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通化市東昌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15)東江西民初字第381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5-09-25
審理經過
本院在審理原告馮桂秋、馮學珍、劉長風訴被告通化市大通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告馮桂秋、馮學珍、劉長風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本院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準許原告馮桂秋、馮學珍、劉長風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150.00元(系減半收取),由原告自愿負擔。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曉云
助理審判員唐麗麗
人民陪審員張立斌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張金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