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某訴浙江省臨海市人民政府、臨海市括蒼鎮(zhèn)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行政賠償案-如何計算行政賠償金額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11-3-020-002
關鍵詞
行政/行政賠償/土地征收/賠償數(shù)額/酌定條件
基本案情
鄭某與浙江省臨海市括蒼鎮(zhèn)某村等村民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合同,承租近35畝土地用于種植苗木,約定種植時間6年。因杭紹臺高速公路臨海段括蒼樞紐落地匝道延長工程項目建設的需要,鄭某承租的苗木基地劃為高速公路建設用地。由于有關部門與鄭某就苗木基地的補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涉及的鄭某苗木基地未完成清表工作,影響工程建設。2017年6月5日,杭紹臺高速公路臨海段建設指揮部和括蒼鎮(zhèn)人民政府向某村下發(fā)交地清表告知書。2017年6月29日,杭紹臺高速公路臨海段建設指揮部和括蒼鎮(zhèn)人民政府組織人員,對案涉的苗木基地強行清理。鄭某因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另查明,經杭紹臺高速公路臨海段建設指揮部的委托,某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出具《估價報告》,確定鄭某所屬的苗木大棚在價值時點2017年6月10日用于征收的評估價值為235795元;某工造價咨詢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出具《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確定鄭某苗木定案造價為1615061元。
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7日作出(2017)浙10行賠初10號行政判決:被告臨海市人民政府、臨海市括蒼鎮(zhèn)人民政府賠償鄭某人民幣一百八十五萬零八百五十六元,限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個月內付清。各方當事人均不服,提出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2018)浙行賠終8號行政判決:一、撤銷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浙10賠初10號行政賠償判決;二、臨海市人民政府、臨海市括蒼鎮(zhèn)人民政府賠償鄭某人民幣二百四十萬元,限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個月內付清。三、駁回鄭某的其他賠償請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鄭某的舉證能證明杭紹臺高速公路臨海段建設指揮部和括蒼鎮(zhèn)人民政府共同實施了涉案強制清理苗木的行為。臨海市人民政府作為組建杭紹臺高速公路臨海段建設指揮部的行政機關,依法應對杭紹臺高速公路臨海段建設指揮部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杭紹臺高速公路臨海段建設指揮部和臨海市括蒼鎮(zhèn)人民政府在未進行補償?shù)那闆r下,沒有按照法定程序實施案涉強制清理苗木的行為違法。臨海市人民政府、臨海市括蒼鎮(zhèn)人民政府依法需要承擔國家賠償責任。鄭某的苗木基地因被征收用于高速公路建設,其主張恢復原狀的訴訟請求不能支持,臨海市人民政府、括蒼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給付相應的賠償金。臨海市人民政府、括蒼鎮(zhèn)人民政府提供的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和估價報告不能作為依據(jù)。某工造價咨詢公司和某源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系案涉指揮部單方委托評估的,沒有證據(jù)表明兩公司具有評估資質,評估前相關情況均未經鄭某簽字認可,相關評估報告也未送達鄭某。故鄭某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強制清理苗木時苗木品種、數(shù)量和附屬物等具體情況,既沒有經過公證,也沒有雙方認可的記載,已經無法重新評估。由于各方當事人均未能進一步提供相關證據(jù)證明各自主張,法院結合各方當事人的主張、在案證據(jù)等,酌情確定臨海市人民政府、括蒼鎮(zhèn)人民政府賠償鄭某240萬元。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有誤,依法應予糾正。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在行政賠償案件中,當事人的損失因客觀原因無法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的主張、在案證據(jù),遵循法官職業(yè)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生活常識等,酌情確定賠償數(shù)額。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38條
一審: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浙10行賠初10號行政判決(2018年2月7日)
二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浙行賠終8號行政判決(2018年8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