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某公司訴國家知識產權局、四川某公司發(fā)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多變量方程式限定的權利要求的說明書公開充分判斷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13-3-024-006
關鍵詞
行政/發(fā)明專利權無效/多變量/權利要求/說明書公開充分
基本案情
四川某公司系專利號為200710049004.9、名稱為“高效層疊式石墨放電隙裝置”的發(fā)明專利的專利權人。2020年1月21日,深圳某公司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該專利權全部無效。2020年9月2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第46045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維持該專利權有效。深圳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訴決定并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0)京73行初15901號行政判決:駁回深圳某公司的訴訟請求。深圳某公司提出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2日作出(2021)最高法知行終1071號行政判決:一、撤銷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0)京73行初15901號行政判決;二、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第46045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三、國家知識產權局針對深圳某公司就專利號為200710049004.9、名稱為“高效層疊式石墨放電隙裝置”的發(fā)明專利所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重新作出審查決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權利要求發(fā)揮著限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作用,說明書承擔著公開權利要求中請求保護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使命。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權利要求書中的每一項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應當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從說明書充分公開的內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術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說明書公開的范圍。說明書對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的清楚、完整的說明,應當達到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xiàn)的程度。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xiàn),是指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按照說明書記載的內容,就能夠實現(xiàn)該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解決其技術問題,并且產生預期的技術效果。如果權利要求包含了兩個以上的特性值技術變量即參數的方程式限定的技術特征,那么在該發(fā)明的說明書中,對該方程式所選定的數值范圍與所取得技術效果之間的關系應當明確記載。在該方程式所涉及的相關參數的數值范圍內,原則上所有數值均應達到不需要付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或者過度勞動就能實現(xiàn)所期望的技術效果的公開程度,能夠使本領域技術人員在將發(fā)明實施時知道其所確定的參數的數值或者數值區(qū)間是否解決了技術問題并達到了說明書聲稱的技術效果,而不是僅僅按照其說明書記載的具體實施例的公開的數值才能獲得相應的技術效果。進一步而言,判斷充分公開涉及確定參數的方法的說明時,方法越不常規(guī),越應當在說明書中提供清晰、詳盡的信息。如果參數信息不清楚,從而使得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基于整體公開的內容并使用普通技術知識來識別解決該專利問題的必要技術手段,則可以認定說明書沒有達到公開充分的要求。
該專利權利要求1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為:一種高效層疊式石墨放電隙裝置,包括N+1個放電隙、N個電容值相同的電容構成的π形連接電容組(1),所述N≥1,各放電隙串聯(lián)連接,其中,第一個放電隙F1與火線連接,最末一個放電隙FN+1接地,π形連接電容組中各電容的一端與兩放電隙之間的導電件連接,另一端接地;放電隙為石墨放電隙,石墨放電隙的石墨電極片(6)之間放置絕緣環(huán)狀墊片(9),各石墨放電隙層疊式組裝;π形連接電容組中各電容的電容值均按照下式選擇:C=In/2πfVK;式中:In為π形連接電容組中電容上的感應放電電流,In=I/N,I為π形連接電容組總電流,N為π形連接電容組電容個數,f為雷電波頻率,V為π形連接電容組中電容上的額定電壓,K為安全系數,K≥1。
根據該專利說明書公開的內容可知,該專利要解決的關鍵技術問題是給出適用于不同雷電波形的石墨放電隙電容值的計算方法,特別是解決其計算的不確定性問題。其達到的技術效果是:“按照本發(fā)明所提供的電容值選擇公式,一旦確定裝置的V(可選擇較低的限制電壓),選擇比較?。ò踩╇娙莘烹婋娏鱅n,根據雷電測試波形估算出頻率f,即可計算出π形連接電容組中各電容的值,因而,該公式的操作性強,并適用于在8/20μs、10/350μs、1.2/50μs等雷電波形沖擊下使用?!?/p>
根據專利侵權訴訟(2020)最高法知民終329號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四川某公司認可相關電容是“市場通用產品”。按照該專利說明書的記載,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方程式中In/2πfVK給出的參數的數值范圍,可以便捷簡易確定地計算出電容C的數值。但是,本領域技術人員在選擇雷電波頻率f和安全系數K時,不能依據技術常識就知曉如何在幾何級數范圍內變動的雷電波頻率中選擇相應的數值,也無法知曉K在所述“正極性162、負極性192、負極性1588、正極性121和負極性117(8/20μs電流波形)、1040(10/350μs)”的如此巨大的范圍內如何選擇相應的數值。如果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從上述范圍寬泛的數值區(qū)間內選擇確定限定電容數值的計算參數,則上述數值范圍的區(qū)間不是有限區(qū)間,而是在“K≥1”“雷電波頻率”因時間地域而變化的無限區(qū)間,進而得出的電容的電容值也是位于無限區(qū)間內的數值。
在該專利說明書中,在技術方案限定電容組中各電容的電容值的選擇時,選擇K≥1,而在實施例中采用了K等于2或3,對于K的開放區(qū)間沒有進一步給出選擇的依據;同時在該專利說明書中定義f為雷電波頻率,在實施例中統(tǒng)一采用了f≈18×103Hz,沒有進一步說明對于不同雷電波形如此選擇的依據。在(2020)最高法知民終329號案中,四川某公司認為,在構成侵權的產品的電容值的選擇時,通過測量C的數值后,根據公式計算出K的取值為正極性162、負極性192、負極性1588、正極性121和負極性117(8/20μs電流波形)、1040(10/350μs),和該專利說明書記載的實施例中選擇的K等于2或3差異巨大,也沒有說明如何選擇這些K的數值并據此計算出相應的電容值。并且在認定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時,四川某公司也未給出選擇安全系數K值和雷電波頻率f的具體選擇依據,僅僅解釋其為經驗公式。而在無效宣告行政程序中,四川某公司沒有在說明書中給出清楚解釋,使得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無需付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或者過度勞動就可以在合理范圍內選擇安全系數K、雷電波頻率f的取值。本領域技術人員也不能通過有限次的實驗,來選擇安全系數K、雷電波頻率f的具體取值,進而通過公式C=In/2πfVK確定可以參考使用的電容值。而按照本發(fā)明給出的計算公式C=In/2πfVK,參數的f、K的選擇對于最終電容值的計算結果具有不可忽略的顯著影響。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該專利給出的方法無法消除電容值計算的不確定性。故該專利權利要求1限定的選擇電容組中各電容的電容值的技術手段不能解決說明書中提出的技術問題,沒有達到其聲稱的具有較強操作性來確定電容組中各電容的數值的技術效果。
裁判要旨
對于以包含兩個以上變量的方程式限定的權利要求,說明書未明確界定各變量的數值選取、各變量之間的關系、數值選取與技術效果之間的關系,以至于本領域技術人員閱讀權利要求和說明書后,仍需要付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或者過度勞動才能解決技術問題、實現(xiàn)技術效果,當事人據此主張說明書公開不充分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26條第3款(本案適用的是2001年7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26條第3款)
一審: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0)京73行初15901號行政判決(2021年6月28日)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行終1071號行政判決(2023年1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