收購、儲運、批發(fā)、零售等)等環(huán)節(jié)的價格;工業(yè)品的價格內涵包括生產過程(在產品、產成品等)、流通過程(出廠、儲運、總經銷、分銷、批發(fā)、零售)、回收過程等環(huán)節(jié)的價格。

第五條  被盜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滅失狀況進行價格認定:

(一)實物因揮霍、丟棄、隱匿、毀壞、發(fā)回等原因導致提出機關無法提供的;

(二)查驗日或者勘驗日實物狀況和基準日相比發(fā)生重大變化,無法確定基準日實物狀況的;

(三)無法確定基準日實物狀況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被盜財物滅失的,除本規(guī)則第四條的規(guī)定外,還應當要求提出機關在價格認定委托書、協(xié)助書中明確被盜財物具體購置時間(啟用時間)、購置價格;在基準日的實物狀況,包括新舊程度、使用情況(使用強度、使用環(huán)境、是否正常使用)、維護保養(yǎng)情況、鮮活程度等;成分、含量、保質期限、質量等級、是否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等影響價格的因素并提供相關材料。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價格認定機構可以不予受理:

(一)被盜財物為人民幣、外幣、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以及其他提出機關可以直接確認價格的財物;

(二)被盜財物為國有館藏文物,珍貴、瀕危動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毒品,淫穢物品,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核材料等不以價格數(shù)額作為定罪量刑標準的物品;

(三)被盜財物已經滅失,且不能通過文字、照片等材料全面準確反映其名稱、數(shù)量、規(guī)格型號、真?zhèn)钨|量、實物狀況等影響價格重要因素的。

第八條  價格認定人員應當根據(jù)價格認定委托書、協(xié)助書內容進行實物查驗或者勘驗。

(一)被盜財物為工業(yè)品的,應當對品名、規(guī)格型號、制造廠家、出廠日期、購置日期、技術指標、質量等級、保質期限、外形尺寸、數(shù)量(重量)等進行查驗或者勘驗,并確認其基準日的狀態(tài);應當根據(jù)磨損程度、損壞程度、維護保養(yǎng)狀況、物理形狀變化、操控性能、配置狀況、功能適用狀況等因素,確定成新率;

(二)被盜財物為農產品的,屬于種植產品,應當對立地條件、栽培面積、品種、生長勢、生長周期具體時段、生長發(fā)育階段、正常產量、品質、成品率等進行查驗或者勘驗;屬于養(yǎng)殖產品,應當對種類、品系、養(yǎng)殖條件、面積、規(guī)模、用途、出欄率、產品周期、生長時間、生長發(fā)育階段、主產品和副產品正常產量、仔畜死亡率等進行查驗或者勘驗;

(三)被盜財物為書畫、文物、珠寶玉石等需要進行真?zhèn)?、質量等檢測的,應當結合提出機關提供的真?zhèn)巍①|量檢測證明,對作者、創(chuàng)作年代、作品質量、歷史價值、規(guī)格尺寸、品相以及品牌、重量、材質、顏色、凈度等級、工藝水平和配件等進行查驗或者勘驗;

(四)進行查驗或者勘驗時,應當注意區(qū)別查驗日或者勘驗日與價格認定基準日時實物狀況可能存在的差異。

第九條 被盜財物已經滅失,無法進行實物查驗或者勘驗時,對于該財物屬于某設備(設施)的組成部分的,可對設備(設施)剩余部分進行查驗或者勘驗,結合查驗或者勘驗情況確定被盜財物狀況。

第十條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告知提出機關,由其修改價格認定委托書、協(xié)助書、補充材料或者對相關情況予以書面確認。必要時,可以按照相關規(guī)定中止或者終止價格認定。

(一)查驗或者勘驗的實物與提出機關提供材料不符的;

(二)被盜財物已經滅失,以及查驗或者勘驗日實物狀態(tài)與價格認定基準日相比發(fā)生重大變化,提出機關不能確定價格認定基準日實物狀態(tài)的;

(三)提出機關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質量、技術、真?zhèn)蔚葯z測報告或者鑒定意見而未提供的;

