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訴北京市西城區(qū)稅務局、北京市稅務局不履行退稅職責及行政復議案-納稅法律原因嗣后消失情形下的退稅規(guī)則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12-3-021-009
關鍵詞
行政訴訟/不履行退稅職責/行政復議/納稅義務/多繳稅款
基本案情
2009年3月3日,劉某甲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購買案涉房屋。2009年3月6日,劉某甲與劉某乙登記結婚。2010年1月26日,劉某甲與劉某乙協(xié)議離婚,離婚協(xié)議中約定涉案房屋歸劉某乙所有,所欠貸款由劉某乙償還。后因劉某甲與范某產生民間借貸糾紛,人民法院作出強制執(zhí)行裁定書,將涉案房屋過戶給范某指定的第三人沈某。2011年9月5日,劉某甲到北京市西城區(qū)稅務局下屬稅務所代理沈某申報繳納了契稅25500元。2012年,劉某乙將劉某甲訴至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判令將涉案房屋過戶到劉某乙名下,生效判決責令劉某甲協(xié)助劉某乙辦理將涉案房屋所有權證登記至劉某乙名下的手續(xù)。后涉案房屋實際登記至劉某乙名下。2016年12月13日,劉某甲代沈某向稅務所提出退稅申請,請求退還25500元。西城區(qū)稅務局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稅務事項通知書》,以退稅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為由,決定不予審批。沈某不服,向北京市稅務局申請復議。北京市稅務局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稅務行政復議決定書》,決定維持上述《稅務事項通知書》。沈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西城區(qū)稅務局《稅務事項通知書》和北京市稅務局《稅務行政復議決定書》,判令西城區(qū)稅務局向沈某退契稅25500元。
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7)京0102行初812號行政判決:一、撤銷西城區(qū)稅務局《稅務事項通知書》;二、撤銷北京市稅務局《稅務行政復議決定書》;三、西城區(qū)稅務局于本判決生效后,對沈某2016年12月13日提出的退契稅申請重新進行處理。西城區(qū)稅務局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2019)京02行終963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fā)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fā)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關國庫管理的規(guī)定退還?!备鶕笆鲆?guī)定,依法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多繳稅款后,應適用第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對多繳納的稅款予以退還。在稅收征繳過程中,當事人繳納了相關款項,但經查明實際上不負有納稅義務的,該種情形不屬于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的“超過應納稅額繳納”問題,對其以繳納稅款名義實際繳納的款項的退還,亦不應適用前述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本案中,沈某2011年9月5日繳納契稅的基礎法律原因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決予以否定,其已不負有納稅義務,其實際繳納的款項,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的“超過應納稅額繳納”情形。沈某申請退還實際繳納的款項,不受三年時限限制。西城區(qū)稅務局作出的《稅務事項通知書》及北京市稅務局《稅務行政復議決定書》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撤銷。對沈某請求判令西城區(qū)稅務局退還契稅25500元的主張,應由西城區(qū)稅務局根據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案具體情況,對其申請重新予以處理。
裁判要旨
依法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多繳稅款后,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對多繳納的稅款予以退還。在稅收征繳過程中,當事人繳納了相關款項,但經查明實際上其不負有納稅義務的,其以繳納稅款名義實際繳納的款項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的“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對該款項的退還,亦不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51條
一審: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2017)京0102行初812號行政判決(2018年12月26日)
二審: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9)京02行終963號行政判決(2020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