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民劉某通過中介公司買了一套二手房,結果遲遲辦不下來房產證。劉某向法院起訴中介公司,要求確認合同無效,并要求雙倍返還定金。朝陽法院日前一審判決,部分支持了劉某的訴訟請求。
2002年4月15日,韓某與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簽訂合同,約定購買朝陽區(qū)甘露園麗景馨居的一套房子。
在支付完首付款后,韓某辦理了房屋貸款手續(xù)。今年2月25日,在房屋中介公司北京鑫尊房地產經紀有限責任公司參與下,劉某、韓某及中介公司三方簽訂了《房屋交易居間合同》,合同約定,劉某花33萬余元購買韓某的房子。合同簽訂后,劉某支付中介公司鑫尊公司定金2萬元,鑫尊公司將其中1萬元給付了韓某。今年3月17日,韓某委托一家房地產咨詢公司辦理房產證,可是此后韓某一直沒有取得相關證書,該房子無法過戶登記。
為此,劉某狀告中介公司,要求撤銷三方簽訂的《房屋交易居間合同》,并要求雙倍返還定金。朝陽法院審理認為,由于無法辦理房產證和過戶登記,劉某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法律保護,因此三方簽訂的合同應屬于無效合同。中介公司和韓某已收的錢應當返還給劉某。至于劉某提出雙倍返還定金的請求,法院認為,合同本身無效了,主張雙倍返還就沒有法律依據。
律師評說:首先要明確的是,房屋買賣合同是要式合同,即簽定的買賣合同需到相關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后方能生效。在此案中,因買賣雙方無法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xù),所以簽定的買賣合同因無法達到法定要件而歸于無效;根據合同法第58條規(guī)定,合同無效的后果是: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朝陽區(qū)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三方簽訂的合同應屬于無效合同。中介公司和韓某已收的錢應當返還給劉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