(四)提出機關提供的材料不完整,不能達到價格認定基本要求的。

第十一條  被盜財物價格認定一般采取市場法、成本法、專家咨詢法等方法。

根據(jù)價格認定目的、被盜財物類別、狀態(tài)、價格內涵、可以采集的數(shù)據(jù)和信息資料情況等因素,選擇一種或者幾種價格認定方法。采用多種認定方法時,應當綜合考慮不同方法的測算思路和參數(shù)來源,分析每種方法對應結果的合理性,最終確定價格認定結論。

第十二條  具備充分發(fā)育的交易市場,能夠搜集相關交易實例和正常價格信息的,應當優(yōu)先選用市場法。

在價格認定過程中,應當選擇可以修正調整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實例作為參照;相關因素調整時,單項因素修正一般不應超過20%,綜合修正一般不應超過30%。

第十三條  具備可以采用的成本資料,能夠取得被盜財物重置價格和實體性、功能性、經濟性貶值或者成新率等指標的,可以采用成本法。

查驗或者勘驗確定的成新率與通過年限測算的成新率有差異時,應當綜合分析確定成新率。接近經濟使用年限上限,或者雖然超過經濟使用年限但尚能正常使用的,成新率應當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四條  被盜財物屬性特殊、專業(yè)性強,難以采用市場法和成本法進行價格認定時,可以采用專家咨詢法。

在運用市場法和成本法過程中咨詢有關專家的,不屬于專家咨詢法。

第十五條  被盜財物價格認定一般按照市場價值標準,根據(jù)價格認定委托書、協(xié)助書內容和調查掌握的資料情況進行測算:

(一)生產領域的產品,產成品按照出廠價計算;在產品按完工程度比照產品的出廠價格折算;自制生產資料按照生產企業(yè)的合理生產成本測算;

(二)流通領域的商品,按照價格認定委托書、協(xié)助書載明的價格內涵,按照相同或者近似的同類商品的中等價格測算。其中:

1.專供外銷商品,國內無銷售的,按照離岸價測算;

2.進口商品,國內市場可以采集到同類物品相應價格的,按照該價格計算;無法采集國內市場價格但是可以采集到國外市場相應價格的,按照國外價格考慮基準日匯率及各項進口稅費測算;國內外均無法采集同類物品相應價格的,可以通過比較質量、功能、性能和品牌等因素綜合推算。

(三)農產品,根據(jù)價格認定委托書、協(xié)助書載明的價格內涵,按照同類同等級產品的中等價格測算;

(四)珠寶玉石和貴金屬制品,根據(jù)工藝、品質、品牌等,按照與其相當?shù)慕涗N商店或者專業(yè)市場的中等價格測算;無銷售的,可以采用成本法或者專家咨詢法測算,不考慮新舊因素;

(五)民間收藏的文物,按照國有文物商店、文物市場的中等價格或者文物拍賣企業(yè)的拍賣價格,結合專家咨詢意見測算;

(六)郵票、紀念幣等收藏品、紀念品,按照市場銷售價格測算;無銷售的,根據(jù)原始銷售金額、發(fā)行數(shù)量、發(fā)行年代、品相和近似的收藏品、紀念品市場行情,結合專家咨詢意見測算;

(七)特殊用途的專用物品,根據(jù)相關機構、部門、行業(yè)協(xié)會或者專家提供的同類物品價格進行測算;

(八)殘次品,有使用價值的,比照合格品價格折算;廢品或者不具備原有使用價值但是可以回收利用的物品,可以按照廢棄資源和廢舊材料回收加工業(yè)的收購價格測算;既無殘值又無使用價值、無法回收利用的,認定其價格為零;

(九)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被盜財物,按照規(guī)定的報廢價格計算。

(十)被盜財物是偽劣商品或者侵犯知識產權商品時,按照其實際價值認定。


(2003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電話卡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

非法制作或者出售非法制作的IC電話卡,數(shù)額較大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追究刑事責任,犯罪數(shù)額可以根據(jù)銷售數(shù)額認定;明知是非法制作的IC電話卡而使用或者購買并使用,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shù)額較大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

四、實施“碰瓷”,采取轉移注意力、趁人不備等方式,竊取、奪取他人財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百六十七條規(guī)定的,分別以盜竊罪、搶奪罪定罪處罰。


