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89年10月17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1989〕民他字第9號
施行日期1989年10月17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1989年10月17日 〔1989〕民他字第9號)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黃金珠、李曉武與張順芬典當回贖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根據報告所述案情,經研究認為:張順芬與李家訂立的房屋典當契約中約定該房屋如倒塌,修理費暫由李家墊付。1954年房屋受洪水破壞倒塌時,張順芬不在當地,李家利用舊房料在原地重新修建,系李家履行約定,雙方仍是典當關系,不發(fā)生原房主產權消滅的問題。因此,張順芳于1982年起訴要求回贖,應予準許。但應按約定付足典價,并對李家重建時添置的材料、用工等費用,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補償。
以上意見供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