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濉溪縣人民法院
案號:(2014)濉民一初字第01545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4-06-06
審理經(jīng)過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道生與被告濉溪智融置業(yè)有限公司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劉道生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告提出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jié)果
準予原告劉道生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擔。
審判人員
審判員劉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馬麗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