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訴某經營部產品責任糾紛案-消費者有權請求銷售假冒注冊商標食品的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懲罰性賠償金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7-2-373-001
關鍵詞
民事/產品責任/假冒注冊商標/違反食品安全標準/懲罰性賠償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7日,郭某向某經營部購買某品牌白酒2件12瓶,并支付貨款11160元。2021年11月23日,郭某再次向某經營部購買某品牌白酒2件12瓶,并支付貨款10937元。后郭某懷疑其購買的白酒為假酒,遂向當地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舉報。某白酒公司出具《鑒定證明書》,表明上述某品牌白酒并非該公司生產,屬于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郭某起訴某經營部,要求退還購酒款并支付購酒款十倍的賠償金。
重慶市南岸區(qū)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2021)渝0108民初37428號民事判決:一、某經營部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郭某貨款22097元;二、某經營部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郭某賠償款220970元。宣判后,當事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一條規(guī)定:“生產經營未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規(guī)、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某經營部銷售的某品牌白酒為假冒注冊商標的預包裝食品,標注虛假的生產者名稱、地址等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某經營部作為食品經營者,對其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食品,不能證明食品來源合法,也未盡到進貨審查義務,應當退還貨款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某經營部關于其所出售假冒注冊商標的白酒未對原告造成人身損害,只侵犯了某白酒公司的商標權,不應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的抗辯不成立。郭某作為消費者請求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于法有據,應予支持,故判決某經營部退還郭某貨款22097元并支付郭某賠償金220970元。
裁判要旨
假冒偽劣食品會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生命安全。經營者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食品,不僅侵害了企業(yè)的商標權,擾亂市場秩序,還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消費者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請求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39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1條
一審:重慶市南岸區(qū)人民法院(2021)渝0108民初37428號民事判決(2022年7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