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司法部
發(fā)文日期1986年01月13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86]司公字第7號
施行日期1986年01月13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上海市公證處:
你處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85)滬證外字第8500號函由外交部領事司轉我司。經研究認為,外國駐華使、領館由公證處詢問某些事情或請求辦理某一公證事項,以及公證處的答復,均須經過我司、外交部領事司或當地外辦轉遞,公證處不宜直接受理。
此次英國駐華使館直接給你處去函,詢問為申安沈出具出生證明事,因你處已受理,復信不宜再由領事司轉。故可由你處直接答復英國使館,并在答復時向對方說明,今后如他們對我公證書有疑問,應與我司或外交部領事司聯(lián)系或詢問。
現將你處給英駐華使館的復信退回。

