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訴湖北某古建有限公司、劉某某、肖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工程項目管理人與他人簽訂借款協(xié)議加蓋項目部印章是否構成表見代理的法律關系認定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16-2-103-022
關鍵詞
民事/民間借貸/表見代理/善意相對人/借款合同/合同效力審查
基本案情
原告大冶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建筑公司)訴稱:2018年5月14日,劉某某、肖某某(乙方)因工程需要資金向其(甲方)借款400萬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協(xié)議書》一份,約定借款金額為400萬元,借款期限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9月13日止,月利率2%計息,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乙方到期未還按月利率3%計算到清償之日。甲方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含訴訟費、律師費等)由乙方承擔。甲方出借的資金從劉某某2賬戶匯出,乙方指定賬戶為劉某某。同時,該借款協(xié)議的借款人加蓋了“湖北某古建公司忻州古城改造第三項目部專用章”(簡稱某古建公司)。劉某某先后償還某建筑公司利息款64萬元。其后,經某建筑公司多次催討,本息均未能償還,因而形成訴訟。某建筑公司為實現(xiàn)涉案債務已支付律師費5萬元。故請求判令:(1)判決某古建公司、劉某某、肖某某共同償還其公司借款本金400萬元;(2)判決某古建公司、劉某某、肖某某支付其公司以400萬元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自2018年5 月14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標準計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和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的標準計算至400萬元借款本金清償之日止的利息(暫計算至2021年2月19日,利息暫為248.40萬元整);(3)判決某古建公司、劉某某、肖某某共同賠償其公司維權支出的律師代理費用共計5萬元;以上三項合計暫為653.4萬元。(4)由某古建公司、劉某某、肖某某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某古建公司辯稱:生效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按照“蓋章行為的法律效力”的規(guī)則可知,無論印章真?zhèn)?,應當審查簽約時加蓋印章之人是否有代表權、代理權或構成表見代理。如若加蓋印章之人無代表權、代理權或不構成表見代理,則印章單位不應當承擔還款責任。劉某某、肖某某加蓋項目部印章時無代表權、無職權、無代理權,不構成表見代理,其單位不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日,某建筑公司持落款日期為2018年5月14日的《借款協(xié)議書》為主要證據(jù)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古建公司、肖某某、劉某某共同償還出借款等。某古建公司主要以該借款系肖某某、劉某某個人所為,與其無關,其不應承擔還款責任為由抗辯;劉某某認為該借款系其與肖某某個人借款,請求法院依法處理;肖某某以該借款用于忻州古城改造項目,是職務行為,其個人不應承擔還款責任予以答辯。
經審查,該《借款協(xié)議書》由兩部分組成:(1)打印部分:(排頭區(qū)):出借人某建筑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借款人肖某某、劉某某(以下簡稱乙方)。(正文區(qū),共六條)主要內容:乙方因資金周轉向甲方借款400萬元,借款期限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9月13日止,月利率2%計息,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乙方到期未還按月利率3%計算到清償之日。甲方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含訴訟費、律師費等)由乙方承擔。甲方在本協(xié)議書簽訂后,乙方給甲方出具借款收據(jù)確認。甲方出借的資金從劉某某2賬戶匯出,乙方指定劉某某賬戶為收款賬戶。(落款區(qū)):左側:(第一排)甲方:某建筑公司(第二排)代表人簽名… 右側:(第一排)乙方:肖某某、劉某某(第二排)借款人簽名……(2)手寫體或蓋章部分:落款區(qū)左側(第二排)“代表人簽名……”上加蓋了某建筑公司印章;落款區(qū)右側(第二排)“借款人簽字……”后簽署了肖某某、劉某某姓名;“湖北某古建公司忻州古城改造第三項目部專用章”的印章在該《借款協(xié)議書》上加蓋了兩處,第1處在排頭區(qū)和正文區(qū)之間,下壓排頭區(qū)的出借人、借款人欄和正文區(qū)第一、二條;第2處在落款區(qū)右側(第一排)處,下壓打印的“乙方:肖某某、劉某某”字樣。
湖北省黃石市中級法院于2023年5月15日作出(2023)鄂02民再14號民事判決:一、撤銷本院(2021)鄂02民終2246號民事判決和大冶市人民法院(2021)鄂0281民初931號判決;二、劉某某、肖某某應共同償還某建筑公司借款本金400萬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計算,以本判決確定的債務數(shù)額為基數(shù),從2018年5月15日起計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后的利息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發(fā)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以本判決確定的債務數(shù)額為基數(shù),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64萬元應予以扣減);三、劉某某、肖某某共同支付某建筑公司律師費5萬元;四、駁回某建筑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協(xié)議。審查本案的《借款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書上加蓋項目部的印章兩處,但由于合同打印部分排頭區(qū)、落款區(qū)的“乙方”并無項目部的名稱,則金山建筑公司應當舉證證明項目部加蓋印章的行為,是項目部作出了或為借款人或為擔保人,還或為債務加入等等的意思表示,從而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訴訟中,金山建筑公司主張項目部在合同上蓋章即為借款人,該主張明顯與合同打印部分排頭區(qū)、落款區(qū)的“乙方”借款人不符,故該主張不能得到支持。其主張項目部在合同上蓋章,加之劉某某是項目負責人,肖某某是施工總指揮、項目部可以自己名義向外訂立用工協(xié)議、印章用于現(xiàn)場簽證等等,上述行為對其構成表見代理,使其相信劉某某、肖某某簽訂合同的行為系項目部授權行為。對此,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應有相當?shù)念A期。作為從事建設行業(yè)的金山建筑公司,應當清楚我國現(xiàn)時建設行業(yè)存在著較為普遍的工程轉包而存在實際施工人之情形。其作為出借人,向項目部出借作為種類物的資金,而非特定物的建筑材料等,不在合同中指明系向項目部出借,僅只是指向具體的劉某某、肖某某兩個個人,此行為難以表明其是向項目部出借資金,當然更不構成表見代理。綜上,因本案合同文本定義的“乙方”借款人為肖某某、劉某某,即該合同表述的乙方并不包括項目部,則項目部不為本案借款當事人,且也難以認定肖某某、劉某某的借款行為構成項目部的表見代理。故原一、二審認定基本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法院應予糾正。
裁判要旨
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應有相當?shù)念A期,表見代理的認定應當結合合同締結、履行中的各種因素,考慮交易方式、交易內容等綜合進行判定。對于善意相對人的認定也應當審慎,本案中,作為從事建設行業(yè)的某建筑公司,應當清楚我國現(xiàn)時建設行業(yè)存在著較為普遍的工程轉包而存在實際施工人之情形。其作為出借人,向項目部出借作為種類物的資金,而非特定物的建筑材料等,不在合同中指明系向項目部出借,僅只是指向具體的劉某某等個人,此行為難以表明其是向項目部出借資金,劉某某等個人的行為更不構成表見代理。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70條、第171條
一審: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21)鄂0281民初931號民事判決(2021年7月22日)
二審: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鄂02民終2246號民事判決(2022年7月4日)
再審: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鄂 02 民再 14 號民事判決(2023年6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