(1999年)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wěn)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

對盜竊集團的首要分子、盜竊慣犯、累犯,盜竊活動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要依法從嚴懲處。對于盜竊牛、馬、騾、拖拉機等生產經營工具或者生產資料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對盜竊犯罪的初犯、未成年犯,或者確因生活困難而實施盜竊犯罪,或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的,應當注意體現(xiàn)政策,酌情從輕處罰。其中,具備判處管制、單處罰金或者宣告緩刑條件的,應區(qū)分不同情況盡可能適用管制、罰金或者緩刑。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wěn)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

(二)關于盜竊案件
  要重點打擊的是:盜竊農業(yè)生產資料和承包經營的山林、果林、漁塘產品等嚴重影響和破壞農村經濟發(fā)展的犯罪;盜竊農民生活資料,嚴重影響農民生活和社會穩(wěn)定的犯罪;結伙盜竊、盜竊集團和盜、運、銷一條龍的犯罪;盜竊鐵路、油田、重點工程物資的犯罪等。
  對盜竊集團的首要分子、盜竊慣犯、累犯,盜竊活動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要依法從嚴懲處。對于盜竊牛、馬、騾、拖拉機等生產經營工具或者生產資料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對盜竊犯罪的初犯、未成年犯,或者確因生活困難而實施盜竊犯罪,或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的,應當注意體現(xiàn)政策,酌情從輕處罰。其中,具備判處管制、單處罰金或者宣告緩刑條件的,應區(qū)分不同情況盡可能適用管制、罰金或者緩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中“入戶盜竊”的“戶”,是指家庭及其成員與外界相對隔離的生活場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為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帳蓬以及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等。集生活、經營于一體的處所,在經營時間內一般不視為“戶”。


(1992年)公安部關于修改盜竊案件立案統(tǒng)計辦法的通知

二、今后公安機關凡接到報警的盜竊案件,不論盜竊財物數(shù)額多少,均應受理、登記并認真查處。其中達到當?shù)匾?guī)定的盜竊犯罪數(shù)額標準的,立為刑事案件;撬門破窗入室盜竊的、扒竊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攜帶兇器盜竊的,不論盜竊財物數(shù)額多少,均立為刑事案件;明顯是慣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雖未達到規(guī)定的數(shù)額標準但情節(jié)或者后果比較嚴重的,也立為刑事案件;其余作為治安案件查處,經過工作發(fā)現(xiàn)構成刑事案件的,應及時立為刑事案件。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醫(yī)保騙保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8.以騙取醫(yī)療保障基金為目的,購買他人醫(yī)療保障憑證(社會保障卡等)并使用,同時構成買賣身份證件罪、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詐騙罪的,以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盜竊他人醫(yī)療保障憑證(社會保障卡等),并盜刷個人醫(yī)保賬戶資金,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2004)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依法嚴厲打擊竊電和破壞電力設備違法犯罪活動的意見

一、電能和電力設備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電力設備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電能。

二、竊電是指用電單位或者個人以非法占有電能為目的,采取不計量或者少計量的手段,竊用供電企業(yè)電能的用電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為竊電:

(一)在供電企業(yè)的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的;

(二)繞越供電企業(yè)用電計量裝置用電的;

(三)偽造或者開啟法定的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或者供電企業(yè)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的;

(四)故意損壞供電企業(yè)的用電計量裝置用電的;

(五)故意使用電計量裝置計量不準或者失效后用電的;

(六)擅自將電費卡充值后用電的;

(七)安裝竊電裝置用電的;

(八)采取其他方法竊電的。

三、竊電量和竊電金額按照以下方式計算:

(一)以第二條第(一)、(二)種方式竊電的,竊電量按以下公式計算:
竊電量=私接用電設備額定容量(千伏安視同千瓦)×實際竊電時間。

(二)以第二條其他方式竊電的,竊電量選擇以下方式計算:

1、竊電量=計費電能表最大額定電流值(裝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電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視同千瓦)×實際竊電時間。

在高壓電上竊電的,計算竊電量時還應當乘以相應的倍率;

