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14)西民初字第01109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4-11-03
審理經過
原告楚云霞、李董鵬與被告李高峰、趙美珍、李志和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2014年5月30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0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楚云霞及其與李董鵬的委托代理人馮瑞海、韓世嶺,被告趙美珍及其與李高峰、李志和的委托代理人劉曉霞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楚云霞、李董鵬訴稱,2011年10月25日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2011)西振民一初字第0036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楚云霞與被告李高峰離婚。2013年2月25日,橋西區(qū)法院(2012)西民一初字第0039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坐落于石家莊市橋西區(qū)西三教村東北區(qū)6段4排5號西院三層樓為原告楚云霞、李董鵬、被告李高峰、李志和、趙美珍共有?!?013年7月16日,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民二終字第01187號民事判決書維持原判。現(xiàn)該房產已經列入西三教村改造工程,并被拆除。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請求法院依法分割該拆遷房產所得的拆遷款項349800元以及拆遷置換房產370㎡。
被告辯稱
被告李高峰、趙美珍、李志和辯稱,本案屬于財產分割案件,不應是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案件,原告僅能分割涉及本案房屋部分的補償,宅基地補償與原告無關。宅基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可以分離,該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均已經滅失,不存在“房地一體”的問題,不適用宅基地買賣的相關規(guī)定。拆遷合同中已經明確規(guī)定了對于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方式及對于房屋的補償方式,二原告取得宅基地使用權沒有法律依據(jù)。該宅基地系李志和家祖宅,已經于1988年確權,確權審批時家庭成員為李志和、趙美珍、李高峰、李高磊四人。楚云霞和李高峰于2004年結婚,婚后未申請新的宅基地,李志和名下宅基地也未因楚云霞與李高峰之間的婚姻關系產生任何變動。楚云霞與李高峰已經離婚,已不存在人身依附關系,不屬于家庭成員。以曾經的家庭成員主張宅基地使用權沒有法律依據(jù),應該依法予以駁回。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原告楚云霞與李高峰原系夫妻關系,于2004年9月24日登記結婚,2012年2月17日雙方解除婚姻關系。原告楚云霞系再婚、原告李董鵬系楚云霞之子,楚云霞與李高峰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李志和、趙美珍系李高峰父母。楚云霞原籍系邢臺地區(qū)大馬房村,與李高峰結婚后將戶口遷入石家莊市橋西區(qū)西三教村東北區(qū)6段4排5號。坐落于橋西區(qū)西三教東北區(qū)6段4排5號的宅基地一宗登記在李志和名下,該宅基地經1988年11月30日宅基地申請清理,系舊宅,使用證號00800,確權面積135.52平方米。2013年10月28日李志和與石家莊市橋西區(qū)西三教社區(qū)居民委員會簽訂居民住宅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書(編號30)。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書對須要拆遷的房屋情況、安置情況、拆遷補償、獎勵、過渡費等事實予以約定,并約定拆遷獎勵于辦理完回遷手續(xù),收取回遷房后履行。2013年2月25日,本院作出(2012)西民一初字第0039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坐落于石家莊市橋西區(qū)西三教村東北區(qū)6段4排5號西院三層樓房為原告楚云霞、被告李高峰及其子李董鵬、被告父親李志合、母親趙美珍共有、共同使用;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013年7月16日,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原審的判決。楚云霞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2012)西民一初字第00394號民事判決?,F(xiàn)該宅基地地上房屋已拆除。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原告提交的楚云霞、李董鵬身份證復印件,(2012)西振民一初字第00366號民事判決書,(2012)西民一初字第00394號民事判決書,(2013)石民二終字第01187號民事判決書,房屋照片,《西三教居委會回遷樓分配標準及獎勵辦法》,(2013)西執(zhí)字第01269號執(zhí)行通知書,房產拆遷音像資料書面內容一份。被告提交的西三教社區(qū)居民委員會居民住宅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書(編號30),舊村拆遷改造補償安置方案,宅基地申請清理審批表等證據(jù)能夠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經政府部門批準,西三教村東北區(qū)6段4排5號宅基地登記在李志和名下,對宅基地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應予保護。李志和與西三教社區(qū)居民委員會簽訂居民住宅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等規(guī)定,該拆遷協(xié)議合法有效。該宅基地西院三層樓房經法院判決為原告、被告共有、共同使用,原、被告對房屋一直未進行分割或確定各自的份額。李志和簽訂了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安置補償內容現(xiàn)未實際履行完畢,原告楚云霞、李董鵬要求對原、被告共有的房產所分得的拆遷安置房及補償款進行分割于法無據(jù)。故,對其請求不予支持。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楚云霞、李董鵬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711元,由原告楚云霞、李董鵬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審判長齊玉華
人民陪審員房昊洋
人民陪審員孟瑤芫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書記員
代書記員趙倩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