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沈陽市大東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12)大東民二初字第2986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3-03-01
審理經過
原告齊德培與被告遼寧正邦房地產有限公司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品擔任審判長,與代理審判員劉奇、人民陪審員孫鳳霞組成合議庭,于2012年7月10日、2013年1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齊德培委托代理人高也、被告遼寧正邦房地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金昌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訴稱:原告原房屋位于沈陽市大東區(qū),面積為45平方米,原、被告雙方于2006年1月26日簽訂《拆遷協(xié)議書》一份,協(xié)議約定,被告采取房屋拆遷補償方式實行產權調換,協(xié)議簽訂后原告按時搬出原住房,根據原、被告雙方簽訂的《確認書》,原告獲得第2順位的搖號選房權,原告選得座落于沈陽市大東區(qū)房屋(下稱回遷房),建筑面積為71.66平方米。原告繳納了超面積款及入住的相關費用后辦理入住后進行裝修。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時房產部門告知原告,根據變更后的規(guī)劃,該回遷房屋已被沈陽市房產局確定為不可售狀態(tài),其直接后果是原告至今未能也不可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甲乙雙方所簽訂的《拆遷協(xié)議書》應當得到切實履行,被告將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房屋回遷安置給原告的行為明顯屬于違約行為,經與被告多次協(xié)商未果,故起訴來院,請求法院:1、判令被告按照相同面積、地段、品質的房屋價值給付原告購房款人民幣60萬元(具體數額以價格鑒定結果為準);2、判令被告給付裝修補償款人民幣5萬元;3、判令被告給付搬家費用人民幣1000元;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
被告辯稱:原告所述屬實,訴爭房屋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情況屬實,但是現在無法安置一套同樣的住房,原告請求賠付購房款價格過高,同意按鑒定結果給付原告房屋賠償款。原告主張裝修補償款也金額過高;搬家費用1000元沒有事實依據。原告的主張合理部分,同意承擔。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原告原居住于沈陽市大東區(qū),面積為45平方米。2006年1月26日,原、被告雙方簽訂《搬遷協(xié)議書》一份,約定,被告采取房屋拆遷補償方式實行產權調換,協(xié)議簽訂后原告按時搬出原住房。根據原、被告雙方簽訂的《確認書》,原告獲得第2順位的搖號選房權,原告選得坐落于沈陽市大東區(qū),建筑面積71.66平方米,原告繳納了超面積款及入住的相關費用后入住并進行了裝修。但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時房產部門告知原告,根據變更后的規(guī)劃,本案訴爭房屋已被沈陽市房產局確定為不可售狀態(tài),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
案在審理過程中,2012年9月19日,原告提出鑒定申請,要求對位于沈陽市大東區(qū)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2012年12月7日,遼寧瑞豐房地產土地評估有限公司所做出估價結果,結論為:位于沈陽市大東區(qū)住宅,即建筑面積為71.66平方米的委估房地產在2012年11月30日的市場價值為494597元。
上述事實,有《搬遷協(xié)議書》、收款收據、房地產估價報告等證據及庭審筆錄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搬遷協(xié)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應認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遵照履行。原告按約定向被告交納了全部購房款后入住并裝修,雙方形成了拆遷安置關系,但本案訴爭房屋已被沈陽市房產局確定為不可售狀態(tài),致使原告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系被告違約,被告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按房屋價值給付賠償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據2012年12月7日,遼寧瑞豐房地產土地評估有限公司所做出的結論為:位于沈陽市大東區(qū)住宅,即建筑面積為71.66平方米的委估房地產在2012年11月30日的市場價值為494597元,雙方對該評估結論均認可,故被告應向原告支付賠償款494597元。
對于原告要求被告給付裝修賠償款及搬家費用的訴訟請求,雙方合意確定被告給付原告裝修賠償款13000元、搬家費600元,不違反法律相關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應向原告支付裝修賠償款13000元、搬家費600元。
綜上所述,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原告齊德培與被告遼寧正邦房地產有限公司于2006年1月26日簽訂搬遷協(xié)議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遼寧正邦房地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給付原告齊德培位于沈陽市大東區(qū)房屋賠償款494597元。
三、被告遼寧正邦房地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給付原告齊德培位于沈陽市大東區(qū)房屋裝修補償款13000元。
四、被告遼寧正邦房地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給付原告齊德培位于沈陽市大東區(qū)房屋搬家款600元。
五、原告齊德培收到被告遼寧正邦房地產有限公司給付的本判決第二、三、四項確定的款項之日起二十日內將位于沈陽市大東區(qū)房屋騰空交還被告;
六、駁回原、被告其它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則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310元、鑒定費5000元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2046元,上訴于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如上訴期滿后7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品
代理審判員劉奇
人民陪審員孫鳳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陸萌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