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22年03月15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03月15日
來源:(2022年)最高法發(fā)布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典型案例
案例3:婚禮影像資料丟失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周某某、肖某訴某演繹公司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1日,周某某、肖某舉行婚禮,聘請某演繹公司為其做婚慶服務,二位在某演繹公司處訂購了價值5500元的婚慶服務,包括主持、攝影、攝像、婚車裝飾、燈光租賃、音響、花藝師、婚禮現(xiàn)場、運費等,其中攝影服務為600元。周某某向某演繹公司預付了定金500元,婚禮結(jié)束后,周某某、肖某支付了全部服務費。爾后,某演繹公司將婚禮過程的攝像資料丟失,無法向周某某、肖某交付該資料,周某某、肖某遂要求法院判決返還服務費5500元并賠償精神撫慰金50000元。
裁判結(jié)果
法院認為,某演繹公司除攝影資料不能交付外,其余服務均已完成,且周某某、肖某未提出異議,故某演繹公司應返還的服務費應當是攝影部分的服務費600元,而非全部服務費用。同時,本案訴爭的攝像資料記載了周某某、肖某夫婦人生中的重要時刻,有著特殊的紀念意義,由于婚禮過程是不可重復和再現(xiàn)的,該攝影資料記載的內(nèi)容對于周某某、肖某來說,屬于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某演繹公司未按照雙方約定將攝像資料交付給周某某、肖某,造成記錄他們婚禮現(xiàn)場場景的載體永久性滅失,某演繹公司的違約行為侵犯了二位新人對其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的所有權(quán),對周某某、肖某造成精神上的傷害。人民法院結(jié)合某演繹公司的過錯程度、承擔責任的經(jīng)濟能力、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綜合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6000元。
典型意義
婚禮是極具紀念意義的特殊經(jīng)歷,婚禮現(xiàn)場的影像資料是每一對步入婚姻殿堂的夫婦的珍貴資料,具有不可復制性,一旦毀損滅失將不具可逆性,雖影像資料的丟失未對當事人造成生理上的身體健康及完整性的損害,但此事件對當事人具有精神上的損害,本案中,某演繹公司將他們夫婦的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紀念影像丟失,給二位新人造成了不可彌補的精神損失,應當賠償一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本案的處理既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quán)益,又能促使經(jīng)營者不斷的規(guī)范自己的經(jīng)營活動,共同營造良好有序、值得信賴的營商環(huán)境,同時也重視了婚姻家庭文化的建設,對弘揚文明、自由、平等、誠信、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重要的積極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