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某生物技術有限公司訴國家知識產權局、上海某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發(fā)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誠信原則在專利授權確權程序中的適用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13-3-024-035
關鍵詞
行政/發(fā)明專利權無效宣告/權利要求/技術方案/自然規(guī)律/權利要求清楚/充分公開/合理解釋/誠信原則
基本案情
山東某生物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某公司)以專利權人為上海某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某公司)、名稱為“生物發(fā)酵法生產長碳鏈二元酸的精制工藝”、專利號為201010160266.*的發(fā)明專利(以下簡稱本專利)說明書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宣告本專利權利要求1無效。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被訴決定,維持本專利權利要求1有效;山東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訴決定,并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2019)京73行初7946號行政判決:一、撤銷被訴決定;二、國家知識產權局針對山東某公司就本專利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重新作出審查決定。國家知識產權局、上海某公司提出上訴。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4月30日,山東某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本專利。2015年,上海某公司及其關聯(lián)公司向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本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訴訟。2015年7月8日,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煙民知初字第111號民事判決,確認上海某公司及其關聯(lián)公司享有本專利申請權。2016年3月28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魯民終212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2015)煙民知初字第111號民事判決。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行終564號行政判決:一、撤銷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9)京73行初7946號行政判決;二、駁回山東某公司的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山東某公司將原本屬于上海某公司的知識產權當作自己的知識產權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專利的行為,本身就已經構成不誠信行為,現(xiàn)其又對當初由其自己撰寫并申請的專利,以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為由,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明顯違背了誠信原則。此種將他人技術成果非法申請為自己的專利,在該非法申請的專利權依法返還他人后,轉而對該專利權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行為,明顯違背誠信原則,對該無效宣告請求,也不應予以支持。況且,山東某公司提交的用于支持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的相關證據,遠未達到能夠確實充分證明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規(guī)定的程度。相反,上海某公司以及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舉證及相關理由,足以支持其關于本專利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規(guī)定的主張。
裁判要旨
將他人技術成果非法申請為自己的專利,在該非法申請的專利權依法返還他人后,轉而對該專利權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行為,明顯違背誠信原則。對該無效宣告請求,不應予以支持。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第26條第3款、第4款(本案適用的是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第26條第3款、第4款)
一審: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9)京73行初7946號行政判決(2020年7月15日)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行終564號行政判決(2021年1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