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00年09月29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1998〕經監(jiān)字第356號
施行日期2000年09月29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并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00)陜高法函字第26號協調意見函及(2000)陜告申字第06號審查報告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00)蘇經字第1號協調報告均已收悉。經研究認為:一、關于渭南市中級法院判決的陜西龍門鋼廠(下稱龍門鋼廠)訴金壇市宇光實業(yè)有限公司(下稱宇光公司)補償貿易合同糾紛案,雙方簽訂的《經濟協作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既有借款合同的特征,又有購銷合同的特征,兩類合同權利義務內容交叉,難以確定案件性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經濟合同的名稱與內容不一致時如何確定管轄權問題的批復》(法復C1996)16號)第二條規(guī)定,本案應以雙方所訂合同的名稱確定案件性質。鑒于對該經濟協作合同的履行地法無明文規(guī)定,且當事人也未書面約定,依法應由被告住所地江蘇省金壇市人民法院管轄。渭南市中級法院以補償貿易合同糾紛為由管轄本案于法無據。請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撤銷原審判決和裁定,將本案移送金壇市人民法院;二、就金壇市合作基金聯合會訴宇光公司經濟協作合同糾紛案,同意你們兩省法院達成共識的意見,即追加龍門鋼廠和上海五鋼(集團)有限公司為案件第三人不當。請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通知常州市中院在二審中予以糾正。
附:關于陜西龍門鋼鐵總廠與江蘇金壇市宇光實業(yè)有限公司經濟協作合同糾紛案件的指定管轄
一、 基本案情
1996年4月10日,江蘇省金壇市宇光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宇光公司)與江蘇省金壇市農村合作基金聯合會(以下簡稱合作基金會)簽訂經濟協作合同一份。合同約定,合作基金會出資500萬元人民幣給宇光公司(限投資龍門鋼廠專用),宇光公司負責的操作因投資陜西龍門鋼鐵總廠(以下簡稱龍門鋼廠)而返運生鐵經營活動,合作基金會不得干涉;合作基金會按雙方約定每月收投資款和利潤后,多余利潤全部歸宇光公司所有,如出現虧損由宇光公司承擔全部經濟責任。4月15日,合作基金會開出銀行匯票一張,匯票的收款人為龍門鋼廠,金額為500萬元人民幣,匯款用途注明:宇光公司匯款。宇光公司從合作基金會取得投資款后,于1996年5月2日至1997年12月19日分七次返還給合作基金會本金及利潤205萬元,剩余欠款尚未返還給合作基金會。
1996年4月6日龍門鋼廠與宇光公司簽訂經濟協作合同一份。合同約定:宇光公司投資人民幣500萬元;同年4月15日資金全部到位;投資款計息還本金,年利率為18%,每月25日結息一次,并沖減宇光公司應付貨款;投資款期限為一年,即從1996年4月至1997年3月止,在此期間龍門鋼廠供給宇光公司生鐵總量25000噸,即每月一個專列;產品價格以市場價為依據,并在此弧上優(yōu)惠2%;貨款結算,每噸生鐵沖減投資款200元,貨到后10日內全部結清。合同簽訂后,龍門鋼廠收到宇光公司投資款500萬裕龍門鋼廠按約定從1996年5月13日至1997年8月21日共向宇光公司指定單位發(fā)運生鐵116車皮,共計6875.74噸。但對1996年6月15日至25日發(fā)運給第三人上海五鋼(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五鋼公司)的26車生鐵,雙方因結算發(fā)生糾紛,影響了合同的履行。
因宇光公司未依約向合作基金會償還款項,合作基金會于1997年12月向江蘇省金壇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宇光公司償還欠款本金260萬元,利潤63萬元,支付違約金12.6萬元及罰金162.5萬元等。金壇市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6日立案受理,案由為經濟協作合同糾紛。金壇市人民法院于1998年8月27日作出(1997)壇經初字第662號民事判決,龍門鋼廠、上海五鋼公司不服,分別上訴至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龍門鋼廠因26車生鐵款項遲遲未得到結算,停止了生鐵的發(fā)運,并于1998年4月7日以宇光公司為被告,以上海五鋼公司為第三人,向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該案,案由確定為補償貿易合同結算糾紛。同年5月15日,宇光公司向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寄送管轄權異議書一份。宇光公司稱,其與龍門鋼廠的經濟協作合同糾紛已由金壇市人民法院先行立案,并正在審理中,要求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金壇市人民法院一并審理。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未予采納,并于1998年7月24日作出渭中法經初字(1998)21號民事判決。宇光公司不服,向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但因無力交納訴訟費被該院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宇光公司遂于同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二、 兩地法院存在的分歧意見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龍門鋼廠與宇光公司之間的經濟協作合同約定,對宇光公司的投資款實行按月以生鐵沖減本金,體現了雙方墊資銷售的買賣關系。該合同實質符合購銷合同的法律特征。當事人在協議中對合同履行地和交貨地點均未明確作出約定,故因該合同發(fā)生的糾紛,依法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受理。該案被告住所地在金壇,故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龍門鋼廠訴宇光公司、第三人上海五鋼公司購銷合同貨款糾紛一案無管轄權,應當移送金壇市人民法院審理。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1)關于合同的性質。