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鄂爾多斯市東勝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17)內(nèi)0602民初3367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7-08-27
審理經(jīng)過
原告郭興明、劉改香與被告東勝區(qū)就業(yè)服務局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原告訴稱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履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義務,支付原告拆遷房屋的過渡費6萬元(3000元×20個月)。從2013年3月24日至2014年12月19日;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拆遷原告舊址房屋,安置新房,進行產(chǎn)權置換。2011年3月24日原、被告雙方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約定:過渡期從2011年3月24日開始,過渡期為30個月,過渡費標準為每月3000元。如不能按期交付安置的房屋,過渡費按實際過渡期順延計算。《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簽訂后,原告按合同的規(guī)定按期騰出了房屋,被告開始拆遷。當時被告只給付了原告24個月的過渡費即7.2萬元。后期過渡費從2013年3月24日至實際交房日為6萬元。關于支付后期過渡費一事,原告曾多次與被告協(xié)商,可被告一拖再拖,現(xiàn)原告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之規(guī)定,本案屬于行政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郭興明、劉改香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650元,退還原告郭興明、劉改香。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審判員陳海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劉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