2、按同屬性單位正常用電的平均單耗與實際竊電時間內產品產量相乘計算用電量,再加上其他輔助用電量后與抄見電量的差額計算確定;

3、在總表上竊電的,若分表計量正常,按總表抄見電量與分表電量總和的差額計算確定;

4、按歷史上正常月份用電量與竊電后抄見電量的差額乘以實際竊電時間,并根據(jù)實際用電變化計算確定;

5、竊電致使電能計量裝置毀損的,按現(xiàn)場實測電流計算容量乘以實際竊電時間計算確定;

6、能夠確定竊電量的其他方式。

(三)竊電行為足以認定但具體時間無法確定的,竊電時間按以下方式確定:

1、竊電日數(shù)一般以180日計算;

2、每日竊電時間,照明用戶一般按6小時計算,其他用戶一般按12小時計算;

3、對于成為用戶時間不足180日的,按自開始用電起的實際日數(shù)計算。

(四)竊電金額的電價標準,按照物價管理部門核定的電價標準執(zhí)行。執(zhí)行分時電價的,竊電時間段無法查明時,居民用戶按平段的電價標準計算,其他用戶按高峰時段的電價標準計算。

四、破壞電力設備,是指行為人故意對已投入使用的處于正常運行、檢修、備用狀態(tài)的電力設備,實施破壞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破壞電力設備的行為:

(一)非法拆卸電力設備的;

(二)非法斷割輸電導線、電力電纜的;

(三)焚燒電力設備或者對電力設備實施爆炸的;

(四)故意撞擊電力設備的;

(五)放置異物破壞電力設備或者堵塞電力設備主要部位的;

(六)采取其他方法破壞電力設備的。

電力設備的具體種類,依據(jù)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保護范圍的規(guī)定確定。

五、盜竊電能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和《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安徽省公安廳關于盜竊罪數(shù)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guī)定》(皖高法(1998)110號)追究刑事責任;單位有關人員為謀取單位利益組織實施竊電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六、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故意破壞或者過失損壞電力設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guī)定分別定罪處罰: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二)造成重大停電事故或者重大火災事故的;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城市20萬元以上、農村10萬元以上的;

(四)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七、盜竊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破壞電力設備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八、傳授竊電方法,構成傳授犯罪方法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九、明知是犯罪所得的電力設備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十、非法制造、銷售竊電裝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竊電裝置謀取非法利益,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十一、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十二、毆打、侮辱履行職務的用電檢查人員、抄表收費人員和電力設備保護人員,或者擾亂供電企業(yè)工作秩序,致使生產、工作和營業(yè)不能正常進行,應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定罪處罰。

十三、用電單位和個人竊取非供電企業(yè)、個人電能的,適用本《意見》第二、三、五條的規(guī)定處理。

十四、全省司法機關和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大對竊電和破壞電力設備違法犯罪行為查處和打擊力度,防止“有案不立”、“以罰代刑”、“重罪輕判”等現(xiàn)象的發(fā)生。對于違反《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單位和個人,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有權采取包括發(fā)出限期改正通知在內的行政措施。對于竊電和破壞、危害電力設備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而應予治安管理處罰的,公安部門應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將國家、集體、他人所有并已經伐倒的樹木竊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種植的零星樹木,數(shù)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第十五條 非法實施采種、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等行為,牟取經濟利益數(shù)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

四、盜竊本意見第一條、第二條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場所的窨井蓋,且不屬于本意見第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數(shù)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2008年)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第一條第六款  盜竊、搶奪、搶劫毒品的,應當分別以盜竊罪、搶奪罪或者搶劫罪定罪,但不計犯罪數(shù)額,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予以定罪量刑。盜竊、搶奪、搶劫毒品后又實施其他毒品犯罪的,對盜竊罪、搶奪罪、搶劫罪和所犯的具體毒品犯罪分別定罪,依法數(shù)罪并罰。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物品構成犯罪的,以走私毒品罪和其所犯的其他走私罪分別定罪,依法數(shù)罪并罰。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將電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shù)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 盜用他人公共信息網絡上網賬號、密碼上網,造成他人電信資費損失數(shù)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200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單位有關人員組織實施盜竊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單位有關人員為謀取單位利益組織實施盜竊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盜竊罪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實施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或者第三款規(guī)定的行為,事前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的犯罪分子通謀的,以盜竊罪、搶劫罪、詐騙罪、搶奪罪的共犯論處。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電力設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盜竊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構成盜竊罪的,以破壞電力設備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盜竊電力設備,沒有危及公共安全,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根據(jù)案件的不同情況,按照盜竊罪等犯罪處理。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事前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等犯罪分子通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以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等犯罪的共犯論處。