龍門鋼廠與宇光公司簽訂的“經濟協作協議”具有補償貿易合同的基本特征。具體理由是:其一,符合補償貿易的概念。補償貿易具有購銷性、借貸性和延期付款性三個基本特征(見《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P26“補償貿易合同”)。其二,從國家政策和法規(guī)上來講,允許國內企業(yè)之間開展經濟協作,補償貿易即是其中一種方式。其三,龍門鋼廠與宇光公司所簽訂的經濟協作協議,就其主要內容來講,是宇光公司為龍門鋼廠提供投資資金,龍門鋼廠用生產的生鐵分期償還。因此,補償貿易的特征比較突出。但是該協議又約定,“投資款計息和還本,年利率為18%,每月25日結息一次,沖抵宇光公司當月應付貨款,當月沖抵部分不計息?!本瓦@一條來講,又是補償貿易合同不應具備的,也是該案案由有爭議的一個問題。宇光公司在生鐵價格上已經享受2%的優(yōu)惠了,投資款再計高息有失公平。如從這一條看該案,似乎有借款合同特點。其四,從司法實踐來看,最高人民法院有對在一審中未以補償貿易確定合同性質的案件在二審中改判認定為補償貿易的案例。因此,從法律、政策上來講,龍門鋼廠與宇光公司之間的經濟活動以補償貿易方式進行,是法律所允許的,雖然合同簽訂的不很規(guī)范,其主要特征是清楚的,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特征將案由定為補償貿易合同是恰當的。(2)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2條又規(guī)定:“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备鶕艘?guī)定,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3)江蘇省金壇市人民法院審理的借貸案件糾紛與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補償貿易合同糾紛案件不應該存在管轄權爭議。因為兩個案件性質不同,案由不同,確定案件管轄權的法律依據不同,訴訟主體也不同。
三、 最高人民法院處理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認為: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的龍門鋼廠訴宇光公司補償貿易合同糾紛一案,雙方簽訂的《經濟協作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既有借款合同的特征,又有購銷合同的特征,兩類合同權利義務交叉,難以確定案件性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經濟合同的名稱與內容不一致時如何確定管轄權問題的批復》(法復(1996)16號)第2條規(guī)定,本案應以雙方所訂合同的名稱確定案件性質。鑒于對該經濟協作合同的履行地法無明文規(guī)定,且當事人也未書面約定,依法應由被告住所地江蘇省金壇市人民法院管轄。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補償貿易合同糾紛為由管轄本案于法無據。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應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撤銷原審判決和裁定,將本案移送金壇市人民法院。
四、 對本案法律適用的分析
涉案合同的定性與管轄權問題系兩地法院爭議的焦點。
(一)合同定性問題
確定一個案件的案由應當根據雙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內容把握。本案龍門鋼廠與宇光公司簽訂的“經濟協作合同”約定:宇光公司投資人民幣500萬元;投資款計息還本金,年利率18%,每月25日結息一次,并沖抵宇光公司應付貨款;投資款期限為一年,在此期間龍門鋼廠供應宇光公司生鐵25000噸,即每月一趟專列;產品價格,以市場價為依據,并在此弧上優(yōu)惠2%;貨款結算,每噸生鐵沖減投資款200元,貨到后10日內結清。上述合同顯示了兩方面的內容:其一,宇光公司向龍門鋼廠投資500萬元,龍門鋼廠對投資款計息還本金,年利率18%,每月結息一次,該約定體現了借款合同的特點;其二,龍門鋼廠向宇光公司供應生鐵,宇光公司以生鐵沖抵本金,該約定體現了雙方存在買賣關系的特點。據此,雙方當事人簽訂的“經濟協作合同”既具有借款合同的性質又具有購銷合同的性質,是兩種合同的結合合同(國外有稱這類合同為結合合同)。鑒于我國目前施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以前的有關法律、司法解釋對此種合同的命名與定性沒有加以規(guī)定,故只能將這類合同歸為無名合同或其他合同的范疇,但仍可以“經濟協作合同”的稱謂確定為案由。
(二)本案定性不適宜確定為補償貿易合同
補償貿易是指貿易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設備、技術(也可輔以必要的材料),另一方在一定期限內以用該設備、技術所生產的產品或所得收益、或者用其他商品進行償還的一種貿易方式。它原本是國際貿易的一種方式。本案合同中“計息還本金”的約定不符合補償貿易合同的法律特征。
(三)管轄權的確定
第一,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捅景甘聦嵍?,雙方當事人簽訂的《經濟協作合同》具有兩種法律列名合同的特征,對此難以確定合同的履行地,可以據此排除適用依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的原則,應以被告住所地來確定本案的地域管轄權。該案被告住所地在江蘇省金壇市,故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龍門鋼廠訴宇光公司一案無管轄權,應當移送金壇市人民法院審理。
第二,兩地法院受理的案件不構成管轄權爭議。盡管兩地法院分別受理的案件的當事人有交叉,但是,基于兩個案件的性質和案由不同,各自所產生的權利義務的內容亦不同,換言之,所產生的法律關系不同一。江蘇省金壇市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應確定為借款合同糾紛,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應確定為經濟協作合同糾紛,因此,兩地法院受理的案件不構成管轄權爭議。
五、 結語
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龍門鋼廠訴宇光公司一案所涉合同的內容兼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guī)定的列名合同中兩種合同的特征。對此,難以確定合同的履行地。在當事人沒有書面約定的情況下,應以被告住所地確定案件管轄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