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鳳陽縣人民法院
案號:(2014)鳳民一初字第00054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4-01-10
審理經過
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健成訴被告安徽鼎興投資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徽鼎興公司”)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依法由審判員張睿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4年1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健成的法定代理人高新泉、被告安徽鼎興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光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高健成訴稱:2008年4月11日,高健成與安徽鼎興公司簽訂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安徽鼎興公司安置高健成2套房屋。協(xié)議要求,甲方提供給乙方的房屋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新房竣工后,質量應經縣建筑管理部門登記備案。2011年8月22日,安徽鼎興公司通知高新泉來接受房屋,并說房屋已經經過驗收,同時出示質量保證書,已完成了約定。經查詢有關文件,登記備案應當在15日以后,如拒絕接收,將視同違約。我們接收了2套房屋,并繳納了2011年8月22日,至2012年7月22日的物業(yè)費1093元。可接收以后,房屋質量問題太多,我們到建設局反應,建設局答復開發(fā)商屬于違法交付,交付行為無效。安徽鼎興公司在房屋交付時,未取得竣工驗收報告,也未在備案機關進行登記備案。其采用欺騙方式,誘騙高健成接受房屋,并交納物業(yè)費用,致使高健成蒙受了損失,而房屋無法居住。要求安徽鼎興公司賠償物業(yè)費損失1093元。
被告辯稱
安徽鼎興公司辯稱:1、高健成的主張無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其訴稱的物業(yè)費和公攤費用不是安徽鼎興公司收取,物業(yè)費用與安徽鼎興公司無關。2、雙方簽訂的安置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早已履行,高健成已經接受了安置房屋,交納物業(yè)費是其應當履行的義務。3、雙方訴稱交付行為無效,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4、高健成訴稱的房屋質量問題和本案無任何關系。5、高健成房屋交付時間是2011年8月22日,時隔兩年多,訴訟時效已經超時,綜上,請求依法駁回高健成的訴訟請求。
高健成為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提交了如下證據(jù),并經質證:
1、高新泉身份證、戶口簿各一份。用以證明高健成及法定代理人的主體資格。
安徽鼎興公司質證:無異議。
2、鳳陽縣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一份。用以證明其第三條規(guī)定,“甲方提供給乙方的安置房屋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新建房屋竣工后,質量應經縣建筑管理部門登記備案”,2011年8月22日,被告交付的房屋未取得“竣工驗收報告”,也未在備案機關進行備案,故其交付行為非法。
安徽鼎興公司質證:對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無法達到證明目的。該安置房雙方已經履行交付義務,高健成已經接受了房屋。
3、住宅質量保證書一份。用以證明是安徽鼎興公司欺騙我們,說房屋已經經過驗收了,其實沒有經過驗收。
安徽鼎興公司質證:對真實性有異議,沒有單位公章,不能確定是安徽鼎興公司的保證書。
4、鳳陽縣人民法院(2013)鳳民一初字第00893號民事判決書。用以證明2012年12月11日,安徽鼎興公司才經過國家登記驗收標準,12月17號才完成合同城建備案。如果對方房屋有質量問題,可以主張違約責任要求賠償違約金。
安徽鼎興公司質證:真實性沒有異議,但不能達到高健成證明目的。其提供材料也可以證明安徽鼎興公司交付的房屋符合規(guī)定。
5、鳳陽縣鳳凰物業(yè)有限公司物業(yè)費收據(jù)2張。用以證明已經繳納物業(yè)費1093元,鳳凰物業(yè)有限公司是安徽鼎興公司委托管理物業(yè)的。
安徽鼎興公司質證:對收據(jù)真實性無異議,但安徽鼎興公司和物業(yè)單位是兩個單位,沒有關系,因此與安徽鼎興公司無關。
6、鳳凰物業(yè)商貿城小區(qū)工作聯(lián)系單3份。用以證明房屋交付時質量不合格,經過多次報修不得解決。
安徽鼎興公司質證:不是原件不予認可,且是物業(yè)公司的公章,不是安徽鼎興公司的,與安徽鼎興公司無關,達不到證明目的。
安徽鼎興公司為支持自己的抗辯,提交了如下證據(jù),并經質證:
1、安徽鼎興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用以證明安徽鼎興公司的主體資格。
高健成質證:無異議。
2、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2013滁民一終字第00913號文書。用以證明雙方就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已經經過一審、二審處理,駁回了高健成的訴訟請求。二審判決書也證明雙方對房屋的交付是合法有效,不存在違約問題。
高健成質證:判決只是房屋交付行為進行認證,并沒有要求高健成放棄賠償,且判決書還明確指出如果房屋質量有問題,高健成可以主張違約責任要求賠償違約金。房屋的質量問題已經由物業(yè)公司登記在案,并提供復印件等文本。電梯也經常出故障。
認證如下:
高健成的證據(jù):證據(jù)1、2、4,安徽鼎興公司對真實性無異議,證據(jù)效力本院予以認定;證據(jù)3,無單位公章,安徽鼎興公司有異議,證據(jù)效力本院不予認定;證據(jù)5、6,為物業(yè)公司的物業(yè)費收據(jù)及單據(jù),與安徽鼎興公司無關,證據(jù)效力本院不予認定。