第六條  對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實施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等行為,構成犯罪的,分別以盜竊罪、搶劫罪、詐騙罪、搶奪罪等定罪處罰。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實施盜竊行為未超過三次,盜竊數(shù)額雖已達到“數(shù)額較大”標準,但案發(fā)后能如實供述全部盜竊事實并積極退贓,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一)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 

(二)在共同盜竊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或者被脅迫;

(三)具有其他輕微情節(jié)的。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盜竊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認為是犯罪。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盜竊自己家庭或者近親屬財物,或者盜竊其他親屬財物但其他親屬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處理。


(198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對《關于“要把偷竊自己家里或近親屬的,同在社會上作案的加以區(qū)別”如何理解和處理的請示報告》的批復

經與最高人民法院共同研究,基本同意你們對“近親屬”和“自己家里”的理解以及對這類案件的處理意見。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五款之規(guī)定,“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偷竊近親屬的財物,應包括偷竊已分居生活的近親屬的財物;偷竊自己家里的財物,既包括偷竊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的財物,也包括偷竊共同生活的其他非近親屬的財物。對此類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qū)別。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盜用他人長話帳號如何定性問題的復函

你司8月16日函詢我們對盜用他人長話帳號行為的定性意見。經研究,我們認為,這類案件一般來說符合盜竊罪的特征。但是,由于這類案件情況比較復雜,是否都追究刑事責任,還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


(2016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于《關于多次盜竊中"次"如何認定的法律適用請示》的答復意見

多次盜竊中“次”的判斷,可以參照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多次搶劫的規(guī)定認定。但多次盜竊與多次搶劫必定有所不同,實踐中應結合具體案件的具體情況,從主觀方面考量行為人是基于一個盜竊的故意,還是多個盜竊的故意;同時,更需要結合客觀方面的行為方式,實施行為的條件,以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等來綜合判斷。


(1990年)國家文物局、公安部關于更正(90)文物字第407號文件第五條內容的通知 

國家文物局、公安部曾于今年六月發(fā)出《關于在嚴打中加強古墓葬、古遺址保護,打擊盜掘、走私文物犯罪活動的通知》,其中第五條要求:“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盜掘、非法經營和走私文物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嚴厲打擊盜掘古墓的犯罪分子,只要墓冢被破壞,不論得到文物與否,數(shù)量多少,都以故意破壞國家文物罪論處,決不能以罰代刑”。

這一段應更改為:“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盜掘、非法經營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嚴厲打擊盜掘古墓葬的犯罪分子,只要墓冢被破壞,不論該墓葬是否已確定為文物保護單位以及盜掘得到文物與否、數(shù)量多少、都應以盜竊罪處罰,決不能以罰代刑?!?/p>


(2012年)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2023年)安徽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二十三、盜竊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jié)較重”:

(一)盜竊財物價值達到我省認定盜竊罪的“數(shù)額較大”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醫(yī)療、軍用等特定款物的;

(三)盜竊殘疾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財物的,或者在醫(yī)院盜竊病人或其親友財物的;

(四)使用專用工具、技術性手段盜竊的;

(五)采用破壞性手段盜竊的;

(六)結伙、流竄盜竊的;

(七)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殘疾人、孕婦或者哺乳期婦女盜竊的;

(八)二年內曾經盜竊的;

(九)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十)其他情節(jié)較重的情形。

十四、盜竊、損毀路面公共設施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盜竊、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

裁量基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jié)嚴重”:

(一)因盜竊、損毀路面公共設施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物損失等后果的;

(二)盜竊、損毀正在使用的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

(三)盜竊、損毀多個設施的;

(四)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

三十九、將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修改為:“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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