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出租汽車公司訴北京市東城區(qū)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社保稽核行為及北京市東城區(qū)人社局行政復議案-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認定的主要事實但未改變處理結果的復議維持雙被告案件中的裁判規(guī)則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12-3-016-011
關鍵詞
行政/行政復議/復議維持/雙被告/復議改變原行為主要事實但未改變結果/裁判標準
基本案情
原告(上訴人)某出租汽車公司訴稱:北京市東城區(qū)人社局作出的被訴復議決定已確定了北京市東城區(qū)社保基金管理中心作出的被訴責繳通知書存在兩處錯誤,即滯納金應自2011年7月1日開始計算和基本醫(yī)療保險費的欠繳期間應是2006年6月至2007年3月及2011年7月至2011年9月,但卻以文書撰寫瑕疵為由不撤銷被訴責繳通知書。如果原告按照被訴責繳通知書以9233.3元的每日萬分之五繳納滯納金會帶來重大的經(jīng)濟損失,上述損失不是文書撰寫瑕疵所能掩蓋的。故請求依法判決撤銷被訴責繳通知和被訴復議決定。
被告(被上訴人)北京市東城區(qū)社?;鸸芾碇行霓q稱:經(jīng)查詢系統(tǒng),原告未為第三人焦某繳納2006年5月至2007年2月以及2011年7月至2011年9月的社會保險費共計9233.3元。根據(jù)《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之規(guī)定,要求原告就漏繳的社會保險費繳納滯納金。針對原告提出的基本醫(yī)療保險欠繳時間段問題,被告認為因在2001年4月至2009年4月期間,基本醫(yī)療保險征繳時間早于其他四險1個月,焦某漏繳時間段為2006年6月至2007年3月,為防止焦某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出現(xiàn)醫(yī)療保險斷繳情形,2006年5月至2007年2月的醫(yī)療保險實際補繳時間相較于其他四險向后推遲了1個月。綜上,請求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被上訴人)北京市東城區(qū)社局辯稱:被訴責繳通知書雖未標明計算滯納金的時間應在2011年7月1日后開始以及未對基本醫(yī)療保險費欠繳期間單獨予以列明,但是也標明了應依據(jù)《社會保險法》征收滯納金,且欠繳的基本醫(yī)療保險費是根據(jù)實際欠繳期間進行計算,故上述兩個問題系文書撰寫瑕疵,并不影響北京市東城區(qū)社?;鸸芾碇行囊罁?jù)相關事實和法律法規(guī)確定原告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的數(shù)額和滯納金,不足以導致被訴責繳通知書被撤銷。綜上,請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焦某述稱,按期繳納五險是公司的法定義務,同意兩被告的答辯意見,請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8月30日,焦某向北京市東城區(qū)社?;鸸芾碇行耐对V,要求某出租汽車公司為其補繳2006年5月至2007年2月和2011年7月至2011年9月的社會保險費。2017年10月26日,北京市東城區(qū)社?;鸸芾碇行淖鞒霰辉V責繳通知書并于當日直接送達原告,要求原告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欠繳的2006年5月至2007年2月及2011年7月至2011年9月的各項社會保險費9233.3元及滯納金交至某區(qū)社?;鸸芾碇行?。2017年12月25日,某出租汽車公司向北京市東城區(qū)人社局提起復議,要求撤銷被訴責繳通知書。2018年2月14日,北京市東城區(qū)人社局作出被訴復議決定,將基本醫(yī)療保險的欠繳時間修正為2006年6月至2007年3月和2011年7月至2011年9月,同時明確計算滯納金的時間應在2011年7月1日后開始,但是認為上述兩個問題均系文書撰寫瑕疵,并不影響北京市東城區(qū)社?;鸸芾碇行囊罁?jù)《社會保險法》確定滯納金,也不影響所確定的繳費基數(shù)及在此基礎上核算的補繳數(shù)額的準確性,故決定維持被訴責繳通知書。
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2018)京0101行初224號行政判決:駁回原告某出租汽車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宣判后,某出租汽車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2018)京02行終1081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訴復議決定將被訴責繳通知書中存在的基本醫(yī)療保險責繳時間段與事實不符、滯納金起算點與法規(guī)相悖的問題進行了正確的修正,且原行政行為與復議行為的程序均合法,核心爭議焦點在于,被訴復議決定對被訴責繳通知書的修正是否足以彌補責繳通知書之瑕疵進而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從行政復議程序功能定位來看,行政復議功能有二:一是監(jiān)督下級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確保行政系統(tǒng)對外執(zhí)法的一致性和合法性;二是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使行政爭議在進入司法程序之前,盡可能在行政系統(tǒng)內部得到一次性解決。由此,行政復議行為與原行政行為在外部效力上具有一體性,面對原行政行為無須撤銷但又有糾正必要的錯誤,作為行政機關且為上級機關的復議機關,有權對原行政行為進行糾正和彌補,以充分發(fā)揮行政復議制度的自我糾錯功能和實質性化解爭議功能。從原行政行為與復議行為的關系來看,復議機關作為一級行政機關,雖然在復議決定中就自己的行政意思進行了獨立表達,但其所表達意思的本質內容系對原行政機關的意志加以肯定,即使復議維持行為改變了原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主要事實和所適用的依據(jù),但因處理結果與原行政行為一致,并未對當事人附加任何利益或者新的負擔,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產(chǎn)生第一次實際影響和拘束力的仍然是原行政行為。因復議決定就原行政行為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證據(jù)方面的瑕疵予以了修正,其所認定的事實、證據(jù)及規(guī)范依據(jù)即成為原行政行為合法性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原行政行為的實體合法性與復議決定的實體合法性合二為一。故而,以復議決定形式體現(xiàn)出來的原行政行為實體內容,系行政系統(tǒng)對外行為的最終呈現(xiàn),也是法院在復議維持雙被告案件中的實體審理內容,應秉承行政一體性原則,無需將原行政行為的實體合法性與復議決定的實體合法性割裂開來分別審查。
本案中,雖然原告的訴訟請求系要求判決撤銷被訴復議決定和被訴責繳通知,但其訴訟目的實際上是要求排除原行政行為和復議維持行為所形成的共同法律效果。根據(jù)原行政行為與行政復議行為的一體性原則,本案的審查對象為以被訴復議決定體現(xiàn)出來的合法性?;诒景副辉V復議決定對原行政行為實體內容所進行了全面正確合法的修正,因此本院依法判決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裁判要旨
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認定的主要事實但未改變處理結果的復議維持雙被告案件中,以復議決定形式體現(xiàn)出來的原行政行即為該類型案件的實體審理對象。復議機關可以在復議過程中根據(jù)自己調查的事實和對法律適用的理解,對原行政行為進行瑕疵修正。在原行政行為和復議維持決定程序均合法的前提下,應一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26條第2款、第79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22條第1款、第135條、第136條第1款
一審: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2018)京0101行初224號(2018年6月11日)
二審: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8)京02行終1081號(2018年7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