根據(jù)上述認定的證據(jù)及當事人的陳述,查明如下事實:
2008年4月11日,拆遷人鼎興公司與被拆遷人高健成的法定代理人高新泉簽訂《鳳陽縣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約定主要內容如下:
甲方因溫州商貿城建設需要,經批準取得鳳拆許字(2005)01號《房屋拆遷許可證》,根據(j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安徽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等規(guī)定,對乙方的房屋進行拆遷。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達成如下協(xié)議:第一條被拆遷房屋現(xiàn)狀及各項補償金額第二條房屋拆遷補償方式的選擇房屋拆遷補償選擇第2種方式:2、房屋產權調換。第三條所調換安置房屋的有關情況座落鳳陽縣溫州商貿城商品房1601號1602號。甲方提供給乙方的安置房屋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新建房屋竣工后,質量應經縣建筑管理部門登記備案?!追蕉εd公司(公章)乙方:高新泉(簽字、手?。┪写砣耍壶P陽縣房屋拆遷事務所(公章)2008年4月11日。
鳳陽縣溫州商貿城A區(qū)工程竣工后,于2011年1月23日進行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建設單位、監(jiān)理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均在竣工驗收記錄上簽字、蓋章。
在鳳陽縣商貿城A區(qū)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上,其專業(yè)管理部門驗收意見,公安消防部門,簽署“同意驗收”,加蓋公章;規(guī)劃部門簽署“同意驗收2012年11月28日”,加蓋公章;環(huán)保部門簽署“同意驗收2011年8月29日”,加蓋公章;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簽署“經驗收合格2012年12月11日”,加蓋公章;鳳陽縣建筑質量安全監(jiān)督站監(jiān)督驗收意見:各方責任主體均參加竣工驗收,驗收程序符合驗收規(guī)范要求,各方同意竣工驗收。2012年12月10日,并加蓋公章。
2011年1月23日,勘察設計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建設單位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簽字蓋章。2012年12月17日,鳳陽縣城鄉(xiāng)建設局同意備案。
2011年8月22日,鼎興公司將溫州商貿城A區(qū)1601號、1602號兩套住宅交付高健成,高健成法定代理人高新泉實際接收。高健成接收后,向鳳陽縣鳳凰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交納了2012年12月17日之前的物業(yè)費1093元,遂以安徽鼎興公司交付的房屋質量有問題為由,要求安徽鼎興公司賠償物業(yè)費損失1093元。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如下,第一、安徽鼎興公司交付的房屋有無質量問題?是否違反協(xié)議的約定?第二、高健成要求安徽鼎興公司賠償物業(yè)費損失有無依據(jù)?
第一、安徽鼎興公司交付的房屋有無質量問題?是否違反協(xié)議的約定?
2008年4月11日,安徽鼎興公司與高健成簽訂的鳳陽縣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為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對合同的效力均無異議,該合同合法、有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按照雙方簽訂合同第三條約定,“甲方提供給乙方的安置房屋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鼎興公司于2011年8月22日將涉案房屋交付高健成,雖交付房屋時規(guī)劃部門、公安消防部門、環(huán)保部門、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等專門管理部門未出具認可性意見,但上述部門均于2012年12月10日前出具了認可性意見,且涉案房屋所在工程于2012年12月17日進行了備案,故涉案房屋已符合雙方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高健成認為鼎興公司交付的房屋質量有問題,應由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方能認定,高健成提交的物業(yè)公司的三份工作聯(lián)系單,不能認定安徽鼎興公司交付的房屋有質量問題。高健成主關于安徽鼎興公司交付的房屋有質量問題的主張,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認定。
第二、高健成要求安徽鼎興公司賠償物業(yè)費損失有無依據(jù)?
高健成提交了物業(yè)費收據(jù)2張,要求安徽鼎興公司賠償,該物業(yè)費系物業(yè)公司收取,與安徽鼎興公司無關聯(lián)性,其要求安徽鼎興公司賠償?shù)恼埱?,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安徽鼎興公司要求駁回高健成訴訟請求的辯稱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高健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40元,由原告高健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睿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孫玉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